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代英国已婚妇女财产权的平等化

2009-12-21 02:58李喜蕊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09年9期
关键词:财产权财产夫妻

李喜蕊

[摘要]英国已婚妇女财产权的平等化改革在实现路径上风格独特。它是在衡平法赋予已婚妇女独立财产权的基础上,通过不断扩大财产权的范围和废除权利限制两大路径实现的,而且以已婚妇女财产权平等化改革为契机,带动了已婚妇女权利能力的全面平等化。

[关键词]英国已婚妇女财产权平等化

中世纪英国奉行夫妻一体主义,妻子在婚姻状态中人格依附于丈夫,没有财产权和签订契约的权利能力,也不能单独起诉或被起诉。如此悲惨的境地在16世纪后期由于衡平法的介入而得到缓和,衡平法通过信托制度使已婚妇女可以享有独立财产权,但其保护程度有限,对已婚妇女的财产地位不可能产生根本影响。到了19世纪中后期,通过不断扩大已婚妇女财产权的范围和废除对已婚妇女权利的限制两大路径,最终使已婚妇女获得了和其丈夫及未婚女性完全平等的权利。这一财产权的平等化改革带动了已婚妇女权利能力的全面平等化,本文拟剖析这一过程。

扩大已婚妇女独立财产的范围

现代英国已婚妇女财产权的变革源于社会发展和妇女经济地位的逐渐上升。随着工业革命的进行,自由、平等、生命权和财产权等深人人心,机器化大生产创造了很多适合妇女的工作。很多新兴行业如律师、医生、记者、书记员、打字员、店员等都成为女性可以从事的职业。妇女的经济地位日益重要,权利意识也逐渐增强。1855年,为了推进妇女财产法改革,芭芭拉·史密斯女士领导成立了英国第一个女权委员会,她们组织了要求修改法律的请愿活动,大约有26000签名者参加,成为已婚妇女财产权立法的有力推动者。

1857年英国议会通过了离婚与婚姻诉讼法,该法包含了一个重要规定,即将司法分居期间或因遗弃得到保护令之后已婚妇女获得的财产视为独立财产,而且不对丈夫的债务负责。如果夫妻再次同居,该财产依然被作为妻子的独立财产所拥有。这一规定阻止了丈夫在分居或遗弃妻子的情况下攫取妻子所得财产的企图。虽然十分有限,但这是首次立法承认妻子的财产权,这意味着如果其财产权不能保障的话,她可以诉请法律救济,一定程度上认可了妻子在法律上的权利能力。

从19世纪60年代开始,女性主义者认识到已婚妇女财产权是妇女争取经济权益和妇女参政的基础,也是解决妇女问题的关键。因此,她们在争取妇女的议会选举权的同时,开展了争取已婚妇女财产权的斗争。1869年,著名社会学家和法学理论家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发表了《妇女的屈从地位》,提出男女在法律上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呼吁给予妇女财产权、就业权和投票权。这部作品被奉为19世纪世界女权运动的“圣经”,成为已婚妇女财产法改革的最强的辩护音。1870年议会通过英国历史上第一部“已婚妇女财产法”,即1870年已婚妇女财产法,该法规定已婚妇女对以下财产拥有独立的财产权:“本人的收入、依据协议或遗嘱获得的不超过200英镑的财产、无遗嘱死亡的近亲属转让给她的任何动产、作为女继承人而继承来的地产(不动产)所产生的任何租金或收益。”1870年法进一步扩大了已婚妇女独立财产权的范围,作为第一部已婚妇女财产法具有开创性的意义。

然而1870年法没有取消“独立财产”的字眼,更没有赋予妻子平等的独立的法律权利。1880年大选使许多支持妇女事业的人士进人国会,修改已婚妇女财产法重获生机。在“已婚妇女财产委员会”的呼吁下,1882年英国国会通过了素有“革命立法”之称的1882年已婚妇女财产法。该法确立了已婚妇女的所有财产为自己的独立财产的原则,而且规定该独立财产的法定所有人是已婚妇女本人,不再像以前那样属于一个代表她利益的信托人,她的财产因此而成为法定的独立财产,她可以取得、持有和处理它们,就像她处于未结婚的状态。但是根据1882年法的规定,1883年前结婚的妇女在1883年前取得的财产仍然适用原来的普通法原则和衡平法独立财产原则。

