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对人与自然关系所做的道德谋划失败以后,马克思关于劳动首先是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思想,既为重新确认生态伦理学存在的合法性提供了正当理由,也为生态伦理以善恶为核心向道德权利以义务为核心的转向奠定了基础。从马克思的物质变换思想出发,生态伦理何以为善的根据不再是人的利益,也不再是自然本身的权利和内在价值,而是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正是这种物质变换决定了人类拥有向自然界提取自己所需物质资料以养育自身的道德权利,也规定了人类必须承担反馈自身的能量以养育自然环境的道德义务。
〔关键词〕 马克思 物质变换 生态伦理
〔中图分类号〕 B05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1539(2009)06009805
一、马克思物质变换概念的内涵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1]马克思在这里指认,劳动的本质是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这种物质变换是由人自身的活动所引起,并且受人自身的活动的调节和控制。虽然马克思对劳动概念还有过其他定义,但是当马克思把劳动规定为“首先”是人与自然之间的过程时,意味着物质变换作为劳动的内涵具有优先性,处于基础或根本的地位。尽管在人类历史上人们对劳动给出了各种不同的定义,但马克思对劳动的见识则是最为深刻且与众不同的。对马克思的自然观有着深入研究的施米特认为,马克思将劳动规定为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就给人和自然的关系引进了全新的理解”[2]。
关于马克思使用“物质变换”概念的含义是什么,施密特在《马克思的自然概念》中指出,马克思使用的“物质变换”概念来源于摩莱肖特,因为摩莱肖特在《生命的循环》一书中已经使用了“物质变换”这一概念,而且摩莱肖特的自然科学的唯物主义在德国广为蔓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因此马克思肯定熟悉摩莱肖特物质变换的概念。施米特表明,尽管摩莱肖特属于庸俗唯物主义者,马克思也曾严厉批评了摩莱肖特庸俗唯物主义的观点,但他还是采用了摩莱肖特的物质变换的概念。“马克思在物质变换概念这一点上追随摩莱肖特,总是把它作为永恒的自然必然性来谈,在某种程度上把它提高到本体论的地位。”[2](88)摩莱肖特使用物质变换概念主要是用来表达生物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生命循环。日本的农学家椎明重名不同意施米特的观点,认为马克思的“物质变换”的概念不是来源于摩莱肖特,而是来自德国化学家和农学家李比希。美国的生态学马克思主义学者福斯特也认为,马克思的“物质变换”概念来源于李比希,并且认为马克思在“写作《资本论》时深受李比希分析的影响”,而“施米特关于摩莱肖特直接影响马克思的推论在逻辑上和证据上都缺少现实的基础”[3]。福斯特还认为,马克思对人和自然之间物质变换关系的许多讨论,都可以看作是建立在早期马克思试图更加直接地从哲学上解释人和自然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的基础上,马克思后来使用物质变换概念使他对这种基本关系给予了更加完整科学的表述。李比希使用物质变换概念则更多的是从生态系统这一维度指认自然界是一个有机整体,在自然界中植物从土壤和大气中吸收的营养素被动物所摄取,然后经过动植物的腐烂分解最后回归土壤和大气,所有物质都参与这样一个物质循环。
无论马克思的物质变换概念是来源于摩莱肖特,还是来自李比希,它都表明一个不争的事实,即马克思关于劳动首先是人与自然之间物质变换的思想蕴含着丰富的生态思想。这种生态思想目前包含两个方面:其一是生理学和生物学含义,物质变换是指人作为生命体为维持其生命活动必须与周围的自然环境进行物质的代谢活动,包括人类从自然环境中获取物质资源而加工成为所需要的产品,同时将产品生产过程中和日常生活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弃物排放到自然环境中,从而在人与自然之间构成物质、能量和信息的循环。其二是人类学意义。马克思对物质变换概念的使用并不仅仅局限于这种生理学和生物学方面,当马克思将人类劳动过程比喻为人与自然之间物质变换过程的时候,就赋予了物质变换概念人类学意义和价值论内涵。正如施密特在《马克思的自然概念》中所示明的那样,马克思的物质变换表达着人与自然之间在本质方面的相互渗透和循环。“物质变换以自然被人化、人被自然化为内容,其形式是被每个时代的历史所规定的。”[2](77)韩立新博士也提出,“如果把劳动过程比喻成‘物质代谢的话,劳动过程就要像生命体的新陈代谢那样,不仅包括把外部东西同化的一面,还必须包括把获得的东西再排到外部的异化方面。这就不同于近代以来对劳动的理解。近代以来,劳动只是被理解为‘自然→人这样一种人化过程,借用生理学的术语来说,只包括自然向人生成的‘同化过程。而马克思的劳动概念不仅包含了这一‘同化过程,而且还包含了人向自然的‘异化过程,从整体上看,劳动是一个‘自然→人→自然(同化和异化)的循环过程”[4]。
