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监管改革的思考

2009-12-02 03:44
投资与合作 2009年11期
关键词:投资者基金机构

陈 诚

金融危机以来,针对私募基金监管缺位的问题,美国国会出现了众多对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及交易产品加强监管的提案。如何有效监管私募基金行业,成为美国政府全面重整金融监管计划的主要考虑部分。今年3月26日,美国财政部向国会提请全面重整金融监管,其中,减少系统风险的举措就包括了建立对衍生品市场、私募基金、大型保险公司的联邦监管等内容。

具体针对私募基金行业,美国财政部向国会提议:所有管理一定资产以上的基金管理人,须向美国证监会注册;所有在美国证监会注册的基金管理人管理下的私募基金,都应符合监管机构在投资者及交易对手方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以及监管机构的报告要求。美国财政部的上述提议,无疑将对私募基金行业产生重要影响。

加强对私募基金的监管,也逐渐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4月2日,G20伦敦峰会发表声明,决定扩大监管措施的适用范围,将所有对整个金融系统来说都十分重要的金融机构、金融工具和金融市场涵盖在内,并首次覆盖对冲基金。预计某些被监管机构认定为具有系统重要性的PE和对冲基金,将被纳入监管体系。

美国伦斯勒理工学院(Lally School of Management and Technology)的Douglas Cumming教授在Journal ofBanking and Finance上发表的《一致性监管和私募股权市场的发展》(Regulatory Harmonization and TheDevelopment of Private Equity Markets)以荷兰市场为样本的研究认为,有效且一致性的监管已经被证明对股票交易有促进性作用,协调一致的监管体系对股票市场的繁荣产生了积极影响。对于私募基金,根据针对荷兰机构投资者的调查和实证研究,研究人员得出了与股票市场相似的结论。

通过筛选。研究人员选取了100个具有代表性的机构来研究监管与私募基金投资的关系,其中包括56家养老基金、25家保险公司和19家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这100家机构投资者在2005年平均投资于私募基金的资产占他们总资产的1.09%,2006年至2010年这个值为1.44%,其中有19家机构投资者把超过其总资产的2.5%投资于私募基金,而超过5%和7.5%的分别有10家和6家。

并且,这些机构投资者有在未来投资于其他国家私募基金的趋势。特别是一些大型的机构投资者。他们表示出在2006年至2010年有强烈投资于荷兰以外国家私募基金的想法,其中有3家准备把所有的私募基金都投资到荷兰以外的欧洲,有1家计划将所有的私募投资于美国,还有一些投资者计划将他们私募基金的1/3投资于亚洲。

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热情上升与监管准则的变化显然脱不了关系。在荷兰,近几年有过调整修改,且较有影响的金融市场监管规定主要有三个,包括2004年6月26日最终定稿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Ⅱ)、2005年修改完毕的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和2006年修改完毕的新财务评估标准(FTK)。

BaselⅡ主要是针对银行体系的监管,通过对商业银行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的规范,约束商业银行内部建立完整而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达到保证全球银行体系稳健经营的目的。虽然BaselⅡ对保险公司和养老基金等没有直接的监管权利,但它同样可以给这些机构投资者的投资带来影响。一方面,机构投资者在考虑其投资的效率时,肯定会考虑风险,这样就会有多样化投资的要求,而私募投资比股票市场有更高的收益期望。另一方面,按照BaselⅡ的要求,在投资之前必须进行详细的审查;即使机构投资者对BaselⅡ嗤之以鼻,比如保险公司和养老基金不必遵守BaselⅡ,但这些资金的提供者和利益相关方却可能是BaselⅡ的拥护者,为了使他们的资产更加安全,他们也当然会要求这些机构投资者在做资产分布和投资决定时参考BaselⅡ的相关规定。因此,BaselⅡ直接地或者间接地都对私募投资产生影响。

