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图书馆法应有之基本内容

2009-12-17 06:22张婷婷袁庆东
河南图书馆学刊 2009年4期
关键词:基本内容韩国

张婷婷 袁庆东

关键词:韩国;图书馆法;基本内容

摘 要:文章通过对韩国《图书馆法》的考察与分析,认为未来我国图书馆法的基本内容应该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总则,旨在说明立法目的和根据,揭示共通之原理和原则;(2)分则,规定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与保障机制及各类图书馆机构的设置、业务范围及宗旨等;(3)罚则,即对于违反图书馆法强行性规定者的处罚与执行方式;(4)附则,主要规定法律的施行日期、制定实施细则的授权等事项。

中图分类号:G25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88(2009)04-0026-03

1 引言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伴随着福利国家的兴起,给付行政(或称为服务行政)的理念日益盛行,传统“治事最少的政府才是最好的政府”已被修正为“治事最多的政府才是最好的政府”。因之公共行政的内涵不但有量的增加,其质亦日渐提升。政府除维持社会的安宁秩序外,无不积极推广社会文化活动,以增进国民的福祉。为此,国家常常设立学校、创办图书馆、文化中心、影剧院等社会文化教育机构,同时制定相应的的法律、法规用以规范此类文化教育机构的设置及保障其效用之实现。而在“依法行政”原则业已成为时势与潮流所趋之法治理念背景下,国家的文化教育部门及机构当必在各种不同的行政法规之授权下,始能为国民提供各式各样“物美价廉”且“宜而爽”的文化教育设施与服务。于是各文明法治国家相继颁行图书馆法律法规,以规范其图书馆事业之发展。欧美发达国家自不待言,我们的近邻日本1950年即颁行了图书馆法,另一近邻韩国也在1963年颁行了第一部图书馆基本法。现行韩国图书馆法则为2006年全面修订的《图书馆法》。图书馆组织之运作乃属法律保留事项,即图书馆的行政作用非以法律制定不可,我国的图书馆立法工作于1998年启动至今已经过去10年,图书馆法草案几经修改渐趋完善,目前即将进入审议通过阶段。本着参考和借鉴的原则,本文在考察与分析韩国现行2006年《图书馆法》之基础上,对未来我国图书馆法所应包含的基本内容略抒己见,供各界参考。

2 韩国2006年《图书馆法》的考察与分析

韩国的图书馆基本法最初制定于1963年,迄今为止,经历了4次重大修订或重新制定新法。即相继修订或制定的1987年《图书馆法》、1991年《图书馆振兴法》、1994年《图书馆及读书振兴法》以及现行2006年《图书馆法》。

现行2006年《图书馆法》(以下简称“韩法”)共9章48条,外加附则,即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图书馆政策的制定及推进体制建立;第三章国立中央图书馆;第四章公共图书馆;第五章大学图书馆;第六章学校图书馆;第七章专业图书馆;第八章消除知识信息的差距;第九章补则及附则。综观其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2.1 图书馆法制定之目的

举凡立法必有其欲达致之目的,换言之,立法者皆希望通过所立之法获得一定的结果。图书馆立法自不例外。“韩法”第1条即明示之曰:该法规定保障国民信息获取权及知情权的图书馆社会责任及其作用、运行必要的内容,强化图书馆培育和图书馆服务、向社会提供全面的有效信息,消除获取信息及利用等方面的差距,促进终身教育,其目的在于为国家及社会文化发展做出贡献。是为其立法之目的与宗旨,彰显了现代图书馆运营理念及图书馆之社会职责。

2.2 图书馆的定义、分类、设立主体、主管机关及业务范围

法律、法规中往往有许多名词、术语需要通过定义才便于人们理解和贯彻实施,“韩法”第2条第1款即是对图书馆的定义。根据“韩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图书馆主要分为国立中央图书馆、公共图书馆、大学图书馆、学校图书馆及专业图书馆五类,其各设立主体、主管机关及业务范围之规定分别详见于第三章至第七章。而第四章“公共图书馆”中又另行规定了地区代表图书馆的设立(第22条第1款)与业务(第23条)。此外,“韩法”第1条第4、5、6、7款还分别就公共图书馆、大学图书馆、学校图书馆及专业图书馆定义作了明确界分。这里尤其需要留意的是在第4款“公共图书馆”定义项下,明定“未达到第五条规定的图书馆设施及藏书少、规模小、非盈利的图书文库”、“残疾人图书馆”、“医院图书馆”、“兵营图书馆”、“监狱图书馆”以及“儿童图书馆”皆属于公共图书馆之范畴,“韩法”之“触角”实可谓为“无孔不入”。

