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 进
中图分类号:F840.66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本文分析了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的理论依据,提出补贴的必要条件是农业风险不是纯粹意义上的可保风险,导致农业保险合同双方出价存在“价差”,充分条件是农业本身的重要地位及农业保险对于农业风险管理的重要作用。最后文章运用风险定价法,从农户和保险人角度测算了补贴的额度问题。
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 理论依据 补贴额度
文献回顾
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的理论依据是世界性的命题。国内外关于农业(或农作物)保险(Agricultural Insurance or Crop Insurance)性质的研究具有基本一致的主题:农业保险具有一定的政策性,同时亦具有一定的商业性。政府介入农作物保险的基本原因是农作物保险存在市场失灵,无法完全由私人企业来承担。但众多文献在研究的角度、方法、理论背景等方面各有不同,对政府介入农业保险的必要性及具体方式存有争论。
国外文献多以信息经济学为理论基础对农业保险中存在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进行实证研究,在完全信息假定下,达到帕累托最优的农业保险合同应是精算公平、完全保障和个性化的合同,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造成的信息问题妨碍了帕累托最优的实现,因此信息不对称是造成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原因,因而需要补贴(Ahsan、Ali和Kurian; Nelson和Loehman; Robert G. Chambers;Luo、Skees和Marchant;Just、Calvin和Quiggin;Shiva S. Makki和Agapi Somwaru)。
而国内文献则主要以公共经济学和福利经济学为理论基础,认为农业保险具有外部经济性,是介于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之间的准公共物品(如李军,庹国柱、王国军,冯文丽、林宝清,刘京生,赵莹,陈璐)。
从需求方面而言,农业风险及其保险的特殊性易导致有效需求不足。由于农业风险的复杂性以及高成灾率,农业保险费率一般都比较高,农民难以承受(张跃华,2005)。
从供给方面而言,农业风险具有系统性风险(Systemic Risk)的性质导致供给不足。农业保险标的同时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很大,因而具有风险集中的特点,而纯粹的商业性直接保险难以分散这类风险(Miranda和Glauber;Goodwin;Duncan和Myers;胡炳志)。
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的充分必要条件分析
上述文献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了补贴农业保险的必要性,农业保险也从不同侧面体现出上述特征,然而这些特征均不能单独构成补贴的必要条件与充分条件,因为单独从每个特征分析,其命题与逆命题并不必然成立。本文认为,探讨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的理论依据,应当从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两个方面来分析,单独分析其中一方面都是不严谨的。
所谓必要条件,是有了不一定成立,但没有则一定不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是对于保险费进行补贴,属于价格补贴。对一项物品的价格补贴,必然是由于买卖双方之间的出价存在“价差”,农业保险中农户投保所愿意支付的最高保险费比保险人愿意承保的最低保险费还要低,补贴就是为了缝合这个“价差”。而农业保险的价差则源于农业风险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可保风险。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除了受法律法规的约束必须满足合法条件外,所谓的可保风险与不可保风险并无实质上的区别,关键问题在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能否就该风险的承保条件和承保价格达成一致。农作物生产自身所具有的一些特性,使农作物风险具有不同于一般财产风险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四方面:
一是风险损失难以确定。生产周期内任一时点的自然力的作用如冰雹、洪水等,都可能使农作物发生损失,但损失价值的多少,有时在收获以后,仍难以估计。二是风险损失自动挽回。农作物在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袭击后,如果灾后的天气适合农作物生长,又管理得当,作物自身的再生能力便得以发挥,风险损失便自动挽回了。三是风险因素性质可变性更强。农作物在其生长过程中特别希望“风调雨顺”。但同种农作物由于所生长的地方不同,同样的自然环境,对一个地方可能是有利的,而对某些地方可能是不利的。四是风险损失的波动性大。当自然力的强度超过一定限度后,一旦发生损失,则是大面积的农作物发生损失。而在风调雨顺的年份,则往往均不发生损失,即或有损失,其损失程度也很小。
综上所述,至少在目前的技术水平下, 对农作物风险的测度有很大困难。因此,本文认为,在现有技术水平下,农作物风险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可保风险,这样就形成了保险合同双方出价的“价差”,从而具备了对其价格进行补贴的必要条件。
然而,市场上由于买卖双方出价分歧而不能成交的情形比比皆是,不可能都通过补贴来促使其成交,这就进一步涉及到补贴的充分条件问题。本文认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进行补贴的充分条件是基于农业本身的重要地位,及农业保险对于农业风险管理的重要作用。