物质变换也就是物质循环、物质代谢,当马克思将人类劳动活动规定为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时,就把劳动规定为一种人类既向自然提取所需之物而又向自然反馈自身能量的双向过程,尤其是将生产和消费所排放出的废弃物对自然环境产生的后果也考虑在劳动之内,表明马克思所确证的人类劳动属于生态性质的劳动,人类的劳动过程是一个生态的过程。“生态”概念按照生态学的定义,是指自然世界中的有机成员,不论是动物、植物,还是微生物,它们之间都存在着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任何一个生物个体,都必须从自然环境中汲取自己所需要的营养,并接受环境的影响,同时也必须反馈自身的存在以影响环境。然而,人与自然之间的这种物质变换与自然世界中的生物体与周围环境所发生的物质变换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联系方面讲,人类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仍然像其他生物那样,必须遵循生态学的规律和基本法则,即向自然界提取自己所需要的生活资料,同时要反馈自身排泄的废物使其回归自然世界;从区别方面来讲,人类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是通过劳动这一中介、应该是有目的和有意识地完成的,同时它还包含着自然向人的生成和人向自然的生成。通过劳动这一中介而实现的物质变换,说明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不再纯粹是生物学意义上的物质变换,而是人类学意义上的物质变换。马克思将劳动规定为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就使他超越了以往的任何关于劳动的观点,使劳动不再是一种纯粹的单向度的谋生活动,而是双向性的蕴含了生态本性的活动。就连对马克思表示过不满的日本学者玉野井芳郎也不得不承认,“能把生产和消费的关系置于人与自然之间物质变换基础之上的,在斯密以后的全部经济学史中,只有马克思一个”[4](242)。
二、物质变换:生态伦理何以为善的根据
人们对马克思关于物质变换思想的理解更多的是局限在生物学和人类学意义方面,强调人与自然之间在物质方面的新陈代谢和在本质方面的相互渗透与相互影响。实际上,马克思的物质变换概念还蕴含着丰富的生态伦理意蕴,这为走出生态伦理学的困境开辟了道路。
在目前的生态伦理学研究中,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围绕着生态伦理存在的合法性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人类中心主义以人为本体,认为人的利益是生态伦理的出发点和归宿,生态伦理之所以具有价值合法性,是因为它能够维护人的利益。非人类中心主义则以物为本体,强调自然本身的权利和内在价值是生态伦理学何以可能的根据。然而,当人类中心主义将生态伦理单纯地看作是维护人类的利益时,无疑把生态伦理视为人类谋求私利的工具,从而摧毁了道德使人崇高的功能和价值;当非人类中心主义把生态伦理规定为是对自然权利和内在价值的尊重时,又不可避免地使生态伦理脱离人的内在价值和人的自由意志而最终演绎为外在于人且约束人的桎梏。更为重要的是,无论是人类中心主义还是非人类中心主义,都从抽象的概念出发,使生态伦理远离改造自然界的劳动活动和人的现实社会生活。人类中心主义所谓的人类利益是根本不存在的,因为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和共同的人类利益,无差别的主体只不过是一些人的想象;非人类中心主义提出的自然本身拥有权利和内在价值,更是无法被经验和逻辑理性所证实,就如同提出上帝存在无法被证实一样。
