我国欠发达地区农民收入问题浅析

2010-01-03 01:49刘娟
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学报 2010年2期
关键词:家庭经营纯收入欠发达

刘娟

(南京大学 政府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3)

我国欠发达地区农民收入问题浅析

刘娟

(南京大学 政府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3)

三农政策实施以来,农民收入水平得到了明显提高。然而,在我国欠发达地区,农民收入水平还很低。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农民收入问题非常重要,解决好了,对于农民、对于社会都是功在千秋的,这需要整个社会从各个方面来合力达成。

欠发达地区;农民收入问题;家庭经营纯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欠发达地区是指有一定经济实力和潜力但与发达地区还有一定差距,生产力发展不平衡,科技水平还不发达的区域,如我国的中、西部的部分地区。当前,我国欠发达地区农民收入水平还比较低,只有认识到农民收入水平低的现状和原因,积极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才能促进欠发达地区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促进欠发达地区的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完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共同目标。

一 、我国欠发达地区农民收入现状分析

表一 (单位:元)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8》,统计出版社)。

从表一可以看出:我国欠发达地区农民收入水平很低,远远低于全国人均纯收入水平,甚至只有发达地区的一半。不论是在人均总收入上,还是在家庭经营纯收入、工资性收入等分类收入上,欠发达地区都明显处于劣势。

从表二可以看出:欠发达地区农民收入主要来自家庭经营纯收入和工资性收入,分别占到了60.76%和29.80%。而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一共才占到不到10%的比重。可见家庭经营纯收入和工资性收入对农民收入的重要性,要提高农民的收入,还得从家庭经营纯收入和工资性收入着手,并且增加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的总量。

二 、我国欠发达地区农民收入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

(一)家庭经营纯收入不高是农民收入水平不高的主导因素。

农民的家庭经营纯收入主要是指农民通过经营家庭承包的土地而获得实物和货币收入。影响家庭经营纯收入不高的因素很多,具体表现为:

1、国家政策不完善对农民的家庭经营纯收入的限制。

第一,土地政策不稳定。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土地流转是一大进步,可是某些地方政府出于商业或者政绩需要却在非法进行农地非农化流转,导致大量农民失去土地,失去家庭经营收入来源。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管理、经营,可由村集体组织的承包经营。”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但是在农业收入低下以及农民对土地关爱程度不高的情况下,一些企业和农民利用自己资金、技术等优势调用农民土地、签订租赁合约,有的地方还出现村委会代办合约的情况。当农民自己想要拿回土地的时候才发现早已有合约在手,这对于视土地为命根子的农民无疑是一重创[1]。

第二,城乡分割体制残存。在欠发达地区,城乡分割体制还普遍存在,其表现为农村单方面向城市提供资金、人才和廉价的土地。从农业中提取工业化资金,在短期内有利于工业的发展,但是,在长期内却不利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由于大量资金流向了城镇,造成农业投入不足,劳动生产率低下,农民收入水平不高。

第三,财税体制改革不完善。目前在欠发达地区的部分地方农民负担占到人均纯收入的10%以上,个别地方甚至达到20%以上,大大超过了国家明文规定的不得超过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的标准[2](P53-54)。另外,地方政府由于政绩需要,通过巧立名目、欺上瞒下、多收多征和肆意虚假提高农民纯收入水平的方式来增加农民负担。

第四,国家对欠发达地区在资金、技术、人才方面支持有失偏颇。由于没有明文的制度或者条例规定,国家的支农资金大部分被投到了发达地区搞特色产业、示范工程,而对欠发达地区却眷顾较少[3](P35-36)。在技术和人才引导方面,国家虽然出台了“西部计划”等政策,但是其在农村的作用却不理想。比如在大学生西部支教问题上,很多大学生的支教活动仅限于西部的一些小县城,而在更为偏远的农村,支教的春风却没有吹到。

2、农民自身素质不高对农民的家庭经营纯收入的限制。

辛岭等同志的农民受教育水平与农民收入关系的实证研究表明:我国农民受教育水平与农民人均收入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在现阶段,教育对我国农民增收的作用是显著的,农民受教育年限每提高1%,农民人均纯收入可增长88.31%[4]。而在欠发达地区知识贫困现象严重,知识贫困不仅仅是教育水平低下,而且是指“获取、吸收和交流知识能力的匮乏或途径的缺乏”。欠发达地区农民受教育水平相当有限,大量农民大多都是小学文化,几乎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甚至连现在的小孩都没有得到完整的义务教育,在获取更多知识方面更是缺乏有效的途径和获取知识的能力,这些都直接导致农民收入水平长期得不到提高。作为家庭经营活动的主体,农民的农业生产活动方法落后,形式单一,部分地区还采用牛耕的方式进行,种植的农作物也相当简单,很多都是日常生产生活资料。农民不会也不能依靠知识的力量去进行农业生产,去改进生产工具、发展生产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转变落后的农业生产方式,无法变地区劣势为地区优势。

