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每个社会的道德建设都需要在维护和创新两个基本层面展开,社会公德维护是其建设的中心任务。目前中国社会维护公德面临的突出问题是遵守和践行社会公德往往会使人陷入道德悖论现象的“怪圈”而难以自拔,进而导致“道德冷漠症”屡见不鲜。维护社会公德的当代课题就是要走出这种“怪圈”,这就需要在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原理的指导下,正确认识产生“怪圈”的社会历史原因,构建维护社会公德的社会公平机制。
〔关键词〕 历史唯物主义视野 社会公德维护 道德悖论现象 社会公平机制
〔中图分类号〕 B8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1539(2009)06006904
每个社会的道德建设都需要在维护和创新两个基本层面展开,维护的任务主要是继承和发扬传统美德,创新的任务是提炼和普及现实社会发展对道德进步提出的新要求。社会公德作为社会之“道”,通常的理解有两种含义,即“人们在一些事关重大的社会关系、社会活动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并往往由国家提倡或认可的道德规范”和“日常的公共生活中所形成的起码的公共生活规则”[1]。“公共生活规则”历来是每个社会最基本的社会之“道”,由此养成的个人之“德”也是每个人最基本的道德素质,其公认性和历史继承性的特点在社会道德体系中最为突出,这就使得社会公德维护成为每个社会公德建设的中心任务。本文试在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的视野里,以“见义不为”为例,运用道德悖论的方法分析目前社会公德缺失的主要原因,推导出社会公德维护需要建立社会公平机制。
一、“见义不为”缘于无力走出见义勇为的“怪圈”
镜头回放——
镜头一:男子称扶摔倒老太反被告,被判赔四万余元。2006年11月20日,徐女士自称被正在下公交车的彭某撞倒;彭某则称是出于善意将自个儿摔倒的徐女士扶起,并与其亲属一起送徐女士到医院,还垫付了200元的医药费,然而事后却被徐女士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彭某赔偿40%的医疗费,计45876元。[2]
镜头二:南京小学生下河救落水女子,大人围观看热闹。2006年12月12日,两位小学生看到有人落水,向周围大人求救却得不到帮助,于是跳下冰冷的水里将落水者救起。事后,围观的成年人纷纷推说自己当时不在场。[3]
镜头三:老汉跌倒无人敢搭救,大喊是我自己跌的。2009年2月22日,一名75岁的老汉在公交站台下车时,一头从公交车后门跌倒在地,当场爬不起来,跟在身后的乘客都不敢上前救他,老汉大喊:“是我自己跌的,你们不用担心。”听了这话,众乘客才上前救他。[4]
镜头四:七旬老人晕倒南京街头20分钟,无一人敢伸出援手。2009年6月2日,一位七旬老人倒在地上,口吐白沫动弹不得,可是20分钟内,周围围了一圈人却没人伸出援手。后城管队员叫来救护车送其入医院[5]。
这四组镜头是在描述见义勇为的一种“怪圈”——“好心不得好报”,为见义勇为者鸣不平,同时也在谴责“见义不为”的公德缺失现象。它们反映的是某一个地方的社会公德问题,但是诚实的人们心里都明白这类缺德现象在目前社会公共生活领域里并不鲜见。记者或网络报道和炒作这种新闻不是要讨论什么高深的理论问题,因为无论怎么说见难不帮、见死不救的“见义不为”现象总是不道德的,而是要发出一种正义呼声:目前的社会公德太需要维护了!