走出生态伦理学研究的这一困境,需要从抽象回归现实,即以生产物质资料的劳动活动为出发点探究生态伦理何以可能。马克思在谈到政治、法律、道德、宗教等意识形态的时候,明确规定必须以现实作为分析它们何以可能的出发点,而马克思所指认的这个“现实”就是人类的生产物质资料的劳动活动。“我们首先应当确定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5]马克思所谓的“生产物质生活本身”就是人类的劳动活动。正是劳动才创造了人,创造了人类社会,创造了人类文明,创造了人类历史,也正是通过劳动才确立起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可以说,没有物质资料的生产劳动,就没有人之为人的一切。人类的道德生活同样也源于人类的物质生活,按照马克思的说法,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观念、思维、人的精神交往在这里还是人们物质关系的直接产物。表现在某一民族的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形而上学等的语言中的精神生产也是这样。”[5](72)马克思的观点无疑是正确的,人类的道德生活最根本的是以物质生活为前提,只有先有生活,然后才能谈得上善的生活。既然道德根源于人们的现实生活,而劳动又是人的最基本的现实生活,那么对生态伦理存在的合法性根据就应该追寻到物质生活本身即劳动本身,人类劳动才是生态伦理的本体论依据。
生态伦理以人类劳动为出发点,而劳动的本质又是物质变换,因此,生态伦理存在的合法性依据应该是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即凡是合乎物质变换的行为即为善,凡是不合乎物质变换的行为即为恶。其中的理由有两点:第一,只有物质变换才能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生态平衡。物质变换即新陈代谢,个体生命的维持依赖于身体机能的新陈代谢,生态环境的和谐依赖于生态本身的新陈代谢,人与自然之间的生态平衡同样也依赖于新陈代谢。由此可见,物质变换是一条普遍的自然法则,它无论是对自然环境、对自然生命,还是对人本身都是一种真、一种善。因此,人要过有道德地生活,就必须坚守这一自然法则,实现这一基本善,否则就会使生命的存在、自然环境的存在和人的存在陷入灭顶之灾。生态危机就是现代人违背了自然生态法则所招致的恶果。古希腊哲人赫拉克利特就曾提出,整个世界包括人和人类社会在内都被具有普遍必然性的“逻各斯”所主宰,因此人必须服从“逻各斯”才能有道德地生活。柏拉图的“善理念”与亚里士多德的“目的论”都代表着自然法则,他们都将道德建立在这种自然法则基础之上。因为自然法则既是真、又是善,是真与善的统一。第二,只有物质变换才能实现人之为人的存在。人是在改造自然界的劳动过程中生成为人的,用马克思的话说,人在改变他身外的自然时也就同时改变了他自身的自然,即“一当人们自己开始生产他们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时候,他们就开始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5](67)。劳动创造了人,意味着劳动是人类的存在方式,劳动内在于人的本质当中。然而,劳动首先是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由此我们可以合理地说,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是人之为人存在的不可或缺的方式。人与自然之间正是通过物质变换的方式,自然界才被人化,而人也被自然化。割裂了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就会使人丧失人之为人的存在。如果说人之为人的存在是人追求的终极善,而物质变换则是实现这一终极善的充分必要条件,那么物质变换本身就是一种善、一种正当。由此我们可以合乎逻辑地确认,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是人们应该做的一种活动,实现这种物质变换是人应该履行的道德义务。
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卢卡奇根据马克思的劳动观念提出,人类劳动是社会存在的本体论范畴,而决定劳动成为本体论范畴的关键因素,则是劳动的目的性设定。“只有当我们理解到,社会存在的形成过程、它对自己的基础的超越以及获得独立的过程,都是以劳动,就是说,都是以不断实现目的论设定为基础的,我们才能合理地谈论社会存在。”[6]劳动是人类加工改造自然界的活动,其与动物的谋生活动的根本性区别就在于它的合目的性,即劳动是人的一种有目的性的活动,正是劳动的目的性设定,才使人类社会超越于动物社会。既然如此,讨论社会存在问题就不能脱离劳动的目的性设定。人类的伦理道德属于社会存在,讨论它们同样也不能离开劳动的目的性设定。劳动既然是人的一种有目的性的活动,那么目的的存在就使劳动本身具有了价值论含义,人们能够从劳动活动能否实现劳动的目的来对其做出价值方面的评价。合乎劳动目的的劳动活动具有价值,违背劳动目的的劳动活动就不具有价值。目的的存在之所以使劳动本身具有了价值,按照古希腊哲人亚里士多德的理解,是因为目的本身是一种善。“既然在全部行为中都存在某种目的,那么这种目的就是所为的善。如若目的是众多的,善也就是它的总和。”