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福建省人民政府及福州市、厦门市人民政府先后设立劳动局,负责管理劳动就业、职工工资、劳动保险及劳动保护等各项劳动工作;未设劳动机构的专区、县,有关劳动业务由专区、县工商科办理。为解决国民政府遗留下来的严重失业问题,省和一些市设立了失业工人救济委员会和劳动就业委员会,对失业人员进行登记,并采取失业救济、以工代赈、生产自救、介绍就业等措施,以解决失业人员的生活困难和就业问题。到1952年底,全省共安排9.8万余人就业,较快、较好地解决了旧社会遗留的失业问题。从而稳定社会,促进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在此期间,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争议仲裁等各项劳动工作也相继展开。
1953年起,国家实行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国民经济建设进入有计划发展时期。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逐步强化,劳动工作纳入国家计划经济范围,城镇劳动力配置由国家包揽,对职工的招收、调配实行统一管理;职工工资也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政府通过加下达指令性工资总额计划,严加控制;劳动保险实施范围、待遇标准实行审批,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调剂使用;厂矿企业编制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1957年,全省职工63万人,比1952年增长了2.24倍,职工年人均收入由1952年的385元提高到516元。同时加强劳动保护的工作,职工劳动条件得到很大改善。
1958年“大跃进”开始后,在“左”的错误思想指导下,生产建设盲目上马,劳动力管理失去控制,过多地从农村招用新工人,至1960年底,全省职工猛增至145.59万人。基本建设战线和“大炼钢铁”大量使用民工,削弱了农业生产第一线的劳动力。1958年底,全省农村劳动力由1957年的518.8万人,下降到479.1万人。在工资分配中,否定按劳分配,大搞平均主义,取消计件工资和奖励工资,劳动生产率急剧下降;加以新职工增加过多过猛,职工平均工资从1957年的516元降至1958年的433元,降了16%。劳动保险亦因职工人数剧增而停止审批,新、扩建企业新职工的劳动保险问题,由企业自行制订一些权宜办法。在“大跃进”中,由于企业的劳动管理遭到严重破坏,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受到冲击,瞎指挥和违章蛮干作风盛行,各种工商事故不断发生,1958年全省职工因公死亡高达580人,1959年为451人,1960年为516人,这是职工伤亡事故最多的时期。“大跃进”期间,技工培训工作有所发展,技工学校从1956年的1所,发展到1960年的29所,这些学校大部分是因陋就简办起来的,教学质量不高,但为以后职工教育工作的发展奠定基础。
从1961年起,国家为缓解暂时的经济困难,进行国民经济调整,压缩基本建设战线,缩小生产建设事业规模。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福建省大量精简职工和压缩城镇人口。精简的主要对象是1958年后来自农村的新职工。1962年底,全省职工人数为103.49万人,比1960年减少42.10万人,为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精简职工的同时,全省加强劳动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增加职工。企业普遍加强劳动定额定员管理工作,进行劳动组织整顿。到1965年底,全省职工仅比1962年增加14.59万人,增加的人员主要是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和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复退专业军人以及回收一些精简不当的职工。在工资分配方面,根据1961年中共中央在《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中重申的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福建省逐步恢复计件工资制和奖励工资,1961年底,全省占总数25.42%的工人实行计件工资制。1961年和1963年两次调整部分职工的工资级别,1965年,职工的年人均工资提高到501元,接近“大跃进”前的水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过整顿逐步得到恢复,加强了企业安全管理,健全安全机构和规章制度,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全省安全生产状况有所改善,1961~1965年,职工年均因公死亡数为123.4人,大大低于“大跃进”期间的数量。
“文化大革命”期间,福建省劳动工作受到严重破坏。1966年“文化大革命”全面开始后,全省各级劳动管理机构相继瘫痪,学校停课、企业停产“闹革命”,各项劳动规章制度被彻底冲垮。1966年至1968年,学校基本停课,大学不招生,工厂基本不招工,大批初、高中毕业生滞留城镇,就业形势严峻。1968年12月,根据毛泽东主席“知识青年到农村去”的号召,福建省开始大量组织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在此期间,除通过征兵、升学、招工等离开农村的以外,1978年底在乡的城镇知识青年仍有12万人。1970年至1972年,由于扩大基本建设规模,劳动力管理权限下放,企业大量增加人员,出现职工增加人数、工资总额、商品粮人口计划“三个突破”,1972年福建省全民职工总数达到109.2万人,比1969年增加22.44万人。在用工制度上,1970年以后,开始控制招收临时工,对部分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性用工,符合条件的转为固定工;1971年,全省有6.2万名临时工转为固定工,进一步强化了固定工制度。“文化大革命”期间,技工学校全部停办,企业放松对职工的技术培训,工人技术素质下降。职工工资管理工作被取消,在“突出政治”、“反对物质刺激”口号下,否定按劳分配,工资长期冻结,在10年中,全省职工的平均工资仅增长7.2%。在“文化大革命”中,劳动保护事业遭到严重破坏,劳动保护机构从上到下被撤销,企业安全技术机构陷于瘫痪,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被砸烂,安全管理陷于空白。职工的劳动条件得不到改善,工伤事故上升,1972年至1975年,全省年均因工死亡152.2人,重伤450人。同时,劳动保险管理机构亦被撤销,结余的劳动保险基金被移作他用,劳动保险基金的统筹、调剂中止。原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开支的费用改由企业直接负担,导致部分退休职工生活发生困难。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福建省劳动工作在清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影响的基础上,得到全面的恢复和发展;各项工作贯彻改革开放的总方针,努力适应发展经济的需要。
