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润梅
摘 要:人性作为一个古老的话题在历史上被众多的学者和大家所亲睐,争论不息,把人性和法治两者放在一起来思考,有其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试图从中找出一点对当前法治建设有用的线索来。中国法治的败笔之一就在于没有一个正确的根本指导思想,这主要体现在对“人”这一主体的忽视上,如果国人能从法治最初的源流之处去探索,中国法治建设应加快进程。
关键词:人性;利益;道德;法律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1-0320-01お
人性是善还是恶?这个让中外学者争论了几千年仍没有答案的问题对广大试图探求真知的人来说依然有莫大的魅力,早在中国春秋战国这个百家争鸣的时代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就出现了不同的意见,孔孟一直都宣扬人性之善,并据此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同为儒派的荀子则坚持性恶论:“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这便是他对人性最经典和最直接的阐述。随着历史的前进和社会的发展,特别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后,性恶论的市场获得了空前的扩张,狄德罗、伏尔泰、卢梭等启蒙思想家认为:人是一种理性的动物,可以自己负责的创造物,自出生之日便获得了关于良心、宗教信仰和经济自由及其他不可割让的权利。在他们眼中的人是理性的,理性在这里的内涵就是世俗化,拥有自身的私欲,大而公的形象在他们这里站不住脚。笔者赞同人性恶的观点。
法治说起来也是一个老话题了,到底什么是法治呢?英国著名学者哈耶克说:“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这种规则使得一个人有可能十分肯定地预见当局在某一情况中会怎样使用他的强制权力,和根据对此的了解计划他自己的个人事务。”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该包括两层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我个人的理解是:“法治是一种社会的运行状态,这种状态不依靠某个人的喜好或者团体的意志存在,而是靠一种被大众所认可了的外部规则来维系。”人是一种理性的动物,人性中对自身利益进行最大化追求的那种欲望会让人忘记所有的信念和高尚的情操。
在另一方面,根基于性善论的道德规则在整个社会的运行中所起的作用也是很大的,中国几千年的社会发展中总穿插着一条主线,那就是“德主刑辅”。道德本来是人们对相互之间关系的一种理想状态,经过日常生活中的磨合逐渐被人所接受,并从内心对人的行为产生一定的约束,说到底就是一种人类自律的方式,道德对人行为的约束靠的不是外部的强制力,而是人们内心所形成的对某种价值的信仰。这种规制的优点有两个:其一、它的实施不用像法律那样花费大量的社会资源,成本很低,道德仅靠人内心的崇高信仰就可以得到良好的发挥。其二、道德要是真正发生作用了,那社会效果是任何一种社会规制方式所不及的,是最理想最完美的状态。但同时,道德这种规制方式却有着先天性的不足:第一、没有保障。一个人有没有道德修养,道德水平有多高,根本就没有一个能够衡量的标准。第二、道德一旦被形式化以后,就很容易被人利用。著名学者秦裕在其著作《忏悔与虔诚——论道德真诚》里有这样一句话:“从理论上讲,任何道德一旦系统化、规范化和仪式化之后,如果用‘实用的观点来对待它的话,那么它就有可能成为达成个人私欲的工具。”
说了这么多,可能我对中国法治建设所进行的这个角度的思考并不一定成熟,但至少我觉得这是一个合理的方向。以下就是我从外部环境、立法、行政和司法几个方面对中国法治建设所进行的反思。
第一、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2007年8月2日的《南方周末》以“画家村农民诉讼索房”为题报道了北京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农民和在此买房居住的艺术家之间的诉讼案件,本来是一件很简单的案件,法院依法做出了画家退房的判决,相关的机构对这一判决提出了异议,我们先不说法院的判决是否合法,单就这个事件本身来说,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独立司法,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无权干涉,这样才能保证司法最大限度的公正,但在这一事件中,当地政府为了地方利益直接出面和法院“协调”,并且向画家承诺:“他尽量做工作,保证不会让大家退房。”大家要清楚,这不是政府对司法的监督,这是真正的干预司法
第二、在立法层面上,立法理念存在偏差。
