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收理论一直没有走出“国家分配论”的影响,再加上把国家或政府当作抽象概念存在,纳税人与国家之间关系的真实的一面就被遮掩起来。纳税被看成单方面的无偿行为,即产生了在“国家分配论”下的税收三性——“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从而,政府的强制征税权力和运用公共财政权力被过分重视,而纳税人的应有权利被长期忽视;同时,纳税人对政府行为的有效监督也相应地被弱化,致使政府的财政预算支出出现软约束趋势,政府的行为背离了纳税人的初衷。理论界也着力研究如何建立有效的税收制度,如何加强税收征管等方面的研究,而对税收本质上的研究并不多。
用“税收契约论”界定政府与纳税人的关系
当国家作为一个政治实体产生以后,人民与国家间缔结了一个规定彼此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契约,这就是宪法。其中有关税收的条款,可以认为是人民与国家之间的“税收契约”,同时,税收契约在实践中进一步演化为具体的税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