[7]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一切技术、一切研究以及一切实践和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的,即人们的实践活动所追求的目的对他自身来说都是有益的,因而实践目的是一种善;目的尽管是众多的,但有一个目的是最终或最高的,这个最终或最高的目的就是至善,对人来说这个至善就是幸福。实践目的本身是一种善,是一种价值,就为道德规范的建构奠定了基础。从逻辑上讲,道德准则的确认往往是以价值的存在为前提,人们总是根据价值来确定行为的道德规范,唯有对善与恶有所认定,才能进而形成什么行为应当做,什么行为不应当做的行为道德规范。生态伦理同样以价值认定为前提,而生态伦理的价值认定就以劳动目的为基础,因而劳动的目的性设定就成为生态价值判断与生态道德规范形成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劳动目的可以有多种,但科学而正当的目的性设定应该是物质变换,即人类劳动的根本目的不是满足自己的物质需要,而是要努力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唯有如此才能维持人与自然之间的生态平衡和人自身的存在。由此可见,从目的论意义上说,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仍然是生态伦理存在的合法性依据。
马克思在论述劳动时虽然没有直接将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看作是道德的基础,却隐约地表达了这样的思想。马克思指出,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作为自然必然性是为各个社会形态所具有的“劳动过程,就我们在上面把它描述为它的简单的抽象的要素来说,是制造使用价值的有目的的活动,是为了人类的需要而占有自然物,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一般条件,是人类生活的永恒的自然条件,因此,它不以人类生活的任何形式为转移,倒不如说,它是人类生活的一切社会形式所共有的”[1](208)。但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劳动却割裂了这种物质变换,使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出现了无法弥补的裂缝。“大土地所有制使农业人口减少到不断下降的最低限度,而在他们的对面,则造成不断增长的拥挤在大城市中的工业人口。由此产生了各种条件,这些条件在社会的以及由生活的自然规律决定的物质变换的过程中造成了一个无法弥补的裂缝。”[8]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发生了断裂,其导致的后果是:“人以衣食形式消费掉的土地的组成部分不能回到土地,从而破坏土地持久肥力的永恒的自然条件。”[1](522)马克思在这里表明,资本主义社会的劳动由于没能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造成了两个方面的不道德:一是破坏了土地的持久肥力的永恒自然条件,使土地资源面临危险;二是破坏了城市工人身体的健康和农村工人的精神生活,对人的存在造成了严重威胁。也就是说,资本主义社会的劳动导致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无法正常进行,从而成为异化的劳动,而异化劳动造就了人化的自然环境和异化的人。马克思从反面也为我们证明,人们割裂了物质变换、不遵循物质变换必然导致对人本身和对自然的不道德。
三、物质变换:生态道德实践
人类的生活本质上是实践的,而实践生活的一个重要向度则是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因此,人类的生态道德生活应当是对劳动活动的反映,并反过来从道德上规范人的改造自然界的实践活动,使人能够有道德地行动。
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包括两个过程:一是人类不断向自然界索取自己所需的物质材料,以满足自己的生存需要的过程;二是人类不断将自身生活所排放的废弃物作为有机物返还给自然环境的过程。如此,人与自然之间才算真正实现了物质变换。人类在自然界中生活,必然要向自然界提取物质材料以养育自身的生命,同时也必然要将自己的废弃物排向自然环境。吸收与排放,这是人类与自然环境进行物质代谢的必然过程,也是人类参与自然世界、参与自然活动的必然过程。根据物质变换的这两个过程,决定了生态伦理的道德实践内容是人对自然界之权利和对自然界之义务的交换。从人类向自然界摄取自己所需资源这一向度来说,人类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自然界提取自己所需要的物质材料,将自然界作为达成自己生存目的的工具,这是人类拥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从人类反馈自身的能量以供养自然环境这一向度来说,将所排放的废弃物作为养分还原于自然环境,是人类必须承担的义务。