3、农业的弱质性对农民的家庭经营纯收入的限制。

农业自身的弱质性是指依靠家庭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的欠发达地区农民在市场经济中处于劣势地位,收入水平迟迟难以提高。首先,农产品不具有竞争优势。农产品由于不耐久存放、保管费用高等特点导致其在市场竞争中不具有竞争优势,处于被动地位,使农民收入存在很大的风险。其次,农产品价格提升的空间不大。长期以来,政府通过提高农产品价格来提高农民的收入,调动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但是就目前来看,农产品价格已经达到了现阶段的上限,继续上涨的可能性已经不大。再次,农产品的生产与市场脱节。在广大欠发达地区,农产品生产与市场严重脱节,往往导致供不应求、供过于求的情况出现。市场什么时候需要什么样的产品,农民无法把握,在市场竞争中往往败下阵来。

(二)工资性收入不高是农民收入水平不高的重要原因。

农民的工资性收入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农民在乡村非企业组织中劳动得到的收入;二是在本地企业中的从业收入;三是本地常住农村人口在外地的从业收入。在现阶段,造成农民的工资性收入不高的原因很多:

1、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仍有不少困难。在向乡镇企业转移方面,在欠发达地区,乡镇企业的发展规模不大,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是有限的。在进城务工方面,虽然近年来户籍制度有所变动,但是户籍制度衍生的如住房、教育等不平等制度仍然存在,不利于农村劳动力在城乡之间的自由流动。

2、农民工工资水平较低,被拖欠克扣现象严重。世界银行的普查报告显示,在中国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费用是每月1685元,而我国农民工的“底薪”大多在1000元以下,没有加班费是很难拿到每月1685元的[5]。并且增长也缓慢,近十年来少有变化。更为严重的是,这么低的工资还被克扣和拖欠,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报告显示:一些行业存在比较严重的变相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少数企业甚至出现欠薪逃匿。

3、务工农民整体素质偏低和劳动力市场不完善。在外出务工的劳动力中,受过专业培训的仅占21%,且培训内容简单,帮助不大,在这些人员当中,达到中专水平的不到10%。他们能够转移出去,大部分所从事的是工作环境差、工资低、劳动保护设施不健全的体力劳动。农民外出务工多是通过亲人介绍等途径,劳动力市场还不完善。

三 、我国欠发达地区农民收入水平提高的对策分析

(一)努力提高家庭经营纯收入以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1、稳定欠发达地区农村的土地政策。国家要长期坚持和稳定在欠发达地区农村的土地政策,努力实现土地的合法有效流转,在条件成熟、合法的情况下进行土地流转,让以土地为生的广大农民拥有土地,拥有收入来源。同时,还需要理顺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关系,让农民安心、热心地在土地上进行农业生产活动,最大范围地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此外,对于某些地方政府的不合法流转行为进行严厉制裁,让农民看到国家稳定土地政策的力度和长久不变的信念。

2、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打破过去城乡分离的二元经济模式,积极构建城乡统筹发展的经济模式。国家应该对“在欠发达地区推行深化体制改革”给予极大的支持、关注、指导和监督,让欠发达地区农民也能享受到经济体制改革带来的巨大好处[2](P53-54)。欠发达地区也应该自觉向发达地区学习借鉴,再根据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自己的发展模式,促进家庭经营收入提高。

3、建立完整的农业补贴和农业保险制度。在欠发达地区推广农业补贴制度,通过提供免费种植、对农作物化肥进行贴现等对农业投资补贴,通过发放生活必需品等对自然灾害救济补贴,通过提供差价等对低收入或资源贫乏地区生产者提供农业投入品补贴等,降低农业生产的成本,减轻农民进行农业生产的负担,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同时,推广农业保险制度,特别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就是通过国家的保姆作用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在欠发达地区,要根据实际,制定适合自己的发展模式。例如重庆农业保险新模式—保险公司+龙头企业+农户,浙江共保体模式—市场运作,政府兜底,黑龙江阳光模式—相互制农业保险等等[6]。

4、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财税体制改革是从分配上理顺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一是积极推进农村税费改革。把属于农民合理负担的“费”改为“税”,将政府与农民的利益分配关系通过税收体现出来,为解决农民负担问题提供法律保证[3](P35-36)。二是加快农村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通过改革达到精简机构,减少人员,减轻财政负担的方式减轻农民负担。三是调整和完善乡镇分税制财政体制。防止地方政府从税收上随意增加农民负担。

