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科伟
摘要:司法良知意味着法官要有坚定的法治理念。法治的实现是司法的最终目标,法治理念是法官良知的最高境界。法官应当培育对法律无限的忠诚、宗教般的信仰和无私奉献的精神,以对法律诚挚的理解来解释和适用法律,向社会宣示和弘扬法律,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及其和谐秩序,捍卫法律的尊严。力戒司法无良和司法腐败,由此,才能无愧于神圣的天平和法袍。法官还应当不断更新司法理念,与时俱进,通过司法实践积极推动法律的发展和法治的进程。
关键词:良知司法良知法官良知
中图分类号:D90—0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a5—5312(2009)—0076—01
一、法官为何需要良知
法律是灰色的,只有司法实践之树常青。由于社会生活纷纭复杂,各种新类型的案件层出不穷,任何法律都不可能也完全没有必要包罗万象,法律滞后于社会现实乃常有之事。但“法律有时入睡,但绝不死亡”,法官在适法时,绝不能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完备或欠缺为借口而不予受理,更不得以此为由拒绝裁判,罗马法时代已确立“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按法律判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按法律的精神来判决”的原则,这里的法律精神,主要取决于法官心中的自然法理念及对公平、正义的理解,最终取决于法官良知。
由于法律概念的抽象与概括及法律语言的歧义等众多不确定因素作用的原因,不同的人对同样的法律甚至可能会产生截然不同的理解,于是产生了“虽然法院并不造法,但在法院对其接受的成文规定作出解释之前,并不存在现实的法律”的理论。
二、良知对法官的要求
首先,法官自身应信仰法律和坚守法律。伯尔曼说过:“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这里指的是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如果作为裁决者的法官自己不信仰法律,任何要求公众信仰法律的想法都是荒谬的。19世纪美国著名的米勒法官曾经说过在西方法治社会中人们所熟知的一句话,“任何人都不得凌架于法律之上,所有政府官员都是法律的仆人,都有义务服从法律。”那么,对于法官来说,法官应该是法律最忠实的仆人,除了善良地运用法律进行裁决外,没有任何别的任务。
其次,法官应格守职业道德,做到公正、中立、平等地对待案件的每一方当事人。如果法官对一方当事人心怀偏私,那么对可怜的另一方当事人来说只有向隅而泣或只能求助于上帝和偶然的命运安排了。
再次,法官应慎用和正确地适用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是一柄双刃剑,它可能在保护正义的同时极容易伤害正义,甚至如果被心术不正的人滥用将成为其作恶的工具。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时,应怀着一颗“赤子之心”,怀着对社会弱者的关怀、对自然法理念及公平、正义精神的追求。
三、法官的良知从何处来
首先,法官的良知从他的学问中产生。《卡布斯教诲录》:“高贵有赖于才智”。对法官来说,这里的“学问”是指在广泛涉猎人类历史上所有优秀文化的基础上产生的对法律精神的深刻的理解。但是,中国目前法学教育的现状却实在令人堪忧,在这种教育状况下能否在整体上培养出合格的法律人才很值得思考。如果那些不合格的人充斥到司法队伍,最终只能毁坏国家的司法长城。
其次,法官的良知从信仰中来。人不可能没有信仰,没有信仰的人生是可悲的,对法官来说,信仰尤为重要。在西方,因为基督教作为一种信仰和习惯已根植于人民的心灵和血液中,至今一些西方国家司法制度中还保留着法院开庭前举行祷告、证人出庭作证手按《圣经》宣誓以及法官在判决中不时会援引《圣经》内容的传统。在我国,普遍的宗教信仰与宗教情感并不存在,而且从理论上讲,我国的法官大部分是唯物主义者,那么我国的法官如果必须有信仰的话,应该信仰什么呢?古罗马时代的“国民的安宁是最高的法律”、“公共安宁是最高的法律”、“国家安宁是最高的法律”以及爱尔维修的“人民的幸福就是最高的法律”的格言应成为我们的信仰,这同共产主义道德所提倡和要求的“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是相一致的。
最后,法官的良知还从我国的传统文化中来。我国的传统文化中虽没有产生过类似西方的系统的自然法理论,也不存在超验的宗教情结,但我国传统文化中却有着异常丰富的关于良知理论的本土资源,例如:“仁而爱人”、“三省吾身”、“舍生取义”、“士不可不弘毅”、“任重而道远”、“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等,如何把我国传统伦理法内核中的合理因子以及传统文化中知识分子的责任感、道义感、使命感、自省意识等同马克思列宁主义结合起来以产生新型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伦理与法官操守值得学者进一步去作深入的研究。
四、如何才能保持法官的良知
首先,对法官来说,品性尤为重要。对此,培根曾说过。“对于法官来说,学识比机敏重要,谨慎比自信重要”。
其次,法官良知的保持必须有体制上的保障。如果没有司法制度的精心呵护,任何“金子般的心”也会褪色直到完全暗淡无光。体制上的保障主要包括:《宪法》中至少《法官法》中明文规定法官有良心的自由,规定对于法官来说,判决只服从法律和自己的良心;实行高薪养廉,建立法官良心保持的待遇保障;确立法官地位身份保障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