这种正义呼声自然是十分可贵的,因为任何传统道德与文明的维护都离不开相应的社会舆论。但是事实证明,维护社会公德是一种令人深思的道德两难问题:社会公共生活需要见义勇为,但见义勇为往往会“好心不得好报”,甚至“好心反得恶报”。这种两难问题就是社会公德实践中存在的道德悖论现象。由此看,维护社会公德不能仅仅依靠制造道义舆论,否则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相反还可能会误导社会认知心理,让人们以为“人心不古”、“世风日下”了。要从根本上纠正目前社会公共生活领域内存在的诸如“见义不为”的不道德现象,以维护社会公德的应有水准,首先就需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运用道德悖论的方法分析维护见义勇为这项社会公德的道德行为存在的自相矛盾。
所谓道德悖论现象,是指主体(个体或社会)依据一定社会的道德价值判断标准选择行为和实现道德价值的过程同时出现善与恶两种截然相反的自相矛盾的结果可参见钱广荣:《道德悖论的基本问题》(《哲学研究》2006年第19期)、《道德悖论界说及其意义》(《哲学动态》2007年第7期)、《把握道德悖论概念需要注意的学理性问题》(《道德与文明》2008年第6期)等。。道德悖论现象是这样一种“矛盾等价式”的“怪圈”:“不讲道德不对”,“讲道德也不对”,行为之善必然导出行为之恶,因此承认行为之善就必须同时承认行为之恶,反之亦是。在道德选择和价值实现的过程中,道德悖论现象的出现是难以避免的,同时也是普遍存在的,这主要是因为道德价值标准和行为准则本身可能存在迷误对象的问题、主体选择和实现道德价值存在智慧和能力不相适应的问题、选择和实现道德价值的过程存在诸多不利于道德价值实现的可变性或不确定性的客观情况和环境因素问题等这种可变的、不确定的客观情况和环境因素包括道德选择和价值实现的对象的不良品行,也可以造成道德悖论现象,让行为者陷入难以自拔的“怪圈”。镜头三中的那位老人深谙此理,所以大声申明“是我自己跌的,你们不用担心”,以此来排解人们的顾虑。他的申明实际上是在为他人选择见义勇为的行为可能产生的道德悖论现象进行“解悖”,实行自救。。
镜头一的彭某之所以会陷入道德悖论现象的“怪圈”,从客观原因来看是人群中本来就有一些爱占便宜、不讲道德的人,这样的人爱坐享或利用他人讲道德的成果。从主观因素分析,他没有注意和不能认清自己遇到的受助者是一个不讲道德的人,而又持“好人做到底”的道德态度,在受助者亲属到达现场后没有适时脱身,继而做了不该做或完全可以不做的善事。一句话,他缺乏见义勇为的道德判断能力和道德选择的经验。
因为见义勇为而身陷“怪圈”的伦理困境本质上是一个“怎样讲道德”的问题。这种问题在自然状态下即在没有给予科学分析和说明的情况下,必然会出现这样的后果:身陷过“怪圈”的人势必会“吃一堑,长一智”,其此后的道德选择会从中总结出讲道德的能力和经验,从此学会了“怎样讲道德”,既愿意维护社会公德又不会让自己陷入道德悖论的“怪圈”,或者从“好心不得好报”的反面吸收了教训,从此绕开“怪圈”走,放弃具体伦理情境中的道德选择,走向“道德冷漠”,成为“怪圈”的旁观者,于是就会出现如同镜头二和四那样的┣榫啊
二、走出“怪圈”的认识论理路
揭示和描述任何道德悖论现象的“怪圈”,目的都是为了“解悖”,帮助人们正确进行道德价值选择,最大限度地实现道德价值,维护和创新社会道德规范,而要如此就要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原理,厘清走出“怪圈”的认识论理路。
很多人将“见义不为”之类的缺德现象归因于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说中国本是一个“礼仪之邦”,如今让市场经济等价交换的法则把人情变薄了,该讲“礼仪”的地方也不讲“礼仪”了。这种看法其实是一种错觉,把道德与经济的内在逻辑关系弄颠倒了。我们不应否认市场经济确实有其负面的作用,它污染了我们的精神生活环境,使我们失却了一些传统美德包括“公共生活规则”中的优良传统。但我以为,造成“见义勇为”之类“公共生活规则”缺失的根本原因不是所谓的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损害了传统“礼仪”,而恰恰是市场经济的正面效应没有被认真揭示和叙述出来,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创建出体现市场经济发展客观要求的新“礼仪”。
在历史唯物主义视野里,社会公德的水准(不论是社会之“道”还是个人之“德”) 与其他道德一样,根本上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关系决定的。恩格斯说:“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6]在小农经济社会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及其“物质活动”围绕的轴心是自力更生和自给自足,人们偶然出没于一些公共生活场所也多是为了谋求“生计”,或者是如同《茶馆》描述的那样是出于寻求某种情感和心灵的交换与共享,这就决定了小农经济社会里的公共生活空间十分有限,而且多在“熟人社会”里进行。可见,“礼仪之邦”之“礼仪”实际上多是“熟人社会”里的“潜规则”和风俗习惯。而在陌生人的公共生活场所,中国人并没有真正形成遵守“公共生活规则”的优良传统,一直不是那么讲究“礼仪”的。上列几组镜头所揭露的“见义不为”的缺德现象,反映的正是这种“先天不足”的历史┤毕荨*