5、加大国家对欠发达地区资金、技术、人才的支持。在资金上,制定相关的法律,比如制定《欠发达地区农业投资法》或者《欠发达地区农业投资条例》,规定对欠发达地区农业的投资金额比例,保证支农资金到位,确保支农资金稳定增长。在技术上,对欠发达地区进行实地考察研究,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适合在欠发达地区发展的发展战略,重视特色技术研究,提供特色技术指导,努力走特色发展道路,例如国家组织专家队伍对黄土地适合生长农作物进行研究。在人才上,通过各种引导、激励、教育、培养等机制,提高欠发达地区人才力量,例如国家正在全方位推广的大学生村官制度、西部支教制度、“三支一扶”等等。

6、加强和完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和完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是欠发达地区农业发展的前提条件。提供专项资金、专门技术人才搞好公路、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在欠发达地区发展现代农业。

7、提高农民自身素质。这是一项任重道远的工程,需要从多方面多角度长时间努力。首先,要强化农民“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科技致富”的意识,让农民在思想上强大自己,认识到知识的重要性,并努力通过知识来武装自己,改变自己贫困的命运。其次,让农民接受到更多的教育,通过普及教育、扩大教育、成人教育、继续教育等方式改善农民受教育水平、全面提高农民素质,努力让广大欠发达地区农民成为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再次,通过示范、指导等方式提高广大农民的实际操作能力,充分利用知识的作用,变知识这一潜在生产力为现实生产力[7]。

此外,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发展欠发达地区特色农业也是促进家庭经营纯收入提高的重要途径。农业产业化经营是适应大局的需要,发展特色却能够突出自身的优势,找到增收的捷径。例如: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县政府从2003年开始努力打造秀山县为“金银花之乡”,到 2008年全县金银花鲜花总产8641吨,加工干花1920吨,实现产值14230万元,其中花农收入10046万元,花农户平收入1794元。

(二)努力提高工资性收入以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农民的工资性收入在农民收入中占有很大比重,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农民收入方式多样化,农民的工资性收入逐步成为增加农民收入的新亮点。要增加农民工资性收入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拓宽农民的就业渠道。首先,发展欠发达地区第三产业,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渠道和就业机会;其次,积极发展欠发达地区城镇化,扩大城镇化过程中对农民工的需求量;再次,向发达地区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实现农民的充分就业;最后,在政府引导下充分实现季节性农民工的充分就业,例如:每年棉花收入的季节,某些欠发达地区政府就会组织正在农闲的农民去新疆采棉花,既不影响农民进行农业生产,还可以增加农民工资性收入。

2、解决好农民工资低,被克扣、拖欠等问题。首先,提高工资水平是增加收入的需要,也是扩大内需,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需要。国家必须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一个最低工资标准,给农民工资性收入提高提供制度性保证。其次,对于工资被克扣、被拖欠,要充分发挥《新劳动合同法》的作用,用它的相关规定来规范劳资关系,解决劳资纠纷,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8]

3、提高劳动力素质和规范劳动力市场。提高劳动力素质是提高农民素质的内容之一,可以参照提高农民素质来执行。规范劳动力市场,首先,要完善政府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和服务机制,通过制定中长期转移劳动力的规划,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推进劳动力转移工作,加强区域劳务协作和疏导工作。其次,要逐步形成包括就业信息、咨询、职业介绍、培训在内的社会化就业服务体系,减少盲目流动可能带来的损失。

(三)努力提高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以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和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转移性收入是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农民可以对自己的土地进行合理有效的租赁,通过收取租金、入股等方式来改变对土地的利用,可以对已有的资本进行资本积累,用于投资、借贷、购买债券、社会再生产等,多样化收入方式,拓展收入渠道,增加收入。

[1] 梁洪,翟印礼,等.欠发达地区农民收入问题思考[J].商场现代化,2006,(11):395.

[2] 姜学洙.略论影响农民收入增加的制约因素及对策[J].农业经济,2009,(6).

[3] 韩俊.制约农民收入增长的制度性因素[J].求是,2009,(5).

[4] 辛岭,王艳华.我国农民受教育水平与农民收入关系的实证研究[J].技术经济,2008,(8):64—68.

[5] 张魅兴.农民工工资十年不涨羞辱了按劳分配[N].镇江日报,2010-05-04.

[6] 张科.农民增收实用范例[M].北京: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5.

[7] 谢学军.农民增收问题研究[J].北方园艺,2009,(6):239-240.

[8] 李清秀.农民的工资性收入问题探析[J].商场现代化,2006,(11):372-373.

F328

A

1672-4445(2010)04-0059-04

2010-03-21

刘娟(1985-),女,重庆人,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硕士,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责任编辑:张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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