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场内部产品转移结算的探索

2009-12-31 09:42张茂高
中国高新技术企业 2009年20期
关键词:公平原则

摘要:作为一个国有农场,下属大小十多个甚至更多的实体单位;在现代社会化大生产形势下,这些实体单位之间必然发生产品转移,但对内部产品转移结算工作,特别是内部产品价格制定方面,农场一直难以走出“内部价格”的阴影;出于多种目的需要,有时违背价值规律,人为地高价或低价结算内部产品。文章结合农场实际,从理论上阐述了农场内部产品结算价格制定的原则、价格取向、价格制定的方法,以及与农场内部产品结算工作相关的几个问题。

关键词:农场内部产品;转移结算;价格取向;公平原则

中图分类号:F3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2009)20-0098-02

农场内部由于各部门分工不同,必然发生产品转移。农场内部产品(包括劳务)结算,具有双重性质:对一个单位来讲是收入,而对另一个单位则是成本。所以,农场领导一般都重视内部产品转移结算工作,采取多种措施,引导结算工作规范运作。一个重要手段是,建立公平合理的内部产品结算价格机制。

一、农场内部产品转移结算价格制定的原则

(一)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原则

对农场内部产品转移结算引入市场机制,是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点决定的。坚持以市场价格作为农场内部产品转移结算的基础,确保产品价格不会脱离产品价值,确保结算价格不会太离谱。同时,为客观公正评价一个单位负责人的业绩,提供最为可靠的依据。

(二)公平合理的原则

公平原则,对提供产品的单位来讲,就是其产品结算价格不低于市场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显失公平,会挫伤一个单位的积极性;例如在农产品的结算工作中,就是不能让种植单位在销售价格上“吃亏”。合理原则,对接受产品的单位来讲,就是他所接受的产品,结算价格不高于市场价格;高于市场价格,明显不合理,会引起一个单位的反感。例如在农产品的结算工作中,就是不能让粮食加工单位在采购价格上“上当”,防止将潜亏的东西相互转嫁。

(三)按质论价的原则

农场一般下属大小十多个甚至更多的实体单位。这些实体单位既是成本控制中心,也是利润创造中心;他们之间产品或劳务转移频繁,对结算价格不能搞一刀切,特别像稻谷、小麦、棉花等农产品的结算,不能实行统一价格,应该按质论价。

以稻谷为例,各种植单位的水稻受地理位置、管理水平等多种因素影响,稻谷质量不一,对调入粮食加工单位的稻谷,若按统一价格结算,难免有些不妥。稻谷主要质量指标:出米率、水分、不完善粒、杂质等,出米率与水分往往是商家最为关心的重要指标。在水分差不多的基础上,稻谷定价主要取决于出米率。例如,一个种植单位的稻谷出米率70%,调给大米加工厂按1.00元/斤结算;其他单位的稻谷出米率68%,调给大米加工厂,如果也按1.00元/斤结算,除大米加工厂不能接受外,对出米率达70%的种植单位而言,也显失公平。按质论价是调节农场内部产品结算价格、趋向公平合理的一只无形的手,也是我们必须遵循的价值规律。

二、农场内部产品转移结算价格取向

对农场内部产品转移结算引入市场机制,以市场价格作为农场内部产品结算价格取向,是由价值规律决定的。价值是价格的基础,价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但不会脱离价值。这是市场经济中现实存在的客观的价值规律,是指导农场内部产品结算价格的理论基础。

以市场价格作为农场内部产品转移结算价格取向,将产品结算价格与市场并轨,有利于衡量自有产品价值,有利于考核一个单位负责人的实绩。同时,也给接受产品的单位一种压力,他们没有什么“内部价格”上的优势,只有想方设法,降能节耗,提升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竞争力,才是唯一的出路。

三、农场内部产品转移结算价格制定的方法

一个企业内部产品或劳务发生转移,属于正常现象,也是现代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必然产物。对内部产品或劳务结算价格的制定,出于多种目的需要,有多种方法。下面结合农场实际简述几种方法:

(一)市场价格法

完全以市场价格作为内部产品或劳务的结算价格,如对小麦、稻谷、棉花等农产品的结算。这种结算价格法的思路,以市场价格作为内部产品的价值体现,而且产品本身存在完全市场。采用市场价格结算,有利于客观公正地考核一个单位负责人的业绩。

(二)定额标准法

对内部产品或劳务结算制定一个定额标准,结算时不得超过此定额标准,适用于机械作业、雇工工资、工程土方、运输费等项目的结算。采用这种方法,能有效地避免内部单位在机械作业、雇工及车辆运输等方面,相互哄抬价格的现象。

(三)实际成本法

根据产品或劳务发生的实际成本进行结算,适用于农场下属单位内部产品或劳务转移项目结算,以及合理避税等需要。

(四)加价法

在实际成本的基础上,按一定的比例,如15%~30%进行加价,作为结算价格,适用于修理项目以及零星产品转移的结算。加价比例尺度的确定,可以参照社会上同行业的毛利率。

四、处理好与农场内部产品转移结算的相关问题

(一)处理好内部产品结算价格机制与生产责任制的关系。

农场内部产品转移结算价格的制定,对一个单位生产责任制的完成情况,往往会产生重要的影响。若内部产品结算价格不能坚持公平合理,过高价格的产品结算,将导致一个单位收入虚增,而另一个单位成本加大,成本转嫁恶性循环。所以,一部完善的责任制考核体系,要与一套公平合理的内部产品结算价格机制相适应。

(二)处理好价格补贴与扶持企业发展的关系

对农场内部单位,在内部产品转移结算时,有时对接受产品的单位实行价格倾斜,给予一定的价格补贴,主要目的在于:运用优惠的价格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企业(如粮食加工单位)因自身发展方面的不足,如生产工艺落后,加工设备老化,市场基础薄弱,品牌建设成效差等的实际状况,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特别是原粮市场的竞争,而对开拓市场产生的畏难情绪,调动企业开拓市场的积极性,推进粮食加工品牌建设进程,争取早日创建品牌效应,实现种植单位与粮食加工单位利润目标的双赢,而最大受益者还是农场。在苏北地区,一个品牌大米加工企业,比普通的大米加工企业,在米价上要高出6%~10%,对稻谷价格拉动的效益是十分可观的。

但对一个企业的扶持,也有一个适度的问题,要辩证地看待价格补贴政策。价格补贴,一方面减轻企业压力,调动企业开拓市场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要防止企业对价格补贴政策的过度依赖,形成靠补贴过日子的状况。所以,对企业的价格补贴政策要有计划地实施,不能无期限地补贴下去,比如要求在2~3年的时间里,粮食加工单位必须打出自已的品牌,以压力推动品牌建设。对价格补贴的来源,没有必要在帐面上增加农场的费用,可将其列入考核利润。价格补贴的幅度,以市场价格的3%补贴较为适宜,这个幅度比大米加工企业平均净利润率低3个百分点。

(三)处理好农场领导干预与下属单位领导协商的关系

对农场领导来讲,对内部产品转移结算价格进行干预,不仅是加强内部管理的需要,还是确保经济秩序正常运转的需要。下属单位或部门的负责人,出于维护和争取本单位或本部门局部利益的需要,有时违背价值规律,对内部转移产品人为地高价或低价结算,将虚增的成本相互转嫁,干扰正常的经济秩序。所以,农场领导对内部产品转移价格进行干预,是十分必要的。在农场领导干预的同时,可以允许下属单位或部门就价格结算事宜,在农场制定的价格机制框架内进行协商。因为产品,特别是劳务的结算,不仅是产品本身价值的结算,还会牵扯到其他一些事情,如服务问题;服务质量的好坏与否,往往与产品或劳务结算价格联系在一起的。允许下属单位或部门进行价格协商,能较好地将按质论价原则运用好,促进农场内部产品转移结算规范运作。

作者简介:张茂高,供职于江苏省五图河农场粮食加工厂,研究方向:产品转移结算。

猜你喜欢
公平原则
商标许可增值利益的归属与分配
保价条款效力实证研究
公平和效率维度下中国省际碳权分配原则分析
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的法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