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贫穷走向富庶,从封闭走向开放,从落后走向进步……60年来,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指引下,我国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艰苦奋斗、矢志不渝,实现了经济社会各方面的巨大发畏和深刻变革,以坚定的足迹,走向充满希望的明天。
本期“中国模式与新理论”栏目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与人民论坛杂志社联合主办。何星亮、王希恩等知名专家对建国以来中华民族团结互助、合作发展的模式进行了精彩解析。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着眼于各民族的共同发展繁荣,是期望通过这种制度更好地促进各民族的团结互助,而不是去鼓励各民族“单干”和分裂。
中国是多民族国家,如何处理民族问题,自然要在国家体制上有所体现。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学习苏联,主张建立联邦制,经过探索最后选择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赋予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一些人认为是假的,极端者如达赖集团要求实现“真正的自治”,“高度自治”;另一些人则认为这种自治为民族分离提供了地域条件,力主取消。所谓“真正的自治”,很明显只是分裂势力一种“独立”的托词。同时也应该明白,民族区域自治并不是在为民族分裂提供条件,因为它的内在精神是“合”,而不是“分”。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内涵
最早表述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性质的是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中明确:“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此后,从宪法到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的各项法律法规都是如此规定。
“民族的区域自治”,既不是单纯的“民族自治”,也不同于没有民族因素的“地方自治”,而是民族因素与地域因素的结合。这种自治,没有“民族”因素不行,因为这是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基于少数民族的特殊性,维护少数民族权益的一种自治;但同时,它又不是完全的“民族自治”,因为我国的民族分布格局是大分散,小聚居,各民族交错杂居。这种格局决定了任何一个民族如果实现了完全的“民族自治”,也就意味着与其杂居的其他民族的流离失所。或者说,大部分民族都会因与其他民族杂居而根本不能实现所谓纯粹的“民族自治”。所以,在中国,少数民族的自治只能是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的民族区域自治。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根据聚居的不同特点,一个民族可以建立一个自治地方,也可以建立多个自治地方;一个民族可以单独建立一个自治地方,也可以和其他民族共建一个自治地方。蒙古族在内蒙古建立了自治区,同样在青海、新疆等省区也有自己的自治州、自治县。土家族有自己单独的湖北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也与其他民族共同成立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等。人口多的民族可以建立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人口少的则可以建立民族乡作为补充。在这种体制下,一个民族的自治并不构成对其他民族的排斥。所以我们就可以看到,在全国大多数的民族自治地方中,汉族人口都占有多数;在一个自治地方内,除了主要的自治民族之外,还有其他的少数民族与之共居。中国的民族自治地方不是某一民族的一统天下,而是所在民族的共同家园。民族区域自治不同于以单一民族聚居为基础、各民族可以轻易分离的联邦制;也不同于名义上给与“保护”,实际上将少数民族隔离在偏远落后地区,使其远离现代文明和发展的“保留地”。这是它的特点,也是它的优点。
民族区域自治立足于各民族共同发展
关于民族区域自治,1957年周恩来在青岛召开的民族工作座谈会上有一段话堪为经典,他说:“在中国这个民族大家庭中,我们采取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为了经过民族合作、民族互助,求得共同的发展、共同的繁荣。中国的民族宜合不宜分。我们应当强调民族合作,民族互助;反对民族分裂,民族‘单干’。我们民族大家庭采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我们普遍地实行民族的自治,有利于我们发展民族合作、民族互助。”这段话意味深长,极为深刻地道出了民族区域自治的精神。它告诉我们,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着眼于各民族的共同发展繁荣,是期望通过这种制度更好地促进各民族的团结互助,而不是去鼓励各民族“单干”和分裂。这和秉承民族主义原则、追求单一民族“独立”或“自治”的理念截然不同。
民族区域自治的“合作”精神在各区域自治地方设立之初就已经有所体现。比如,在成立西藏自治区问题上,中央没有采纳将所有的藏族聚居区都并为—个自治单位的意见,而是实施了除西藏自治区之外,还在青海、甘肃、云南、四川设立相应的藏族自治州和自治县的方案。因为这些地方和所在省的经济关系更密切、便于合作。在设立广西壮族自治区时,中央也没有采纳仅在壮族集中的桂西建立自治区、保留广西省的建议。因为如果这样划分,壮族自治区就会很孤立,东边的农业和西边的工矿业区被分开,不利于发展经济。同样,为体现合作精神,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时,中央不赞成采用“维吾尔斯坦”这个名称,因为当时新疆不仅有维吾尔一个民族,还有其他12个民族,不能把13个民族搞成13个“斯坦”。虽然最终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还是加了维吾尔的定语,那是因为维吾尔族在新疆是主体民族,人口占70%以上。
对于同一政策,立场不同、视角不同,理解或解读也会不一样。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合”而不利于“分”,实践证明,它是最大限度地能够满足各个少数民族平等自治,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的一个制度。这一制度在加强我国各个民族之间的团结,改善民族关系、巩固国防、促进少数民族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方面已经并将继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