基于效用理论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额度测算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补贴具有成本,尤其自2007年中央财政首次对农业保险进行补贴以来,中央和地方财政的补贴额度不断加大,险种不断增加,这意味着越来越多的社会资源配置到农业保险领域。配置多少、如何配置,既需要在理论上进行探讨,也是现实社会极为关心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下文以风险定价法进一步探讨补贴的额度问题。
农业风险是否可保,关键在于能否对该风险进行合理定价。这里可以把风险理解为理赔或损失随机变量,这样一来,保险定价在形式上就是要建立一种价格尺度,使得可以用一个确定的量即保费来衡量不确定的损失。这里的问题就是由谁来决定这种价格尺度以及它的合理性如何体现。本文运用效用理论对风险的定价进行分析,分别从农户和保险人的价值构成分析该定价的合理性。
(一)从农户角度
假定所有农户都是风险厌恶的,即效用函数u(x)是严格下凹的,而且根据经济学理论,效用函数一般来说应该是一个递增函数,因为财富当然是越多越好。当然,对于大多数决策者而言,随着财富的增加,每增加相同单位的财富带来的效用增加会越来越少,这就是经济学中的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因此,效用函数具有性质u'(x)>0和u''(x)<0。对具有如此性质的效用函数而言,u(x)的期望值总是小于x的期望值的函数值,这就是“詹森不等式”,即:
E[u(x)]≤u[E(x)](1)
现在假定某农户拥有的财产价值为w,该财产面临着某种潜在损失,设该损失为随机变量X,且满足0≤X≤w,X的分布是已知的。若农户决定投保,所需支付的保险费为H,则无论农户是否发生损失,其所确定地拥有价值为w-H的财产,损失的仅仅是所交的保险费。现在的问题是应该付出多大的保险费他才愿意投保。根据效用原理,他为完全投保而愿意支付给保险人的保费额H后所得到的效用应当满足:
u(w-H)≥E[u(w-X)](2)
H越大,w-H越小,则效用u(w-H)也就越小,当H高到使等号成立时,可以得到:
u(w-H*)=E[u(w-X)](3)
即与价格H*购买保险的效用与自己承担风险损失的期望效用相等,此时保与不保对他来说是一样的。由詹森不等式可以得到:
u(w-H*)=E[u(w-X)]≤u[E(w-X)](4)
又因为u'(x)>0,所以又可以得到:
H*≥E(X) (5)
(二)从保险人角度
从保险人的角度,仍设效用函数为u(x),保险人拥有的初始财富为v。保险人若承保农户的风险,则得到一笔保费收入,设为G,但同时承担了风险,一旦发生损失,得向被保险人支付X,其拥有的财富水平将变为v+G-X,那么保险人应该收取多少保险费才愿意承担农户的风险呢?与农户的情况相对,对保险人来说,保险费的水平当然是越高越好,因此保险人如果接受了该笔业务,得到的效用应该满足:
u(v)≤E[u(v+G-X)](6)
当 G小到使等号成立时,该笔承保业务对于保险人来说已经毫无吸引力可言,所以保险人愿意接受的最低保险费是使得上式等号成立的临界值,即:
u(v)=E[u(v+G*-X)](7)
同理,可以得到:
G*≥E(X) (8)
因此,只有当农户愿意付出的最高保费H*大于保险人愿意接受的最低保费G*,一份保险合同才有可能在H*和G*之间的价格成交。而农业保险市场上恰恰是农户愿意付出的最高保费H*小于保险人愿意接受的最低保费G*,因此无法成交,而对农业保险进行补贴就是要弥补这个差额,使得农户缴纳的保费与补贴之和达到或超过保险人愿意接受的最低保费。设补贴额度为S,其必须满足关系式:
H*+S≥G*(9)
即补贴的额度为:
S≥G*-H*(10)
理论上而言,只要满足了关系式(10),农业保险合同就可以成交。然而,补贴来自于税收,补贴的实施具有机会成本,并且随着补贴的增加,投保率存在边际下降的情况。如果补贴额度过大,一是使补贴的边际收益小于边际成本,社会福利水平总体下降;二是保险公司获得了额外的利润,而政策性保险业务不能获得与商业性保险业务同等的利润,因为这意味着财政将税收的一部分作为商业利润支付给保险公司,从而扭曲了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因此,理论上的最优补贴额度应当小到使农业保险合同恰恰能够成交,即:
S=G*-H*(11)
结论
现有文献分别从信息经济学、公共经济学与福利经济学、农业保险的需求和供给等不同角度分析了补贴农业保险的必要性。本文认为,农业风险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可保风险,因此农业保险中农户投保愿意支付的最高保险费低于保险人愿意承保的最低保险费,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就是为了缝合这个“价差”,这是补贴的必要条件。而农业本身的重要地位及农业保险对于农业风险管理的重要作用则是对其进行补贴的充分条件。
本文运用效用理论对农业风险的定价进行分析,分别从农户和保险人的价值构成推导了农业保险定价及价差的来源,补贴的额度就是使得农户缴纳的保费与补贴之和达到或超过保险人愿意接受的最低保费,理论上补贴额度小到使农业保险合同恰恰能够成交便是最优的。
参考文献:
1.陈璐.政府扶持农业保险发展的经济学分析.财经研究,2004(6)
2.冯文丽,林宝清.我国农业保险短缺的经济分析.福建论坛(经济社会版),2003(6)
3.李军,段志煌主编.农业风险管理和政府的作用—中美农业保险交流与考察.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4.胡炳志.再保险(第2版).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5.Ahsan,Ali and Kurian.Toward a Theory of Agricultural Insurance.American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 Vol. 64, No. 3. Aug., 1982
6.Chambers.Insurability and Moral Hazard in Agricultural Insurance Markets.American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 Vol. 71, No. 3.Aug., 1989
7.胡炳志,徐荣坤.可保风险与不可保风险的经济学分析.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6)
8.李军.农业保险的性质、立法原则及发展思路.中国农村经济,1996(1)
9.刘京生.中国农村保险制度论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10.庹国柱,王国军.中国农业保险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