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村经济发展中的民间金融支持

2009-12-18 09:25
财经界·下旬刊 2009年6期
关键词:借贷民间金融

常 琳

摘要:本文针对农村经济发展中民间金融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文章阐述了农村民间金融发展需要考虑的因素,分析了农村民间金融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农村民间金融的改革措施,旨在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探索新的方向。

关键词:农村经济民间金融支持

我国的民间金融具有悠久的历史,例如曾经闻名于世的山西钱庄和闽粤地区的“标会”。新中国成立以后,金融部门也像其他产业一样,取消了市场机构,由政府统一兼管,再加上当时城乡居民的金融剩余都不多,因此直到改革开放前,民间金融的规模都非常小,而且活动非常隐蔽。改革开放以后,城乡居民存款增多,但是剩余资金的投资渠道不多,而此时乡镇企业和农民又被排斥在正规金融机构的服务之外。有供给者。又有需求者,自然就会产生民间金融市场。

一、农村民间金融发展需要考虑的因素

当前,我国在对待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的认识问题上,至少还存在三个误区:一是认为越发达国家的金融制度安排越好:二是认为越正式的金融制度安排越优;三是把农村存在的利息比较高的借贷看作是盘剥的高利贷。由于这些认识误区的存在,导致对于农村民间金融的歧视仍然相当严重。为了正确的认识以上三个误区,了解选择中国金融发展道路所要考虑的因素和世界其它国家金融模式的选择是很有必要的,对我国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选择中国的金融发展道路必须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第一,发展的特定阶段,虽然中国经济发展较快,但还处于较低的水平,人均收入与发达国家相比要相差许多倍,尤其由于我国巨大的城乡发展差距,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更低:

第二,由于中国是一个大国,其拥有的经济规模从整体上看还是很大的,并且各地和城乡经济发展水平不一;

第三,要考虑到我国现在所处的国际环境,我国现在的发展处于一个开放的世界。加入WTO后金融机构必然更多的要参与全球竞争。

参考以上几个因素,可以看出,美国的金融市场为主导的模式在世界领先的经济体中可以良好地运行,但是它尚未扩展到其他发达国家,更不用说发展中国家了。这种模式超越了中国的发展阶段;尽管日本和韩国的银行主导模式已经被证明对处于经济发展较低阶段的国家是成功的。但中国经济在整体上与这些大企业集团为主的国家并不相同,并且银行危机对以银行为主导的经济体的破坏更为严重:民间金融已在台湾被证明是成功的,它们可帮助中小企业的融资,但如前面分析的,这种模式不利于建立现代金融体系。

二、农村民间金融存在的问题分析

民间金融的发展有效地弥补了正规金融体系的不足。但民间金融由于脱离了国家法律体系的监管和规范,由此存在不少问题。具体来讲:

1、民间金融是一种低级的融资方式

(1)形式的原始性。无论是“合会”等金融会的集资形式,还是私人钱庄等借贷组织,都是古老落后的信用形式。

(2)方式的简单性。例如,在民间借贷的支付方式中,普遍以现金进行,转账、汇兑、票据、结算等方式难以推行。

(3)手续的随意性。民间金融虽然有接近群众、服务周到的特点,但手续不规范,其信用完全凭借个人的道德和良知。目前民间金融中出现的许多问题,很多是因为缺乏法律规范而产生的,如某些借贷,没有任何书面契约,只凭借口头信用,债权、债务关系没有明细的纪录;在资金投向上,缺乏可行性研究,盲目性很大,导致风险大、纠纷多。

(4)比例过大不利于我国现代金融制度建设。民间金融属于资本市场层次较低的融资活动,它主要适合于对中小企业和农村地区的资金借贷活动。

2、影响金融秩序

民间金融本来是对正规金融起着一种拾缺补遗的作用,然而对于统一有序的金融秩序的形成是有不利影响的。特别是由于民间金融脱离了金融法规的有效监管,其行为有可能产生与金融政策相违背的现象。例如,某些地下投资公司以高于银行数倍的利率吸引大量的社会资金,进行股票、房地产这些风险性极大的投机活动,从而助长了整个社会的金融投机行为,金钱游戏十分盛行,股价和房地产价格大起大落,从而导致金融秩序出现严重混乱的局面。

三、农村民间金融的改革措施

1、为农村民间金融正名,使其成为社会主义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

要尽快制定法规,明确政府允许的农村民间金融的地位、活动范围、利率及资金投向等,禁止投机诈骗性质的民间金融活动。对于违反管理规定的,要给予必要的制裁,从而使农村民间金融逐步走上规范化的轨道,克服弊端,发挥其应有功能。在具体操作上,应当按照金融机构设置的有关规定和条件,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总的做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乱。20世纪八十年代,我国许多地区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民间金融活动之所以迅速发展,是因为它的存在有经济上的客观要求。

2、加强法制,规范经营管理

目前,国家法律机构已经形成了一些法规。但这些法规过于简单,远不能保护农村民间金融的正常活动,导致近些年来民事、刑事纠纷不断发生,部分严重的已经酿成悲剧。因此,有必要加强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法律规范。

现在农村民间金融中出现的许多问题,并不都是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引起的,有些是由于经营管理过于粗放所造成的。例如某些借贷,无任何书面契约,成了口头信用;债权、债务关系也没有明细的帐务记载,特别在资金投向上,缺乏可行性研究,盲目性很多,因此纠纷多,风险大。为了很好的处理农村民间金融中的许多问题,有必要制定经营管理规程,建立规范制度。可以考虑将银行管理中的适用部分移植到农村民间金融中。

参考文献:

[1]李广众,陈平金融中介发展与经济增长:多变量VAR系统研究,管理世界2002(3):52-59页

[2]黎东升,史清华,湖北监利县农户家庭储蓄与借贷行为的实证分析,湖北农学院学报2007,23(3):196页,200页,216页

[3]冯兴元,何广文,农村金融为何不姓“农”,中国改革,2008(8):68-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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