IFR s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1ASB)所颁布的一项全球公认的、易于各国在跨国经济往来时执行同一个标准的制度,用于规范全世界范围内的企业或经济组织会计运作的指导性原则,使各国的经济利益可在一个标准上得到保护,不至于因参差不一的准则和不同的计算方法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从2005年1月1日开始,IFRS要求欧盟的上市公司必须将财务报表交IFRS进行审批。在这一点,荷兰走在了前面,从2005年2月起,在欧盟中率先要求所有的非上市公司也必须将财务报表交IFRS审批。

制定报表的标准不同可能影响机构投资者在私募基金中的投资,有些私募公司在评估其资产时相对稳健,他们只有在投资收益确保的情况下才将其计人资本;但有些私募公司,尤其是那些第一次投资的公司在处理其报表时显得比较激进,他们将其糟糕的投资表现略过不谈,而夸大其正在投资项目的价值。这样就使得私募公司提供的IRR缺乏可信度。当IFRs定下统一的财务报告标准后,不管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均按照IFRS的要求相对公正地记录其公司资产。通过制定统一的标准,私募公司尤其是那些仍未退出项目的私募公司的可信度得到增加,使得机构投资者更加乐意投资私募基金。

FTK是与荷兰的机构投资者最直接相关的监管制度之一,实施的目的是将国际上或者欧盟中的一些标准引人荷兰,FTK第一次要求在评估资产风险等级时,不能由单个评估主体完成;风险评估模型必须充分考虑到投资机构整个的投资组合。因此,在FTK框架下投资组合的多样化就显得尤为重要。这肯定会刺激机构投资者的多样化投资,私募基金与传统的投资渠道,如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关联性不大,因此,FTK的变化将会刺激机构投资者加大对私募基金的投资。

实证的结果也支持了这一判断,FTK监管加强了机构投资者在私募基金中的投资,包括基金的基金和跨境投资。数据显示,如果将监管一致性的重要程度分为5个等级(1为最低等级,5为最高等级),每上升1级,机构投资者对私募基金投资的可能性将增长20%,投资量增长O.9%。BaselⅡ对机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影响类似,不过没有FTK的明显。IFRS在多元回归的条件下不支持这一论断,但在单变量回归时,也可以得到对机构投资者投资私募股权基金有影响的结论。

对于监管,机构投资者与私募基金的态度是对立的。一般说来,私募基金更加乐意将他们投资的项目对公众保密,不希望其财务报表被监督。他们认为,尽量少的监管可以使投资于私募基金的资金更加充足,因为在决定投资项目时,他们不

需要考虑来自监管方的因素,可以专注于项目本身,更容易带来丰厚的回报。另一方面,机构投资者认为对私募基金监管的缺乏与私募基金财务报表的不规范是他们考虑不投资私募基金最重要的因素。

事实上,私募基金受到的监管要比共同基金少得多,私募基金在投资一个项目时,不太愿意将他们投资的详细情况透露给机构投资者,尤其是那些还没有退出的私募投资。私募基金受到的唯一监管是,如果基金具有一个公司实体,或者有有限合伙人,那么私募基金将受到他们的监督。或者,有些私募基金为了税收上的利益(比如以研发成本抵税)以某些政府部门的名义注册时,就将受到政府部门的监管。与共同基金的最大不同是,在实际投资操作中,私募基金不受到任何形式的监管。

虽然私募基金更多地披露其信息有助于加大机构投资者对于私募投资的投资力度,但私募基金的经理还是强烈反对更多地披露信息。首先,披露信息需要成本,可能这些成本会超过由于披露信息而带来的投资增加所产生的收益。私募基金投资的那些公司(项目)也不愿意将他们的信息公之于众,这样可能会导致其现金的流动受到很大的限制。其次,相对于较成熟的私募基金来说,信息披露更可能给新的私募基金带来好处。在风险资本市场,对于未来的预期往往来自于过去的表现。成熟的私募基金如果在过去有一个良好的投资记录,根本不用担心他们的资本状况。对于这些表现优良的私募基金来说,有一大批的机构投资者希望向他们注资。因此,信息披露不会给他们带来额外的好处,并且,基于阻止潜在竞争者进入该市场等原因,他们也不愿意更多地披露其信息。

