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对夫妻共同
债务有偿还义务吗
问:
我和丈夫在7年前结婚,婚后育有一个女儿。因我们夫妻感情不和。1年前,我们协议离婚,离婚时,将财产、债务、孩子的抚养都分得很清楚。在离婚前,丈夫投资了一个超市,借了他人十多万元,后来,超市因经营不善关门了,债权人将丈夫告到法院,法院判决丈夫归还对方8万元钱。现在,法院执行局每月从我工资中扣350元给当事人。我们的离婚协议上写得很清楚,他欠的债务由他还,孩子由我抚养,可法院认为我们是假离婚,不承认我们的协议,到现在我已经被扣了一年多的工资了。请问:我和丈夫已经离婚了,也是债务人吗?薇薇解答:
虽然你们已经离婚,但你也是债务人。因为,从你所说的情况来看,你丈夫所欠的债务是发生在你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且你丈夫开超市的事你也是知情的,按法律规定,这笔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也就是说你们双方都是债务人,无论是否离婚。你与前夫的离婚协议,在处理和分割财产时,必须先清偿该笔债务之后,才能分割剩下的财产,否则,你们离婚协议中所说的由你丈夫偿还债务的约定,对你们的债权人来说是无效的。根据你所说的情况来看,法院的做法是有依据的。
因怀孕迟到,单位能辞退我吗
问:
自从半年前怀孕后,我工作便有些懒散,经常迟到早退。周围的同事都能谅解,不料,老板却盯上了我。不久前,老板通知我到公司人事处,说根据考勤卡记录,我最近6个月累计迟到51天,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因此准备辞退我。我想问一下,公司辞退我是不是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怀孕6个月迟到51天,公司真能凭此辞退我吗?
薇薇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1款第3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不难看出,对于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国家法律给予特殊保护,但这种保护是有条件的,而不是无原则的。也就是说,大肚子不等于铁饭碗,孕期并非一定不能辞退。对于具备《劳动合同法》第39条情形的,用人单位照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你经常迟到,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公司如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款第4项的规定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并不违法。
于法律,公司辞退你无可厚非;于人情,还是让人难以接受。你可以向公司承认错误,公司或许会给你一些通融和宽大处理。不过,不管结果怎样,你都要吸取教训,要认识到法律虽然对“三期”女工给予特殊保护,但特殊员工仍是员工,劳动法对于她们的保护须基于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前提,因此,切不要因为自己处在特殊时期或拥有特殊的身份而不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夫妻合贷住房公积金,离婚时应如何还款
问:
我与丈夫三年前购买了一套住房,产权证登记的是他的姓名。为了购买这套房子,当时我俩共举债28万元,现在还有16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偿还。因为丈夫不检点,我无法容忍他对我的背叛,已决定与他离婚。当年为了买那套房子,我不仅省吃俭用,还把私房钱全用上了。我的一位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朋友说,那套房子保守点估计现在也值70多万元。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虽然使用的是我俩的姓名,但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已多次通知,要我去按期还贷。我如果把房贷还了,房子却被丈夫占用着,岂不吃了大亏?请问:对于夫妻合贷的住房公积金,离婚时应如何还款?
薇薇解答
如果你与丈夫的婚姻确实走到了尽头,没有再维系的必要,那么,你应该就离婚问题以及附带的房子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包括所欠住房公积金在内的债务分担等事项与丈夫进行心平气和的协商,如果协商能达成一致,则只需信守诺言,按协议履行即可。如果协商未果,则应依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0条的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具体适用哪一种情形处理你与你丈夫之间的纷争,尚取决于你俩对房屋所有权所持的态度。另外,该解释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可见,对外而言,不管你俩离婚与否,均负有共同的还贷义务。
婚前财产会因结婚而混同吗
问:
3年前我与丈夫经人介绍认识后结婚。婚前,因为他的积蓄不够买房,于是向我借了6万元,房子买后装修完,我们就结婚了。没想到,婚后我才发现他嗜酒如命,而且喝了酒就发酒疯打人、骂人,半年后我提出了离婚。离婚时,婚前丈夫向我借的钱一直没有还,而房产证上也是他的名字,他说房子属于他的婚前财产,只有家里的家具和几千元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些可以和我共同分割。当我要求他归还当初向我借的买房的钱,他却说我与他有过夫妻关系,这笔钱经过结婚后已经“混同”,夫妻问是不存在债务关系的,并以此拒绝还钱。请问:债务能因结婚而“混同”吗?
薇薇解答
你丈夫的说法是错误的,因为婚姻关系的缔结只能使婚姻当事人成为“一家”而不能成为“一人”,对外来讲他们是一个联合整体,而在家庭内部,他们还都保持着各自的独立性。在经济上,只要双方没有特殊约定,一方的婚前财产,结婚后仍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混同”是指《合同法》中出现的由于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致使相关合同关系消灭,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也因此而终止。你们的情况根本不能套用“混同”的概念。因此,在没有另外约定的情况下,夫妻间的婚前债务关系是不会因为结婚而“混同”的。你丈夫拒绝还你钱的理由在法律上是找不到任何依据的。
丈夫用卫星定位系统监视
我,离婚时能要求赔偿吗
问:
因我所在的公司要筹备上市,前段时间我工作特别忙,常常早出晚归。不久前的一天,我疲惫不堪地回到家里,倒在床上便呼呼大睡。迷迷糊糊之际,丈夫却将我推醒,缠着要与我亲热。我很不耐烦地将他一把推开。丈夫冷冰冰地扔下一句话:你心里根本就没有我!说完便摔门离去。从此,我俩开始了冷战。令人气愤的是,丈夫为了收集我所谓的“出轨的证据”,居然悄悄在我的轿车上安装了GPS卫星定位系统。他的所作所为对我的伤害很大,我无法再原谅他。决定与他离婚,现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我可以要求丈夫对我给予赔偿吗?
薇薇解答:
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之间应彼此忠诚。它要求夫妻之间互相信任,感情专一,不与配偶之外的任何异性有婚外情。你丈夫因怀疑你红杏出墙,居然用GPS卫星定位系统对你进行跟踪定位。这种不信任确实让人难以接受。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可见,只有当离婚案件中有过错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具备上述四种情形之一,并且因为这种过错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才有权主张损害赔偿。从来信反映的情况看,你如果因为丈夫用卫星定位系统监视你而在离婚时要求他给予赔偿,显然于法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