按照日本学者岩佐茂的观点,这种义务包括两项内容:一是人类将生活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当还原于自然环境,另一是应当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还原于自然环境。(环境的思想)如果人类所排放的废弃物不能被自然界所还原、所吸收,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就会发生中断,并造成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和污染。在自然世界中,任何一个生命体都是消费者与供养者的统一。作为消费者他有权利消费自然资源,作为供养者他有义务供养其他生命。人类作为生态系统的成员也不例外,也是消费者与供养者的统一,正是这种消费者与供养者的统一,决定了人对自然世界既拥有享有自然资源的权利,也承担供养其他生命的义务。当然,人与自然之间的这种物质变换是通过劳动这一中介实现的,因此,以劳动为中介的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本身就内在地蕴含了对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生态伦理的实践特征则是对人的这种权利和义务的确认,并从道德上规范人们在劳动中积极履行这种权利和义务。
人对自然界的权利是消费自然资源,而消费自然资源的道德合理性是以对自然界的义务为前提的,即人类对自然界权利的合理性寓于对自然界的义务之中。人类只有完成对自然界的义务,保证排放到自然环境中的废弃物能够被自然环境所还原和吸收,在最低限度内无害于自然环境,这样,人类才能更好地享受对自然界的权利。同样道理,人类对自然界的义务是利用自身产生的生产和生活废弃物供养自然环境,而供养自然环境的道德合理性以对自然界的权利为前提,即对自然界的义务的合理性寓于对自然界的权利之中。人类只有确保自己享有对自然界的权利,才能更好地履行对自然界的义务。人类对自然界的义务并不是为了义务而义务,尽义务只是为了更好地担保享有对自然界的权利。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人类对自然界之权利和义务的交换,并不是在人和自然之间完成的,不是人类有权利要求自然界尽义务,也不是自然界有权利要求人类必须对其尽义务,人类对自然界的权利和义务的确认,并不赋予自然界一个独立的人格化的主体地位,人类对自然界的义务也不承认自然界本身拥有某种权利。人类对自然界之权利和义务的交换是人类的自我交换,也就是说,劳动是人的劳动,人在劳动中能够自我体认到对自然界的权利和义务。进而言之,人类享有对自然界的权利,就内在地自我规定了对自然界尽义务;人类对自然界尽义务,也内在地自我规定了享有消费自然资源的权利,唯有如此,才能实现劳动是物质变换的这一内在本性。
人类对自然界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有权利必有义务,有义务必有权利。仅仅从人类对自然界享有消费自然资源的权利这一向度来说,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伦理价值观具有其价值合理性,生态伦理必须维护人的存在利益,如果一种伦理不能确保人的利益实现,那么这种伦理就没有任何存在的必要。但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伦理价值观的不足之处在于,它只强调人类对自然界享有的权利,遗忘了对自然界应尽的义务,割裂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仅仅从人类对自然界尽义务这一向度来说,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价值观也同样具有价值合理性,人类必须尊重自然界并为自然界尽道德义务,否则人类就会因其破坏自然界而使自身陷入不幸之中。但其缺陷在于,它仅仅坚持对自然界的义务,而忽视了人类对自然界的权利。走出生态伦理学的这种困境,在于超越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达成人类对自然界之权利和对自然界之义务的统一,在劳动中确实完成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使人类改造自然界的实践活动具有道德合理性。
(作者:曹孟勤 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苏南京 21004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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