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2009-12-17 02:55杜开华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8期

杜开华

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侵害驰名商标的行为越来越趋向技术性、隐蔽性,这些新情况要求不断扩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切实保护驰名商标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利益。

关键词驰名商标 抢先注册 商标淡化 域名抢注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0-158-01

驰名商标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财产,是企业立足于激烈的市场竞争和拓展未来市场的一个重要手段。驰名商标对消费者代表着优质的商品质量和上乘的服务水平;驰名商标对其所有人则意味着广泛的市场占有率和超常的创新能力,它是企业生产管理,技术水平以及企业信誉在商品上的综合反映。但是,驰名商标被侵权的情况常常发生,给驰名商标拥有者的声誉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同时,域名抢注等侵权行为使得现有法律很难提供保护。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和保护的必要性

驰名商标一般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商标”①。“驰名商标具有无限增值性,其声誉和商业价值,正是法律予以保护的基础”②。驰名商标依其是否注册分为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企业巨大人力、物力投入的回报,对其提供完善的法律保护,有利于激发企业开拓新市场的激情。但是,一些市场竞争者采取假冒,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为了维护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需要法律对驰名商标予以特殊保护。我国是《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和WTO的成员国之一,保护驰名商标也是我们应尽的义务。“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的程度已经作为一个重要标准来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③。

二、国内外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现状

世界上许多国家对驰名商标大多采用相对保护主义原则和绝对保护主义原则两种。以法德两国为主要代表的相对主义保护原则指出:“禁止他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在与商标所有权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注册或使用”④。以美国的TRIPS协议采取的绝对主义保护原则指出:“禁止他人在任何商品,包括与驰名商标商品类似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注册或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⑤。其实,这种绝对保护也只有当使用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的商标容易暗示与驰名商标存在某种联系,从而使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损。

我国商标法根据国情则兼而用之,即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采取相对保护主义原则,对于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采取绝对主义保护原则。

三、对驰名商标侵权存在的新情况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传统的假冒、仿冒驰名商标等在现实空间侵害驰名商标的行为已发展到虚拟空间对驰名商标进行侵权。例如域名抢注。域名抢注是指一种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在网上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的非法电子商务行为⑥。不断扩大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是《巴黎公约》和trips的习惯做法,但是《巴黎公约》和trips都是在现实空间对驰名商标加以保护。而将与驰名商标相同的字母、拼音、文字注册为域名的现象越来越普遍,由此引起的域名纠纷也越来越多,网络域名纠纷是近年来涉及网络发生的最突出,类型最新,适用法律最为模糊的一类纠纷,它是网络技术新产生的权益与现实的民事权利以及这些新权益之间摩擦、碰撞所导致的纠纷,是法律应当调整的对象。但是目前我国商标法在这方面的规定不足。

四、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几点想法

自2003年5月中文域名系统推出后,国内域名抢注热潮再次掀起,很多驰名商标被抢注,以至于不得不通过法律手段,甚至通过重金购买赎回。域名抢注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等民法原则,侵害了驰名商标所具有的商誉。因此,如何防止这一行为的发生,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我认为:

第一,在目前商标法对域名抢注问题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驰名商标所有者应尽快将驰名商标注册,防患于未然。

第二,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域名纠纷。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现有的知识产权法不能覆盖侵权行为所设兜底保护,从另外的角度为驰名商标提供了保护的依据。至少在商标法没有规定时,我们可以应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原则来救济已被侵犯了的驰名商标权。

第三,用诚实信用原则调整域名纠纷。新事物的产生,通常给法律适用问题带来窘迫。适用商标法处理域名纠纷的不合理性,“诚实信用”也是我国法院审理很多关于域名纠纷案均采用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基本的法律原则,也是道德准则,是对社会的具体要求的灵活体现。对于域名与商标的争议,如果在刚开始时,尤其对域名尚无一个统一的认可概念时,适用“诚实信用”条款作为法律补充和解释尚有可取之处,但不得将这一原则作为今后唯一的适用条款。

第四,制定专门的反淡化法律。制定专门的反淡化法律制度规范域名抢注行为,不允许与驰名商标相同的域名注册,同时应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提供网络域名注册服务的网络公司进行规范,并在网页上明确载有域名注册条件,其中应包含“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驰名商标名称注册为域名”。同时应利用好《反正当竞争法》、《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法律中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

注释:

①知识产权法.刘春田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②经济法.高靖康主编.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③知识产权报.2001(5).

④入世与中国变革.政府与法制.2006(6).

⑤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⑥郑成思.中国入世与知识产权保护.法学.2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