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农村金融服务法律环境

2009-12-11 09:33孙志刚
商情 2009年27期
关键词:法律金融服务

孙志刚

[摘要]笔者试图在对农村金融服务法律环境的现状进行调查,对存在问题进行简要分析的基础上,就如何改善、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法律环境进行肤浅的探讨。

[关键词]金融 服务 法律

当前,农村的金融服务网络得到了进一步的拓宽,股改后的农行已经确立了“面向三农”的发展基调,大量的村镇银行、小额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也如雨后春笋建立起来,再加上原来立足农村的农信社、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新型农村金融体系已初具雏形。但是与城市金融服务资源相比较,农村金融服务仍显薄弱,分析其原因,笔者认为这固然与商业银行长期以来形成的“嫌贫爱富”有一定的关系,但最根本的因素却是农村没有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农村的金融服务法律环境还没有得到明显改观。鉴于此,笔者试图在对农村金融服务法律环境的现状进行调查,对存在问题进行简要分析的基础上,就如何改善、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法律环境进行肤浅的探讨。

一、存在问题

1.农村地区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

一是依约还债意识不强。比如,对于金融机构发放的助农贷款资金,有的农户还认为是国家给的资金,可还可不还。二是农民对法律的认识不到位,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意识浅薄。多数的农村村民不懂得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更多的人认为法律不是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而在更多的限制人的行为的发生。三是法律意识具有明显的地区不平衡性,个体的差异性也比较大。

2.与县域经济相关联的金融法律法规有所缺位

一是缺乏关于集体建设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程序、抵押有效性的明确法规。乡镇农业个体户、乡镇企业的经营地点和可使用融资资源,重要的组成部分是集体建设土地使用权。如何做到合法投资、合法抵押,可以说没有一个统一和权威的说法,存在法律模糊的现象。二是缺乏有效的执行约束机制,不能保证信贷资金的及时回流。三是缺乏关于财务档案的集中管理和企业强制清算的法规,不能有效查知和进行清算。农村地区的乡镇企业,由于管理能力和水平的不足以及资金的欠缺,财务资料没有强制定期集中保管机制。四是缺乏关于农村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法规。对于农村承包经营权如何确权登记,是否可以抵押和如何抵押,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与此有关的林木承包经营权、滩涂承包经营权等也存在此种问题。

3.农村地区司法和执法环境仍待优化

一是农村地区的发案率较高。农村地区的发案率较高,涉案金额较大,偿债意愿差和违约机率高,形成的不良贷款较多。而城市地区的发案率较低,涉案金额较小,也有偿债意愿差现象,形成的不良贷款较少。二是地方保护主义严重。部分政府部门从本位主义出法,在涉及到本地区企业法人的金融案件时,往往出现政府干预司法的现象。

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法律环境的几点建议

1.加大法制宣传力度

知法方能守法,守法方能建立秩序。只有最大程度地向广大农民宣传法律知识,最大程度地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最大限度地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才能建立一个诚信的法制环境,才能在社会上弘扬正气。

2.构建良好的信用体系

信用体系的建立,有益于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的业务渗透,也是金融机构控制风险的重要信息渠道。信用体系的建设,要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通过广泛深入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和征信系统建设,提高公众信用意识、提升整个金融经济诚信水平。银行要加强与地方党政部门、法院的沟通,更好地促进执法环境的改善。商业银行要探索建立良好信用环境的方法,合理确定农户的信用等级,建立完整的农户资信档案。在拓展业务时,准确判断农户和企业的信用程度,了解他们的经济实力、还款意愿和收入来源,有选择的发展客户。

3.建立健全农村法制体系

一是健全农业经济法律制度。健全以农村土地制度为核心的农业环境资源制度;健全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尤其要稳定承包关系,使农户获得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健全农产品流通制度,尤其要健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符合我国国情的粮食流通体制。二是健全农村社会发展法律制度。三是健全农民正当权益保护制度。

4.依法创新服务方式

商业银行作为提供农村金融服务的主体,要在自身的软硬件上下功夫,不断提升内在的服务建设,进一步整合和发挥机构网点、网络、人员、资金等资源优势。一是不断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全力推进信息化建设。二是着力提升服务软件的硬度——致力于品牌、企业文化、服务理念等软实力的提升。三是加快“三农”产品研发。为此,商业银行也要根据各地农村不同的特点,制订一些适合农村和农民使用的服务产品和办法。如积极研究新的担保方式,解决农民“担保难”问题。对于信用较好的行政村,可以尝试实行信用村大联保体;对于较大额度的农业贷款,可以采取担保基金担保、动产抵押、大户联保、建立信用共同体等担保方式。

5.完善内部责任追究机制

由于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较低,法律环境不是优良,商业银行在业务开展初期,需要序时、审慎地开展和促进“三农”业务。对于容易形成风险的业务,更需要在满足有关条件和要求后推广。要正确处理好尽职尽责与奖惩、与时俱进与防止浮躁等关系,要将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有机统一,制订适宜的奖惩制度。特别是在农村发放小额农户贷款的问题上,必须在放权的同时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在推广中知晓各项业务所可能存在的风险,来促使相关人员尽职、尽力调查和管理。一旦形成损失,对因道德因素或失职造成的风险要进行严格问责,而对于不可抗因素和非主观过错造成的损失要予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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