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保为农产品出口筑堤

2009-12-15 05:37
农产品市场周刊 2009年34期
关键词:信保出口商买家

伍 雄

出口信用保险是WTO补贴和反补贴协议允许的支持出口的政策手段。作为国内惟一经营政策性保险的国有金融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2003年就专门开发了农产品出口特别保险。2008年金融海啸来袭,中国信保承诺“不缩小保险责任范围,不提高保险基础费率”。今年,为配合国家政策导向和十大产业振兴规划,中国信保以农产品、机电产品、汽车整车及零部件、轻工、纺织、化工医药、光伏电池和家电等行业为重点,加大承保支持,与相关行业商协会建立合作平台,扩大了对这些重点行业的承保覆盖面。

如何保障投保企业的出口贸易安全?中国信保副总经理周纪安告诉记者:“简要地说,我们有四大法宝。”

一是资信调查。其主要作用是帮助企业审查海外买家资质,了解买家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据记者了解,目前中国信保已建立了含有600多万家中外企业信息的数据库,拥有海内外信息渠道85个,形成了覆盖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信息网络。“几年来,中国信保帮助我们调查了上百个海外买家的资信,推动云南砚山方圆开拓国际市场,使我们的客户从成立之初的2个迅速增长到100多个。”刘佳佳的话,从企业的角度印证了资信调查甄别客户、开拓国际市场的导航功用。

二是限额管理。就是中国信保根据交易买方的信用状况,为投保企业设定给买家信用销售额度,并在贸易过程中根据风险态势变化,提出信用限额调整建议。这可以说是中国信保控制买家信用风险的核心技术。周纪安举例说,某大型国企的海外买家在2006年底出现巨额亏损,部分生产线停产。从2007年1月到10月,中国信保逐步调降对该买家的授信额度。“在我公司的指导下,这家国企适度维持了销售,并在该海外买家宣布破产的前一天成功收回全部货款,不仅避免了损失,还获得了利润。”

三是补偿损失。损失补偿是信用保险最基本的功能。在全球金融危机形势下,保障应收账款的及时收回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来说尤为重要。山东奥东进出口有限公司是临沂市莒南县一家从事板栗、花生、大蒜等农产品出口的中小企业。“尽管订单不断,却因为缺少资金,我公司也只能是望‘单兴叹。”董事长李晋东说,去年10月6日,就在一筹莫展之时,银行通知他中国信保向公司支付的近100万元的赔款已经到账。“这100万元的赔款等于帮助我们留住了订单!”

四是强力追偿。中国信保已经建立了覆盖全球的追收网络,拥有200多家合作追收机构。中国信保在接受投保企业的正式委托后,会充分调动海外资源,同步向买方、买方负责人、担保方以及融资银行等6个关系方开展调查和追偿行动,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为投保企业追回拖欠款项。

还能带给企业融资便利

中国信保的资本来源为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由国家财政预算安排。拥有这种几乎与国家相等的信用,使得中国信保在政策性保险领域有实力为投保企业做很多事。

由于农产品贸易的国外买家规模和实力相对较小,信用履约能力较弱,再加上农产品自身易腐烂等特点,使得农产品贸易面临着很大的买家信用风险。中国信保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支持农产品出口是国家增加农民收入、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重要手段,因此农产品贸易一直是中国信保在政策上重点支持的行业,不仅在投保的程序上简化,费率上优惠,而且在出险后索赔时也尽可能提高定损核赔的速度,及时向企业支付赔款。

在开办农产品出口特别保险基础上,中国信保积极与多家农业保险公司沟通,提出“分段保险、全程覆盖、促进融资、扩大出口”构想,为农产品出口企业打造一条保险链。现在农产品出口企业只要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不但能得到一揽子的保险服务,还可获得银行扩大授信,为企业创造有利的融资条件。

快速发展的同时,云南砚山方圆遭遇资金短缺瓶颈,这回又是中国信保的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便利服务解决了难题。刘佳佳告诉记者:“2007年底至2008年的短短几个月内,我们利用信用险保单获得银行贷款超过了2000万元人民币。”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以后,山东奥东进出口有限公司根据中国信保对买家的风险评估情况,相继开拓了中东、东南亚等新的市场,业务规模迅速增加。受限于自身资产和规模实力,如果仍然采用固定资产抵押的传统融资模式,企业很难满足融资需要。李晋东告诉记者:“中国信保向我们推荐了国际上通行的‘应收账款+信用保险融资模式,帮助我们拓宽了融资渠道,盘活了应收账款这一资产。”投保信用保险以后,公司海外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大大降低,银行更愿意为李晋东提供形式多样的融资支持。通过与中国信保、银行签订三方赔款转让协议,公司将获得赔款的权益转让给银行,很容易地获得了银行的融资支持,最大程度地盘活了企业自身的信用资源。