监管的缺乏往往伴随的是高风险和流动性的不足。一般来说,私募基金的有限合伙人要求基金可以持续10年的时间,而私募投资的项目带来回报的过程也很长,因此流动性很差。另外,机构投资者在投资私募基金时面临着比其他投资更大的监管和管理成本,要求他们拥有更加高超的私募基金资产评级技术。相对于投资私募基金的可能高收益,机构投资者往往更在乎其投资资产的安全性,因此在投资私募基金时慎之又慎。

相比而言,机构投资者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管,投资于私募基金的资产比例受到严格的控制,他们还必须为其提供的产品对消费者负责。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和银行的客户更容易受到冲击,因为他们很大一部分的资产都在这些机构。因此对机构投资者的监管必然会很严厉,以防止他们拿普通老百姓的钱不顾风险地寻求高收益,机构投资者一般都被要求提供不同的合适的产品以适应不同顾客的需要。资产的分布应该在风险和收益之间取得很好的平衡,有能够应付各种期望到的以及没有期望到的债务的能力。

在中国,近年来高速发展的经济为私募基金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本土私募基金也开始大力发展。2006年12月末,由国家发改委审批的唯一一家产业投资基金——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挂牌。2007年,国家开发银行先后参与了中意曼达林基金、中国风险投资母基金、中非发展基金等3个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但总的说来,从法律法规、监管体系到市场机制和私募从业人员,中国的私募基金还存在很多问题,亟需大力改善。

从荷兰的例子来看,监管对于私募基金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但目前中国政府的定位比较模糊,没有一个主导私募基金的管理部门,尚不能形成有效监管;在监管理念上,也主要偏重于对中小企业的扶植,忽视了私募投资发展所带来的风险,以及可能对金融体系所产生的冲击。而事实上,投资者的利益是私募基金健康发展的基石。由于投资者与私募基金是一种信托关系,在把资金投入私募股权中的同时也丧失了对其资金的独立支配权。因为信息获取的不平等,投资人相比管理人和托管人处于劣势地位,需要法律监督的保护。具有良好的监督环境,投资者才会对私募基金有信心,从而踊跃投资;同时,政府对私募投资的重视程度不够,对于处于起步阶段的私募投资业,在税收等方面没有相应的优惠和政策支持。

中国可以参照西方发达国家相对成熟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标准,结合中国的实际国情。建立灵活有效的监管体系。金融危机以来,各国都提高了对金融系统性风险的重视程度,提出了宏观审慎性监管的新监管理念,将与私募基金相关的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机构、产品和市场均纳入相应的监管范围。虽然中国目前的私募基金市场无论是规模还是成熟程度都不能与发达国家的市场相比,但也应未雨绸缪。将私募基金放在整个金融系统之中统筹监管。另外,中国还需加强与他国监管机构以及国际性金融组织的合作,在私募基金的信息共享、预防化解金融危机等方面多做努力。

在微观层面,一方面要明确监管部门,另一方面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职能,以期构建一个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有机结合的、灵活有效的监管体系。为了使私募基金保持创新的特性,应该以间接监管、非现场监管为主,以直接监管、现场监管为辅的原则,中国应建立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和私募基金自己的信息披露制度。私募基金的设立无需审批,但是为了保障投资安全,私募基金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到证券监管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有关私募基金的投资情况和资产状况等信息不需要向社会公众公开,但是必须让投资者了解,让监管机构掌握。以便控制风险,因此必须建立和完善私募基金备查和定期报告制度。除非私募基金有违规的运作,监管主体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基金的事务。

私募市场对中国发展风险投资和高新技术企业具有重要意义。目前,中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经营规模小、风险高,只能寄希望与风险投资和私募融资;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通过私募市场引入合适的战略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对于解决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一股独大”和优化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具有重要作用,而且通过引入全球领先的产业巨头和其他行业内的优势企业,能够扩大协同效应,提高企业价值和竞争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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