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福生
摘 要:当前,高校发展在内外部环境上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高校权益纠纷屡有发生,且呈愈演愈烈之势。解决高校权益纠纷问题已成为一个紧迫的课题。解决问题的根本之策在于坚定不移地走依法治理之路,必须在两个方面做到标本兼治:一是高校自身应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提高依法治校水平;二是全社会要共同努力,营造高校和谐发展的优良环境,特别是要建立健全高校权益保护的司法救济制度。
关键词:高校;权益纠纷;解决对策
中图分类号:C913.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09)06—0127—03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随着高校办学体制、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入,高校办学形式呈现多样化,学生结构日益复杂化,师生民主维权意识不断强化,学校与社会相互交融逐步深化,高校内外部管理环境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给高校的管理工作特别是权益纠纷问题的解决提出了全新的考验和严峻的挑战。只有坚定不移地走依法治理道路,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高校权益纠纷问题。
一、高校权益纠纷现象面面观
1.高校被师生告上法庭的事件时有发生
目前,高等教育已经告别了“精英教育”阶段而跨入了“大众化教育”阶段,学校组织形态由以往的“象牙塔”式变成了“梯次型”式。大学生接触信息的渠道越来越广,对社会参与和社会认知的愿望越来越强烈,个人发展意识越来越迫切,在校学生越来越强调平等自主,十分注重自身权益保护。1998年底,我国首次出现学生状告学校的典型行政诉讼案(即“田勇诉北科大案”),这不仅开创了对高校内部管理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先河,而且意味着“高校无讼”的历史从此被改写。自此以后,学生因入学、违纪处分、学历证书、学籍管理以及各种收费等状告学校侵权的案件在各地屡有发生,且呈上升的趋势。同时,教职工在聘任、职称评聘、校内津贴、劳动合同订立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更加要求公开、公平、公正,从而也经常出现教职工维护自身权益的诉讼,这些都给高校民主管理、科学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
2.高校与附近被征地农民之间经常因土地而发生纠纷
近年来,大部分高校在新校区建设中征用了大量土地,附近被征去土地的农民经常以保障生活为由,要求学校在赔偿、校内用工、在校园及周边经商等方面给以照顾,甚至提出很多学校无法也无力满足的要求。一旦这些要求得不到满意的答复,村民通常就会采取找校方纠缠、围堵校门、破坏学校设施等方法干扰学校的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
3.因债务和合同引起的权益纠纷呈上升趋势
近年高校在发展建设的过程中,大多走的是举债发展的路子,通过银行贷款或其他渠道进行融资,部分高校因举债数额较大,按时还本付息的压力很大,因此因债务和债权关系引发的权益纠纷数量不断增加。同时,因合同关系而引发的权益纠纷也为数不少。
4.高校新校区周边复杂环境导致各种纠纷时有出现
大部分高校新校区地处城乡结合部,属于城市新开发的边缘地带,校园周边环境比较复杂。校园周边出现的违章经营、违规开设网吧等现象很难得到彻底根治;学校财物受到破坏、师生物品遭到盗窃、一些不法之徒到校园寻衅滋事等事件时有发生。这些不良的周边环境使学生的学习受到干扰,影响了高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5.众多突发事件给高校维权带来新的考验
近年来发生在高校的突发事件不断增加,特别是有关在校学生的意外伤亡事故问题,不管事件责任是否在于学校,学生家长大多提出巨额赔偿要求,当校方不能满足这些要求时,一些学生家长不是纠集很多人围堵学校的大门,就是无休止地纠缠、上访。对此,高校常常陷入束手无策、无可奈何的尴尬境地。
二、高校权益纠纷的原因探析
1.部分高校领导的思想观念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
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了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高等教育的办学模式也随之进行改革与调整,学校和学生的角色关系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教育教学活动从以前纯粹的管理向消费和服务转变。大学生不仅是受教育者,也是消费者。作为消费者,大学生要维护自身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样教师与学生之间就不再仅仅是简单的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关系,而同时是一种合同和契约关系。在这种新型关系中,学校、教师与学生是平等的。部分高校领导在思想观念上对这种变化认识还不到位,不能适应这一新型的师生关系。由此,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容易被视为管理与服从的关系、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给予与获取的关系,从而学生的地位被弱化,权益被忽视,造成学生管理方面的不和谐和困惑。
