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法理基础

2009-12-23 02:28邓春蕾
活力 2009年21期
关键词:生存权社会公平社会保障

邓春蕾

[关键词]社会保障;生存权;社会公平;社会连带

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的原因,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从法律的角度去考察,立法的背后还有其深厚的思想要源,这是社会保障的理论基础。

一、生存权思想

生存权是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社会保障立法与人权、特别是生存权的观念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它是人权思想发展到一定程序,特别是将生存权明确提出后在法律上的确认。

1.人权思想。人权即人的权利或作为人类的权利,不可转让的基本权利。一个人,仅因他是人,就享有权利,只要“把人当人看待”,就要承认人权,如果否认某个人或某些人享有人权,就意味着把他或他们排除在人类成员之外了。生存权是指作为社会个体的人生存所必不可少的权利,是基于人类生存本能而自然产生的。最早的人权体现为一种自然权,是天赋人权,是由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其中最具代表的是英国的堆布斯、洛克、法国的伏尔泰、卢梭等。

这些学者的主张被认为是自然法的思想。它是一资本主义的自由放任和国家不干预理论下形成的,后被概括为个人的公民权利和政策权利。

尽管当时并没有提出生存权的概念,但实际上,公民权利中已涵盖了生存权的内容,并将其作为社会成员的一种不可剥夺的天赋权利,对于国家来说,保障公民的权利就成为一种义务。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人权的思想和观念也得到不断的发展。人权概念的内涵从个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扩大到个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和权利,这与第二次世界大战反法西斯主义的胜利、西方“福利国家”理论的兴起和马克思主义在世界范围的传播有着密切的关系。个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中心观念是要求平等的国家干预,以保证人人有权平等参与生产和消费。

2.生存权思想。生存权作为法律概念,最早是由奥地利具有空想社会主义思想的法学家安东·门格尔(Anton Menger1841—1906)提出的。

真正通过立法将生存权确定下来的是1919年德的《魏玛宪法》,该法在第二编第五章“共同生活”第151条规定:经济生活秩序必须与社会正义原则及维持人类生存目的相适应。所谓社会正义,在于保障所有社会成员能够过上体现人的价值、体现人的尊严的生活。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于1954年颁布了第一部《宪法》,确认了社会保障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现行《宪法》更进一步明确了公民享有社会保障权。

在有关人权的国际公约中,生存权已被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规定。如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富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待。”“所有公民,作为社会成员之一,都享有社会保障权。”“人人有权享受其本人寿保险及其家属所需的生活水平,举凡衣、食、住、医疗及必要的社会服务均包括其内,于失业、患病、残疾、寡居、衰老或因不可抗力的事故使生活能力丧失的,有权享受保障。”

在理代人权观念中,公民为求生存而获得财产并不应以其履行义务为前提,而应由国家负起保障公民生存权实现的责任,国家有接受公民生存请求的义务。因此,为了解社会成员在社会产品分配中的差异和不公,国家通过法律强制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赋予有生活困难的规定劳动者本人在创造社会财富创造的人,或者在财富分配中不能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人,以及其他的社会成员准备了提留后的份额,通过社会保障作为再分配的一种方式,满足公民生存权的需要。因此,社会保障是实现公民生存权的重要救济方式,也是实现人的尊严和价值目标的保障体系,“只有在充分的‘社会保障的基础上——同时有精神自由——人们的人格才能得到公平公展”。

二、社会公平思想

实现社会公平是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理念。社会保障就是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是国民收入的一种转移,即从高收入者转移到低收入者,从健康者转移到疾病者,从家庭负担轻者转移到家庭负担重者等,这种转移的理论基础之一就是社会公平。

1.公平与平等的关系。公平在这里是指合理的分享,公平的理念是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的,但公平是一个超越平等的概念。这里的平等是指同等的分享,公平和平等这一孪生兄弟,有时候也会产生矛盾,在分享社会财富的问题人,完全的平等并非绝对的公平,因此为在社会生活中,人们的需求是不同的,人们对需求的程度也是不同的,就像一个饥饿的人和一个温饱的人分享一块蛋糕,如果平均分配,对包饥饿的人来说并不能真饱肚子,而对于温饱的人来说则是锦上添花。从公平的负度来考虑,只能给饥饿的人分配一大块蛋糕,才能使他实现温饱。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就是希望其能够成为公平的机器,为需要的人分配更大块蛋糕。

2.罗尔斯的社会正义理论。关于公平理论的巨匠当属罗尔斯,他提出了社会正义理论,有两个重要原则:

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的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

大致来说,公民的基本自由有政治自由、言论和集会自由、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个人自由和保障个人财产的权利、依法不受任意逮捕和剥夺财产的自由。按照第一个原则,这些自由都要求一律平等,这是一个正义社会中的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第二个原则大致适用于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以及对那引起利用权力、责任方面的不相等或权力链条上的差距的组织机构的设计。

在罗尔斯看来,上述两个原则就是建立社会正义的基础,社会正义是人类追求的目标,而平等和公平是达到该目标的工具。

3.社会公平的基本内容。第一:保障基本自由;第二:提供有利于弱者的积极差别待遇措施;第三:在上述两项基本条件下提供平等的机会;第四:必须涵盖所有人类,而不得有例外;第五:必须把社会服务包括在社会福利之内;第六:必须不偏不倚,即使有差别存在,也必须使社会的优者和弱者都能接受或同意或者差别是公平的;第七:必须涵盖经济、社会、生活和政治的各个方面;必须促进社会的取合。

社会保障制度契合了人类对平等,尤其是经济平等理念的追求,社会正义和社会公平成为建立社会保障制度重要的理论基础。

三、社会连带思想

社会连带思想也是保障法重要的理论基础。社会连带思想把社会保障看做是一种社会连带责任或公共责任。

从社会保障的运作和功能看,无不渗透着强烈的社会连带思想。最早的社会保障形态——互济基金、互助组织,实际上也是源于社会连带的思想。互助互济最初存在于血缘共同体,后扩大到地域共同体或职域共同体。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出现后,国家成为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国家对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负有保障的责任。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对公民基本生活的保障。社会保障主要通过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来运作,社会保障基金主要由雇主、雇员缴纳,由国家财政予以支持,用于帮助遭遇风险的社会成员和劳动者,这些都带有浓厚的社会连带的思想。

综上所述,生存权思想、社会公平思想、社会连带思想构成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法理基础。

(编辑/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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