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红彪 张丽莉
与日本化学品法律法规体系相比,目前我国化学品法律法规体系体现出了种类多,门类齐全,但比较分散,法律框架层次不很清晰的特点。最为明显的即是缺少一部类似于日本《化审法》的综合性的化学品监管法律。
随着化学工业的发展,日本感到以往的管理理念无法适应化学工业的发展。在新的化学物质不断出现的情况下,日本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综合性的化学品法律对化学品的生产和进口进行管理,弥补在化学品管理方面出现的漏洞。
基于这一思路,1973年,原日本厚生省和通产省(现为厚生劳动省和经济产业省)联合制定了管理化学物质审查和制造的法律《化学物质审查规制法》(简称化审法,1973年法律第117号)以及二恶英类对策特别措施法、毒物以及剧物取缔法等相关法律。该法是世界上首部对新的化学物质制定事前审查制度的法律。
日本确立事前审查和事后监督调查制度
该法律的宗旨是对化学品的生产或进口进行限制。确立了事前审查制度和事后监督调查制度。日本要求相关业者在申请生产或申报进口化学品时,必须提交化学品的危险性试验数据,包括化学品的安全性试验、与人的毒性试验和排放气体的数据,并指导企业进行自主检测,只有符合标准的化学品才能获准生产或进口。否则将被禁止生产和进口。对于允许生产和进口的化学品限制其生产和进口数量。如此日本化学品生产和进口许可制度确立。
日本通过法律限制生产和进口化学品
对于如何限制生产和进口化学品,日本通过制定《化审法》,并通过对化学品的毒性试验,对其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进行安全性评价后,对限制对象进行分类。
据日本有关方面介绍,《化审法》的限制对象为放射性物质、《麻药以及精神药品取缔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以外的物质、以及由该化学元素或化合物发生化学反应而形成的化合物。2008年3月1日,日本厚生劳动大臣和经济产业大臣以及环境大臣对这一些种类的物质进行了指定,并将其分为几个种类。
此外,2008年3月1日指定的第一种监视化学物质具有难分解性、高浓缩性,共35种,第二种监视化学物质不具有难分解性和高浓缩性、但可能会对人体形成长期毒性的化学物质,譬如三氯甲烷、二氧化碳等,共计909种;第三种监视化学物质具有难分解性、对普通动植物具有毒性的化学物质,该类化学物质从2006年7月14日之后开始进行公告,共计1 15种。
日本政府部门管理化学品的三驾马车
1999年,日本中央部门重组,原“厚生省”改组为“厚生劳动省”、原“通产省”改组为“经济产业省”。与此同时,日本行政机关的职能也进行了调整,除上述两部门外,环境省也具有化学品的管理职能。厚生省在其医药食品局审查管理课设有化学物质安全对策室,经产省在其制造产业局化学物质管理课设有化学物质安全室,环境省在其综合环境政策局环境保健部企划课设有化学物质审查室。这三个部门的职能既有区别,又有交叉,互不脱节,成为日本政府部门管理化学品的三驾马车。
日本不断完善其化学品法律法规体系
多年来,日本通过不断完善其化学品法律法规体系,弥补化学品管理的漏洞。1973年,日本制定《化审法》以来,开始制定相关配套的法律和法规。先后制定了监管普通工业化学品的法律,包括《二恶英类对策特别措施法》,《毒物及剧物取缔法》,《放射线伤害防止法》,《觉醒剂取缔法》,《麻药及精神药品取缔法》。日本建立了以《化审法》为核心,辅之以六部普通化学物质法律的初步的化学品法律框架。
此外,日本又相继制定了监管特定用途化学物质的法律,如《食品卫生法》,《农药取缔法》,《肥料取缔法》,《饲料安全法》,《药事法》等法律。
为了规范化学物质的排放和废弃,日本先后制定了《水质污浊防止法》、《大气污染防止法》、《废弃物处理以及清扫的相关法律》等相关法律。
日本对法律法规管理范围涉及不到的领域,通过制定近百项相关政令弥补法律监管的缺失。这些法律法规和政令的管理范围,基本覆盖了日本化学品生产、使用、排放、废气等全过程。
中日化学品管理体系比较
我国化学品管理体系
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相继制定和颁布了为数众多的化学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据统计,目前我国拥有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共65项。
此外,国家还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危险化学品分类、储存、运输、包装与标志等安全标准,有关控制化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职业卫生方面的标准共126个,初步形成和建立了我国化学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国家标准的多层次技术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对化学品采取分段管理,涉及的部门有公安、质检、环保、商务、建设、铁道、交通、海关、安监等多个部门,其管理职能呈现多头格局。
对我国的借鉴
通过上述考察可知,日本拥有一部世界上最早的综合性化学品法律,其化学品法律法规体系完整,种类齐全,覆盖范围广,覆盖了化学品从生产、使用、消费到废弃的全过程,立法宗旨和政策目标明确,基本实现了控制化学品生产、进口的管理目标。
与日本化学品法律法规体系相比,目前我国化学品法律法规体系体现出了种类多,门类齐全,但比较分散,法律框架层次不很清晰的特点。最为明显的即是缺少一部类似于日本《化审法》的综合性的化学品监管法律。建议我国将分散的65部法律和行政法规或管理条例归纳整合,制定一部综合性的化学品法律。对于综合性法律涉及不到的领域,可以通过制定管理办法等进行完善。
日本根据化审法制定了清晰的化学品管理制度,形成了科学、行之有效的化学品管理制度,这对我国建立科学的化学品监管制度有一定参考价值。
目前,欧盟的化学品管理体系应该是世界上最先进的化学品管理体系。日本在健全其化学品法律法规监管理念方面,吸收了欧盟化学品从生产、使用、排放、废弃等全过程的监管理念,积极引进欧盟化学品注册与报告制度,日本版REACH的出台是其采取的具体措施。这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日本化学品技术性贸易措施。在适应国际化学品管理潮流方面,建议适当参考日本的经验。
日本化学品管理机构为厚生劳动省、经济产业省和环境省,职能既有区别、也相互交叉,其优势在于管理部门相对集中。厚生劳动省负责制定标准及安全对策,具有审查职能。经济产业省主管安全对策,环境省也具有审查职能。虽然日本在政策协调性方面也存在问题。但相对于日本,目前我国对化学品采取分段管理,涉及的部门比较多,职能比较分散,有的部门随着机构改革已经不复存在,但监管的法律没有废止,新成立的部委又不是监管法律的主体,出现执法主体不明、管理对象不明、多头管理或无头管理的情形。建议我国各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协调和合作,理顺法律制定部门和监管部门的关系,保持协调以及法律制定和监管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