2.3 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与保障机制

“韩法”之于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与保障规定可谓事无巨细,并且形成纵横交错的立体保障机制,具体而言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机构保障。①设立图书馆信息政策委员会。为了制定、审议、调整图书馆政策的重要内容,“韩法”采用了美国图书馆和信息科学委员会的做法,规定在总统属下设置图书馆信息政策委员会(第12条第1款),作为总统的咨询机构;图书馆信息政策委员会由30人组成,其中委员长1人,副委员长1人(第13条第1款);委员长由总统在委员中推荐,副委员长由文化观光部部长担任(第13条第2款)。此外,为了支持图书馆信息政策委员会的运营,在文化观光部设置了图书馆信息政策规划团(第12条第3款);②设立地方图书馆信息服务委员会。为了均衡发展辖区范围内图书馆及消除知识信息差距的主要内容,市、道设立地方图书馆信息服务委员会(第24条第1款),该委员会由15人组成,其中委员长1人、副委员长1人(第24条第3款),委员长由市、道知事担任,副委员长由地区代表图书馆长担任(第24条第4款);③设立图书馆协会。为了加强馆际间的资料交换、业务合作与运营管理研究,增强与有关国际团体之间的相互合作,为了振兴图书馆服务及图书馆发展,为了提高职员的素质及共同利益,文化观光部部长认为可设立与图书馆有关的协会(第17条第1款);④设立公共图书馆运营委员会。为了有效地运营图书馆,加强与其他文化设施之间的紧密协作,公立公共图书馆必须设立图书馆运营委员会(第30条第2款)。第二,制度保障。为促进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建立法定的“综合规划”和“实施计划”制度及资料呈缴制度。①图书馆委员会的委员长应制定5年图书馆发展规划——即“综合规划”,以加强图书馆的作用,改善图书馆的环境,加强图书馆合作体系的发展及促进科研项目和有关部门之间的协作(第14条);②在每年12月底之前,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特别市市长、直辖市市长以及道知事要根据综合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即“实施计划”(第15条第1款);③资料呈缴制度:公共机关、个人或团体发行或制作的资料,从发行或制作之日起30日内应呈缴给国立中央图书馆,发行或制作修订增补版也如此(第20条第1、2款);地方自治团体发行或制作的资料,从其发行、制作之日起30日内,向所辖区内地区代表图书馆呈缴2份(第26条第1款)。第三,经费保障。机构之运作、制度之实施断然离不开必需的财政支持。基于此,韩法规定了保障图书馆事业发展之各机构及图书馆自身运营必要的经费来源。①国家及地方自治团体应保证图书馆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所需要的资金(第16条第1款);②图书馆发展必要的全部经费或部分经费,从文化艺术振兴基金中出资或予以补助(第16条第2款);③图书馆协会运营必要的经费由国家给予补助(第17条第2款);④对于设置地区代表图书馆的市、道,国家可补助一部分运营费(第25条);⑤对部分公立公共图书馆的设立、运营及资料收集,国家及地方自治团体可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第29条第1款);公立公共图书馆的运营费由该地方自治团体一般会计费承担(第29条第2款);根据《地方教育自治法律》第二十二条规定,教育监设立、运营的公立公共图书馆由该地方自治团体一般会计预算范围内承担部分运营费(第29条第3款)。唯韩法之经费保障规定未明确具体经费数额或比例,给该各规定之具体实施留下不确定之变数。

2.4 图书馆消除知识信息差距的责任与义务

“韩法”第八章以专章规定了图书馆之于消除知识信息差距的法定责任与义务及保障措施,凸显其重视程度,可谓“韩法”之一大亮点。该章第43条明确规定:图书馆根据《消除信息差距法律》第10条规定设置、运营消除知识信息差距的设施、资料及系统(第1款);为了公民公平地获取知识信息服务,图书馆应采取的必要措施(第2款);图书馆提供消除知识信息差距设施和服务时,应遵循方便残疾人等知识信息弱势群体接近权之行使及利用便利的原则(第3款)。为保障图书馆该责任与义务之履行,“韩法”规定:国家及地方自治团体可给予部分财政援助,以改善图书馆的资料、设施、信息器械及软件等条件(第44条第2款),同时,为了支持残疾人图书馆的服务工作,在国立中央图书馆馆长属下设立国立残疾人图书馆援助中心(第45条第1款),并明定该援助中心须履行之法定业务范围(第45条第2款)。