“通过‘反租倒包、‘订单农业等方式,我们与农民合作,带动农户18350户,农民亩产增收300-500元。”内蒙古清谷新禾有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董建国带动当地农民有机种植,成了远近闻名的出口瓜子大王。在中国信保辽宁公司扶持下,公司现已拥有总资产1.4亿元,拥有职工400多人。产品有果仁、植物油、食用菌等共六大系列上百个品种,主要销往欧洲、北美、东南亚等28个国家和地区。

董建国的创业史同样烙有鲜明的中国信保印记。他对记者说,创业之初对于清谷新禾这样规模不大的民营企业来说,资金短缺是最大难题。出口货款回笼需要时间,再生产、收购、外运都需要钱,银行贷款需要抵押、担保,而公司可抵押物十分有限。困难时刻,他们通过中国信保的“短险融资”业务融资,每次向国外发货装船后,凭借中国信保出具的承保情况通知书、货物提单和发票,可从银行贷得出口货值80%的资金。此举提升了公司在银行的信用等级,为企业解决了融资困难。

给“初学乍练者”支几招

国际贸易中,总是存在着防不胜防的买家信用风险。山东奥东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李晋东给记者讲的故事充满惊险:“去年上半年,我公司出口约旦的蚕豆贸易前后6票共计20多万美元的货物,相继遭遇了买家拖欠、拒收货物等信用风险。风险涉及到4个约旦买家,第一个买家以质量为借口拖欠货款,其余买家也跟着拒收,大量货物滞留目的港。”接到他们报案后,中国信保立即启动案情调查机制,调查发现导致风险的主要原因在于约旦当地的蚕豆市场销路不畅,价格下降,买家已无利可图。这个故事的后半部分在企业收获全损赔偿中结束。在中国信保追偿渠道的反复施压下,买家支付了部分货款。由于农产品易腐烂,最终导致买家拒收的货物全部损失,不得不作弃货处理,中国信保按照全损进行了定损核赔。

中国信保的专家告诉记者,根据他们的追账经验,国外买方以货物质量为由拖欠货款的现象在国际贸易中十分常见,很有必要提醒广大出口商在借助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的同时,练好出口实务内功。

合同中约定质量检验条款

如果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的签订阶段,明确约定有关检验标准、检验地点、检验机构和最终检验权的归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出口商的权益。此外,出口商最好还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理的检验期限和质量异议期,这是因为买方提出的任何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索赔主张,一般都不会得到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支持。专家提醒出口商,可以首先同意对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但要明确表示,如果进口方自行复检后,其货损在5%-10%以内,同意承担损失;若超过10%,出口商将要求进口方一定时间内(比如10天内)请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正式检验并出具报告;如果货损在20%以内,出口商可承担损失,但检验费由进口方承担,这无形中会迫使进口商接受10%而不用支付检验费,以尽早了结纠纷;如果超过20%,出口商会承担货损责任和检验费,但检验报告必须是在货物转卖、处理之前而且在出口商要求的时限内做出的。

熟悉相关法律和国际规则。签订国际买卖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质量标准、检验时间、检验地点、检验机构、检验证书和检验依据及方法、质量异议期限和解决争议的地点等关键要素。在符合国际惯例和双方国内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实现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保护自身利益。比如对于提出质量异议期限问题,各个国家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瑞士、瑞典规定为收到货物后1年,而《德国民法典》规定为6个月,但并不是说过了这个时间买方就不能再就质量问题提出异议,而是在这个时间内,买方应该检验货物,并决定是否接受货物。同时,对于存在质量争议、需要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证明的,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官方检验机构可以对不合格的货物实施强制性没收并销毁。因此专家建议,出口商与进口商协议聘请权威的私营检验机构,以免因少量的质量瑕疵导致货物的全部损失。在我们国内方面,按照TBT协定(“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和我国入世承诺,我国于2002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新的《商检法》,规定今后我国商检不再以外贸合同作为检验依据,而是依据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在某些产品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局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这将从根本上提升中国商检的公正性、正确性和准确性,不仅有助于突破发达国家设置的技术性壁垒,同时为中国在国际竞争中采取类似保护性措施奠定了法律基础。

更多了解相关检验机构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各国都设立了官方或民间的检验机构,可以进行不同种类的货物检验活动,如果能在合同中约定权威的质量检验机构,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检验机构的道德风险。目前,国际上比较知名的检验机构主要有瑞士SGS集团、英国劳氏船级社(LR)、德国技术监督协会(TUV)、瑞典电气设备检验所(SEMKO)、美国保险商实验室(UL)和中国CTI华测检验机构等。出口商最好在此之前对合同约定的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标准有所了解,因为不同机构对同一产品的检验可能会得出并不完全相同的检验结果。

专家还特别提醒投保的农产品出口企业,海外拖欠货款一旦发生,不要因为担心破坏原有的贸易关系、“好面子”而失去最佳的追债时机,而应该委托专业的追账公司进行追讨。出口商也不必担心追账对贸易关系的影响,一般情况下,有诚意和信用的海外买家会对拖欠出口企业货款心存愧疚,并不会因为追账机构的介入而恼羞成怒。而那些一旦施加压力就穷凶极恶的买家,往往都是没有信誉或者存心诈骗的买方。 (伍 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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