2.高校管理体制不完善以及计划经济时期长期形成的惯性思维使高校管理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我国高校的内部管理体制具有很浓的行政色彩,高校内部管理存在着重人治轻法治、重政策轻法律的现象,有关高校管理的法律规定没有被提到应有的高度,教育法律往往被视为“软法”。大部分高校往往注重管理的有序性和有效性,而对管理的合法性以及对被管理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有所忽视。一部分高校在处理问题上不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而是习惯于按老校规办事,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一是有法不依。如对学生考试作弊现象的处理,严者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轻者只将此次考试予以零分处理。有的高校在处分学生时不规范,甚至存在不给或不告知学生申诉、申辩权利的现象。特别在大学生婚前性行为问题的处理上,一些高校的做法是一经发现即对之予以勒令退学或者开除,这样的处分决定与教育部2005年公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较大距离。二是执法不严。有的高校管理者教育法制观念淡薄,依法行政的主动性弱,特别在涉及自身利益的时候,往往置法律法规于不顾。如在对学生收费问题上,虽然国家严禁高校以任何理由搞“双轨”收费,明令禁止向学生收取“转专业费”、“赞助费”、“扩招费”、“补考费”等费用,但有的高校仍在收取这些费用。对学术研究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如剽窃研究成果、侵犯知识产权、违反合同、未履行约定的课题研究任务以及离职时随意带走科研成果、搞虚假鉴定、伪造学历、枪手代考等行为,一些高校也往往以行政的方式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3.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存在一定程度的陈旧与缺位现象
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使我国的高等教育事业进入了“大众教育”阶段,教育管理模式也只有与时俱进才能跟上教育发展的步伐。而目前,部分高校的管理制度还跟不上形势的变化,甚至存在着缺位现象。学校规章制度的陈旧与缺失,导致现有规章不能覆盖学校与学生、学校与教师、教师与学生的全部法律关系,给新时期高校的规范、有序管理带来新的困难。
4.高校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高校权益保护立法不够完善,对高校的司法援助还不到位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教育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和《高等职业教育法》为我国的高等教育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但是,我国的高等教育法律体系,从整体上说还不够完备,有诸多亟待加强的薄弱环节,与法治的要求和实践的迫切需要还有较大的距离。尤其是近年来高校扩招之后,高等教育法制建设滞后的状况尤为突出,缺乏与《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基本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具有操作性的实施办法。如由于学生管理方面的立法不够健全,法院在审理一些学生状告学校的案子时无法可依,难以判决。而学校因害怕学生告状,也不敢大胆管理,影响了其正常的教学秩序。再如高校保卫处是保护特定对象安全的部门,由于没有一部法律赋予其执法权,不管是《刑法》、《治安管理法》、《高等教育法》等都没有明确规定高校保卫处的执法条款,因此,高校保卫处无法对高校校园进行有效的治安管理,不利于高校保卫工作的开展。目前,高校被一些单位和个人当做“唐僧肉”,在面对诸多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已成为一个“弱势群体”,可寻求的司法救济渠道不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高等职业教育法》等法律对高校的权益保护条款规定得比较笼统,高校诉讼案件主要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进行审理,缺乏针对性强、规范清晰的专门法或特别法。
三、解决高校权益纠纷的对策建议
高校作为培养高级人才的场所,其管理应该严格纳入秩序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从当前高校管理法律纠纷呈上升趋势这一现实来看,高校管理走向法制化刻不容缓。笔者认为,在新时期解决好高校权益纠纷问题,保障高校又快又好发展,必须要坚定不移地走依法治理的路子,从两个方面标本兼治。
1.高校自身必须进一步转变教育管理理念,切实提高依法治校、依法治教、依法治学水平
(1)要确立以人为本、依法治校的办学理念。高校要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个性的健康成长,就必须坚持依法治校,不断创新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和机制,充分发挥师生在学校的主体性作用,尊重师生的人格权利,激发师生自主、自立、自强的信念,为师生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和选择空间,全面构建学校与学生、教师、社会的和谐关系。基于对教育本质的理解和对教育与社会全面发展关系的科学认识,基于高校的知识、人文优势,高校应该把学生的成长和发展放在首位,把维护教师的利益放在首位,努力营造一种民主、法制、和谐的校园氛围。