2.5 读者权利的保障

“韩法”对于读者权利之保障主要地体现在“韩法”第8条的规定上,即图书馆为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应谋划如下措施:用户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公开等规定的制定内容;有关图书馆员教育的实施内容;其他与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图书馆馆长认为必要的内容。该条属授权性规定,因之读者权利之具体保障措施尚需图书馆机构明定之。

2.6 罚则

图书馆法为行政法规之一类,自然对于违反图书馆法中强行规定者,必要时可明定其行政处罚及执行之方式。“韩法”第47条规定:违反资料呈缴制度者应缴纳资料定价十倍的滞纳金;第48条则详细规定了滞纳金的征收主体、征收程序及争议解决办法等。

2.7 图书馆法的施行日期

有关法的施行日期之规定为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法不可或缺的内容之一,一般规定于法律末章——附则中,“韩法”亦如此。不同之处在于,通常附则作为制定法整体之一部分,承接以上条文连续编号,“韩法”附则之条文则单独编续,于附则第1条明定图书馆法之施行日期。

2.8 其他事项

除以上主要内容外,“韩法”还规定了以下事项:①适用范围(第3条);②授权性规定(第4条、第46条);③图书馆员的资格及任用(第6条);④接受财物捐赠制度(第9条);⑤图书馆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第11条)等。

3 我国图书馆法所应包含的内容

结合我国制定法的内容结构形式,我们认为,未来我国图书馆法的基本内容构成应该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3.1 总则

总则在法的结构中居于全法之统领地位,旨在说明立法目的和根据,揭示共通之原理原则。具体而言,我国图书馆法之总则应明确规定以下内容:①明定我国图书馆法之立法目的和根据;②明定图书馆的定义、种类及任务;③明定图书馆员的资格等级及任用条件;④明确图书馆法的效力及适用范围;⑤明定图书馆接受法人、团体及个人捐赠财物之制度;⑥明定出版物资料的呈缴制度;⑦明定读者隐私权保障制度;⑧明定图书馆馆际合作与业务辅导制度;⑨明定图书馆在消除知识信息差距上之责任和义务;⑩明定图书馆法与其他法律间的关系等。

3.2 分则

就立法学意义而言,法的分则是对有关总则内容的具体化。图书馆法之分则应主要地规定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与保障机制的建立及各类图书馆机构的设置与运营,具体包括:①明定国家及地方图书馆事业委员会的的设立、人员构成及职责;②明定国家图书馆及其他各级各类图书馆的设立主体、业务范围、经费来源与数额或构成比例;③明定国家图书馆及其他各级各类图书馆馆长的设置、资格及任免;④明定国家图书馆及其他各级各类图书馆之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人员及其任用资格;⑤明定国家图书馆及其他各级各类图书馆的主管机关及其监督权的行使等。

3.3 罚则

罚则虽非制定法常态之内容构成,唯考察韩国图书馆法的发展过程,我们认为,为使我国图书馆法的实施得到与其制定目的相符之实效,有必要于我国图书馆法中单列“罚则”一章,明定给予违反图书馆法强行性规定者之处罚种类、额度、处罚主体、执行方式及争议解决的方式和途径。

3.4 附则

附则是作为法的整体中总则和分则之辅助性内容而存在的一个组成部分,一般置于法律最末一章。其虽为殿末之章,却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不可或缺之章,主要规定法律的施行及授权等事项。我国图书馆法之附则应明定以下诸内容:①图书馆法的施行日期;②关于必要的名词、术语的定义;③关于图书馆法解释权的授权规定;④关于制定图书馆法实施细则的授权规定;⑤关于制定图书馆设立、变更、营运及评鉴等标准的授权规定;⑥关于图书馆法施行问题的规定等。

4 结语

“图书馆法是国家制定图书馆政策,实施图书馆发展的重要工具,利用其法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发展图书馆事业,必须制定与图书馆发展方向一致的内容,才能取得有效成果。”而“要想让法律得到与其制定精神和目的相符的实效,制定优秀的法律固然非常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能够正确地实施法律。”让我们共同期待着中国图书馆事业法治时代的到来!

参考文献:

[1] 李炳穆.韩国图书馆法[J].图书情报工作,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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