社群主义、集体主义思想在中国占据着统治地位。中国的主流话语场一直都宣扬人性善,把道德政令化,对人自私的一面进行包庇,这样以来,就完全忽略了存在于个体身上那种逐利的倾向,这就造成了制度对人类最伟大创造力的忽视和扼杀,打击了人类创造和奋斗的积极性。于是中国的法制体系中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还不够。
第三、行政体系问题严重。
(1)行政机关缺乏有力的监督。据报道:2002年12月~2004年11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33.4万余件,结案33.3万余件,给予党政纪处分33.9万余人。去年,辽宁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通过查办案件挽回经济损失9亿多元,处分党员干部6625人,移送司法机关109人。并不是中国完全不存在监督,主要的问题是中国的监督方式实行的都是自我监督,都是执政党内部进行的监督,外部力量的监督基本上没有。
(2)干部考核机制不合理。一个文明社会的政府是为老百姓服务的。但在中国社会,政府官员的升迁、政绩的评定等并不是由老百姓来说话,而是由官员的上级部门来进行考核,加上由于中国大众传媒的国家化引起的信息不畅通和信息的不真实。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机制的逐步建立,
阳光工程下的政府定会在法治进程中发挥出积极的作用。
第四、司法形势令人担忧。
法律是社会正义的最低底线,司法是这一底线的最后一道保障,是老百姓利益的最后寄托。但我国的司法形势已经到了很严重的地步。
(1)法官徇私枉法的事情时常出现。2005年,安徽省阜阳中院爆出震惊全国的“腐败窝案”,两名副院长、十余名庭长、副庭长涉嫌受贿,悉数被判刑。2007年4月6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高院法官孟来贵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下达一审判决,判处孟来贵有期徒刑15年,其妻张素英免予刑事处罚。近日,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原院长杨志明有期徒刑15年。执行局原局长蔡红军、原办公室财务会计王青梅也同时获刑。还有深圳中院曝出的集团腐败案等等,司法腐败在最近几年中疯狂的飙升,已经在社会上形成了恶劣的影响,
(2)法官不能真正的实现独立,司法受到其他力量的干预过大。据《南方周末》报道: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汇隆造纸有限公司数年前就卖给了私人,完成了改制,但由于今年来公司赢利颇多,榆次区政府竟突然要“收回企业”,并以极低的价格卖给了另一家公司。当地法院和省高院都做出了当地政府败诉的判决,但榆次区政府一直拒不执行。政府一位领导给出的理由是“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我们拒绝执行。”法院执行局一位领导说:“毕竟人家是政府啊,能冻结人家的资金已经很不容易了,别说强制执行了。”政府何以敢这么大胆的干预司法,这和司法机关与政府之间地位的设置是分不开的。首先是政府掌握着司法机关的财政命脉。其次,法院行政化严重,法官是作为国家公务员由地方党委控制,这就严重的限制了法官的独立性。
以上就是我对中国法治现状的一点浅薄认识,针对这些认识,我想提出一些粗略的见解。
第一、立法作为实现法治的基本要素之一,必须在理念上实行转变,让所立之法能真正的切中人们的心理现状,这样才能获得社会成员更多的尊重和遵守,摒弃集体主义、国家主义的主导地位,关注个人,顺应人性,把重心转移到个人利益的保护上,只有这样,才能最终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第二、提高舆论的监督作用。媒体作为一个社会的舆论力量,对整个社会风气的影响重大,作为媒体,最重要的就是要有中立的态度。通过这种方式来带动整个社会风气向真正的实事求是靠近。
第三、提高司法机关的地位。这主要是实现司法机关的独立和司法人员的独立。对司法机关来说,主要是在财政上要和行政机关划清界限。对司法人员来说,就是在人事关系上的独立,对司法人员的选拔上,加强对司法考试的管理和改革,以保证司法人员的素质。另外,高校在法学教育上应该加强对学生进行公平、正义理念的教育和熏陶,让他们为以后从事法律工作打下良好的素质基础。
参考文献
[1]@秦裕.忏悔与虔诚——论道德真诚[M].上海三联出版社,1994,(8).
[2]@张树国.信义的追求[M].北京语言文化大学出版社,2001,(8).
[3]@[美]赫舍尔.人是谁[M].隗仁莲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4).
[4]@杨解君.走向法治的缺失言说——法理、行政法的思考[M].法律出版社,2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