市场经济本性开放,客观上要求有相对成熟的公共生活空间与之相适应,因而也就要求有相应的社会公德。市场经济是交换经济,生产是为了交换,交换是在公共生活场所或以公共生活方式进行的,而交换的唯一法则就是公平,这就决定了公平法则既是市场经济关系的构成要素,也是市场经济赖以生存的公共伦理关系的构成要素。由此推论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健全的市场经济运作体制必须有成熟的公共伦理关系与之相适应,而成熟的公共伦理关系必须有公平机制来进行建构和维护。这样的客观要求,不仅应表现为“人们在一些事关重大的社会关系、社会活动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并往往由国家提倡或认可的道德规范”,也应表现为“日常的公共生活中所形成的起码的公共生活规则”。而现在的实际情况是,这两个方面的公德要求都存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与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就是说,在历史唯物主义视野里,目前社会公共生活场所出现的见难不帮、见义不为的“道德失范”现象,本质上不是什么市场经济的所谓“负面效应”造成的“人心不古”、“世风日下”的“道德沦丧”问题,而是需要立足于建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公共生活秩序,实现社会公德理论及其规则体系和实践的创新问题。
不难理解,见义勇为的道德悖论现象一般不会发生在“熟人社会”里,即使发生也不难“解悖”。因为在“熟人社会”里,主体践行和维护公德的行为一般是自觉的或是自愿的,崇尚“友情为重”、“将心比心”,而行为的对象也是崇尚“友情为重”、“将心比心”的人,如果自己吃亏也会心甘情愿,或情有可原。就是说,在“熟人社会”的公共生活场所发生的道德悖论现象,依靠人们的自觉意识和情感一般就可以得到调节。而在“陌生人社会”则不一样,人们相互之间不存在崇尚“友情为重”的伦理关系和道德共识,“将心比心”的良知在许多情况下也是不对等的,在“陌生人社会”中也就不会出现“熟人社会”那样的道德认同和情感体验。这就要求,对“陌生人社会”的公共生活场所发生的“吃亏”现象进行科学的说明,并在此前提下提出解决问题的可行路径,不然,就势必会从根本上影响到社会公德维护,动摇人们维护和遵守社会公德的自觉性及社会公认度和公信力,由见义勇为走向见义不为。
三、解决道德悖论的关键是要建立社会公平┗制
前文已说及,对于社会公共生活领域出现“见义不为”之类的不讲道德现象,仅是给予“曝光”和舆论谴责是不够的,长吁短叹也是无济于事的,借机鼓吹“道德无用”更不应该,正确的态度应当是积极寻找“解悖”的方法和途径。这样的方法和路径,总的来说,在个人要提倡道德智慧和道德能力,即“既注重讲道德,又学会和善于讲道德”,在行善的同时避免出现恶,或减少恶的纠缠和影响;而在社会,则要建构和培育一种帮助人们“解悖”的公平机制,不让真心讲道德的人吃亏,同时鞭笞不讲道德的丑恶现象。
机制这一概念在我国学界使用率很高,但不少人只是在制度或体制的意义上来理解和使用,这其实是不准确的,它在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中时常会产生误导,以为有了制度和体制这样的“硬件”就可以畅行无阻。机制应是一个集合性的概念,结构上应是由制度、观念和机构三个层面构成的,本质上应是由这三个层面整合而成的工作机理或原理。三个层面之间,制度是“硬件”,观念是“软件”,机构则是执行制度和培育观念、整合“硬件”和“软件”以发挥其整体效应的管理中枢。制度只是机制的一个构成要素,而不是机制的全部;体制一般是指制度与机构的结合体,是工作的硬条件而不是工作的机理或原理。所以,不能仅仅在制度或体制的意义上来理解和把握机制。
在道德建设问题上,长期以来我们忽视相应的机制建设,这不能不说是一大缺陷。造成这一大缺陷的认识原因主要是没有在学理上分清道德与道德建设的界限。道德与道德建设是两个不同的领域。道德是知识和价值领域,需要依托文本叙述,属于认识论范畴,道德建设是认知和活动领域,依靠实践过程,属于实践论范畴。认识上的误差导致实践上走进误区:道德是凭借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信念发挥作用的,于是就将道德建设主要诉诸造舆论、说道理和启发人们的良心。这是社会公德建设与维护乃至整个道德建设与维护低效的一个重要原因。道德的建设和维护需要机制,社会公德的建设和维护更需要机制,这样的机制必须以公平为核心。