尤其重要的是,1882年法第17条确定了一个规则,即夫妻之间发生有关财产的所有权或者占有权的任何争议,夫妻一方都可以向高等法院或者郡法院起诉,法庭可以据此下达其认为适当的有关该财产的命令。该条规定把夫妻之间财产纠纷的司法裁判权赋予法官,而且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成为一条十分著名且至今有效的规则,是长期以来法官在司法领域推动夫妻财产关系改革的重要依据。

但是法律并没有取消暗示男女不平等的“独立财产”的概念。妻子的财产权被限定在独立财产范围内,其契约能力、诉讼能力也仍然被限定在独立财产范围内,预先处置限制制度仍然存在,夫妻一体主义仍然被奉行。

废除对已婚妇女处理财产的权利限制

20世纪是妇女摆脱家庭束缚、取得独立人格的一个世纪。特别是60年代以后,全球性女权运动的兴起使妇女的独立意识再次高涨,英国妇女的选举权不断扩大。在这种形势下,已婚妇女仍处受监护的地位显得尴尬而不合时宜。

1934年法律委员会提交了关于夫妻民事行为能力和契约能力的提案,意在对1882年法的核心概念“独立财产”进行审查。1935年国会依据此提案通过了法律改革(已婚妇女和侵权行为人)法。该法规定已婚妇女在取得、持有或处理财产方面和其他任何人一样具有同样的地位;已婚妇女有对任何侵权行为、合同或其他案件起诉或应诉的能力;有和未婚妇女一样受破产法、各种判决和命令之强制执行法全面制裁之能力;已婚妇女的丈夫不再对妻子的侵权、债务等行为负责。1935年法授予妻子一般的行为能力和诉讼能力,否定了丈夫对妻子的不法行为以及婚前债务承担的责任,彻底确立了夫妻别产制的原则。

不过,该法对预先处置限制制度采取了妥协方案,虽然允许1936年前的限制仍旧生效,但它禁止在1935年后附加任何限制,预先处置限制制度的存在暗示着已婚妇女的责任能力的缺失,使已婚妇女仍然不能像她们希望的那样有尊严地处置她们自己的财产。1949年国会通过了已婚妇女预先处置限制法,取消了预先处置限制的规定,已婚妇女的权利能力至此完全和丈夫平等了。

但是夫妻一体主义原则仍然没有被放弃,双方不能互相进行起诉,普通法不支持夫妻之间就侵权行为对对方提起诉讼。这一原则的继续存在显然不利于妻子保护自己的财产,因为妻子不能为保护她的财产而对丈夫提起诉讼(比如非法占有、非法转让)。另外,对夫妻双方之间的侵权行为的诉讼进行禁止是不正常的(不合规则的)和不公平的,比如如果一人疏忽大意驾驶致使坐车的配偶受伤,因为夫妻之间不能进行侵权行为的诉讼,所以,配偶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夫妻一体经常使公平利益处于无法保障的尴尬境地,也越来越多地遭遇学术上的强烈批判。

1962年国会通过了法律改革(丈夫和妻子)法,确立了夫妻之间可以相互进行诉讼的权利。该法规定(1)夫妻双方有相互进行诉讼的权利,就像他们没有结婚一样;(2)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进行的诉讼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况,法官可以终止诉讼:一、继续诉讼对双方没有明显的好处;二、对所争议的问题运用1882年已婚妇女财产法更容易解决。(3)第一条同样可适用于已经解除婚姻的夫妻之间。

至此,中世纪以来根深蒂固的夫妻一体主义被彻底打破,夫妻被作为两个独立的人来对待,“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事实上,丈夫和妻子都是两个人,而不是一个人。”“他们可以合伙或独自拥有财产,他们可以和其他人签订契约,他们也可以像其他契约人一样毁约。他们也会一起或独自进行违法行为并一起或独自被惩罚就像其他违法行为者一样。他们各自独立的个性是完全的。”已婚妇女在财产权方面获得了和男人及未婚女性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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