同时高校管理者应抛弃在内部管理上的重人治轻法治、重政策轻法律的思维定势,不断提高法治意识和管理水平,努力建设一支知法懂法的高素质管理队伍,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完善管理制度,创新学校管理机制。高校各项管理制度的效力来源于法律,它必须与国家的法律、法规保持一致。因此,高校制定的管理制度应与法律接轨,把管理制度的实施纳入法制轨道。高校要根据教育部2005年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全面清理、抓紧修订涉及学生权益纠纷的各项制度。一要依法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不仅以此规范学校自身的行为,涵盖可能出现的各种法律关系,完善学校工作的方方面面,同时也要对学校与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关系进行界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学校的地位与作用,使学校的工作走上正常的轨道。二要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做到校务公开,这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对管理行为公平、公正、公开的必然要求。三要创新学校管理体制,转变学生管理理念,真正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管理思想,变管理为服务。要强调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发挥他们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四要积极应对新形势、新变化,建立科学的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学生行为规范评价标准和学生管理评价体系。五要建立多元化的师生权益救济机制。要建立相应的申诉、听证制度,给被处理的学生以改正的机会,真正做到以学生为中心,推进整个学校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2.全社会要共同努力,积极营造高校健康和谐发展的良好环境
(1)要加强高校权益保护立法,建立健全高校权益保护的司法救济制度。高校依法治理除了需要高校主动加强同各方面的沟通外,建立完善的、全方位的法律保护机制和监督机制也是解决高校权益纠纷的重要保障。在我国加快法制化进程和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全面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办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的今天,应当把保护高等教育权益的立法摆上议事日程,抓紧《学位法》、《教育评估法》、《考试法》、《高等教育法实施条例》、《教师聘任条例》等法律的制定,逐步形成内容全面、分布均衡、形式统一的高等教育法律体系,使高校管理工作走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道路。同时,司法审查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渠道,各级司法机关应针对高校的特殊情况,从维护高校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依法审理有关高校诉讼案件,积极为高校提供司法援助,维护高校合法权益。各级权力机关应设立专门机构,制定和完善落实高校管理的有关立法,指导、督促各高校根据法律授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建立高校规章制度审查备案制度,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行政或执法部门建立专门的教育仲裁机构或专门法庭,受理学位授予、职称审定、教学科研奖励评审、学生与管理者之间矛盾等方面的纠纷,从而使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均受到切实的保护。
(2)全社会共同努力,积极营造高校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关心。各部门应共同努力为高校的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氛围。要切实加强对校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加强高校治安防范工作,切实维护好高校的安全稳定。对于高校纠纷或诉讼,无论是法院、律师、当事人,还是新闻媒体,都应该抱着依法解决纠纷、保护合法权益、推进教育健康发展的平和心态,共同维护来之不易的高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良好局面,在未诉诸法律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调解的办法来处置,媒体舆论方面尤其要避免不负责任的、为了所谓的“轰动效应”所做的人为炒作。各级政府和高校主管部门在加大对高校支持力度的同时,也要加强对高校的监督,同时发挥社会监督、校内师生民主监督的作用,定期研究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矛盾,争取做到将问题解决于萌芽状态,对突发事件要依法照章正确、及时处理,对无理取闹者要坚决予以打击,全面推进高校的健康、持续、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哲,李海雄.浅谈高校学生维权工作[J].教育研究,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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