一要有社会公德的公平观念。公平是一个历史范畴,也是一个多学科的概念,但其相通的要义所反映的则是义务和权利之间特定的对应关系。中国伦理学界至今没有普遍确认公平的学科地位,长期在义务论的意义上倡导道德主张,在社会公德倡导方面也是这样,事实证明这在一般情况下是难以奏效的。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维护社会公德必须以公平观念为前提和基础。
二要有反映和体现公平观念的制度。首先是法律制度,法律应有这样的明确规定:对诸如见义勇为的维护社会公德的行为给予确认,对诸如“见义不为”的严重的不作为现象予以惩罚,以此表明法律维护社会基本道义的正义立场。镜头一中的彭某行为本来是见义勇为,但却被法官裁定付给徐女士四万多元的所谓医疗赔偿金,其判决书的“司法解释”之所以能够不顾证据学的常识,进行随意性的“推理”,直至荒唐之极有人披露,给予彭某处罚的“司法解释”的文字是这样“推理”的:1.“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2.“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被告所称为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原告亲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等书面材料。但是被告在本案中并未存在上述情况,而且在原告家属陪同前往医院的情况下,由其借款给原告的可能性不大;而如果撞伤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3.“从现有证据看,被告在本院庭审前及第一次庭审中均未提及其是见义勇为的情节,而是在二次庭审时方才陈述。如果真是见义勇为,在争议期间不可能不首先作为抗辩理由,陈述的时机不能令人信服。因此,对其自称是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参见:http://www.txrjy.com/viewthread.php?tid=243470),原因就在于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让偏私和徇私的不道德欲念钻了空子。其次是伦理制度,即介于法律规范和行政制度之间的表扬和批评制度,其功用在于以“硬性规定”的范式保障社会提倡的道德规范和价值标准得以实行。维护社会公德主要不应依靠人们的自觉和良知,而要依靠体现“公平合理”的伦理制度。如公共场所不准抽烟,但有的人就是不遵守,于是一些公共场所的管理机构就作出“违者罚款”的规定,这就是伦理制度。对于见义勇为的公德维护,应当与对于“见义不为”的惩罚结合起来,不仅要有相关的表彰和惩罚性的伦理制度,也应探讨建立相关的可行法规。
三要有围绕公平观念维护社会公德的专门机构,其职责在于坚持开展关于公平观念的教育和宣传,以在社会公共生活领域形成维护公平、崇尚公平的正义舆论,在于研究、制订和监督体现公平观念的制度。
上述三个层次,营造崇尚公平观念的社会氛围是基础,体现公平的法律和伦理制度是主体,围绕倡导公平观念与为执行制度而建立的专门机构是关键。在健全这种机构的过程中同时整合三个方面之间的实践逻辑关系,以形成公平机制的整体效应,应是维护社会公德的基本的实践路径。
(作者:钱广荣 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心主任,安徽芜湖24100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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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曾玉燕. 男子称扶摔倒老太反被告.法院判其赔四万[EB/OL].(20070906)〔20070622〕.http://news.sohu3.com/20070906/n251994979.html.
[3] 黄艳. 南京小学生下河救落水女子,大人围观看热闹[EB/OL].(20061215)〔20090622〕.http://news.sina.com.cn/s/2006-12-15/093010779910s.shtml.
[4] 宋宏俊.老汉跌倒无人敢搭救,大喊是我自己跌的[EO/OL].(20090223)[20090622].http://news.sina.com.cn/s/2009-02-23/071217268869.shtml.
[5] 何明,等.七旬老人晕倒南京街头20分钟,无一人敢伸出援手[EB/OL].(20090604)[20090622].http://news.163.com/09/0604/08/5AUTLPPS00011229.html.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