1979年,根据《全国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会议纪要》,福建省对上山下乡政策作重大调整,缩小上山下乡范围,逐步安排在乡知识青年回城。1981年,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动员工作全面停止,共安置返城知识青年34.3万余名。
为解决“文化大革命”后出现的就业高峰,从1980年开始,福建省对劳动就业制度进行改革,贯彻国家制定的“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广开就业门路,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城镇待业青年通过举办集体经济等形式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从1979年到1990年,全省共安置城镇失业人员146.56万人,失业率从1979年的9.7%下降到1990年的2.6%,基本解决历年积累下来的失业问题。在解决就业问题中,从1979年开始,全省各级劳动部门相继组建事业单位性质的劳动服务公司,担负组织社会劳动力进行生产自救、就业服务、就业训练、创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任务,并行使劳动部门失业救济、社会劳动力管理等部分行政职能。
1982年,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也相继创办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劳动服务公司,开办生产、服务网点,安置本单位待业人员。到1990年,全省共创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3733家,累计安置失业人员37.58万人次,为解决就业问题做出贡献。随着不断扩大对外开放,福建的境外就业工作也迅速发展,境外就业人员遍及亚洲、欧洲、非洲、美洲、澳洲等40多个国家和地区。通过民间劳务输出和外派劳务输出,为福建省劳动力向国际流动、拓宽就业渠道开辟了道路,同时也取得经济效益。自1980~1990年,福建省累计外派劳务人员25614人次,完成营业额10986万美元。
随着生产建设的发展,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长期形成的“只能进,不能出”的固定工制度,已不能适应企业生产需要,因此从1982年开始,福建省对用工制度进行改革,一些企业在当年招收新工人时,实行劳动合同制。1984年,福建省在全省范围实施以搞活固定工为重点的用工制度改革。长期以来单一的、以固定工为主体的用工制度开始得到改变。同年,试行劳动合同制的范围扩大到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从社会上招收的新工人,疑虑试行劳动合同制。与此同时,在国营工业企业中开展整顿劳动组织工作,严格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1988年至1990年,在深化劳动制度改革中,整顿劳动组织的主要内容为企业优化劳动组合,全省有312家企业、11.54万职工参与优化劳动组合,占国营企业固定职工的12.81%;优化组合后有富余职工6569人,大部分得到重新安置。
为搞活企业用工制度,1984年5月,福建省根据55位国营企业厂长、经理发出的给企业“松绑、放权”的呼吁,向企业下放部分招用、辞退工人的权利,逐步向用人、就业双向选择的方向发展,促进企业劳动制度的改革。1986年底,福建省开始试办劳务市场,为企业选择劳动者和劳动者选择职业提供服务。到1988年,全省共建立各级劳务市场94家,进入市场交流的劳动者有23.53万人次,这为以后培育发展劳动力市场打下基础。为配合劳动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福建省从1987年起相继在省、地(市)、县三级恢复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建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因履行合同、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而发生的劳动争议。1987~1990年,全省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412起,设计职工人数585人,依法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工人技术培训工作在1978年后开始恢复,1985年前,福建省主要进行青壮年职工的文化、技术补课。1986年,在工厂、企业实施“先培训、后上岗”制度,普遍开展中、高级工人等级培训、岗位培训,逐步建立“培训、考核和使用、待遇”相结合的制度,全省工人队伍的技术结构有明显改善。同事加强技术学校教育,1979年,批准新办和复办15所技能学校,至1990年,全省技工学校发展到141所,累计培养具有中级技术水平的毕业生8万余人,为企业输送一大批技术骨干,促进工人队伍整体技术素质的提高。
上世纪80年代中期,福建省开始对工资分配制度进行重大改革,恢复按劳分配的原则。1984年,福建省下放给国营企业部分工资管理权限,企业有权按照生产需要选择工资形式,取消奖金封底,企业的奖励基金,可用于发奖,也可用于调整部分职工的工资或自费工资改革等,这对搞活国营企业起了促进作用。1985年起,国营企业的工资改革和调整与机关、事业单位脱钩,在有条件的企业中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到1990年,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国营企业共2403家,职工75万人,分配占企业总数和职工总数的31.62%和70%,初步理顺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在企业内部分配改革中,逐步打破吃“大锅饭”的工资分配制度,实行浮动工资、计件工资、岗位结构工资等多种形式的分配制度,搞活内部分配,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在生产持续高速发展的同时,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迅速得到提高,1990年,职工年人均工资达到2162元,比1978年增长了281%,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了52.6%。在改革开放后逐步发展起来的城镇集体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享有较充分的工资分配自主权。
随着《劳动保险条例》实施范围逐步扩大,1985年起,福建省对劳动保险进行探索性改革,在全国率先实行退休基金省级统筹,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固定职工中试行退休基金全省统筹,厦门经济特区以市为单位自行统筹。全省纳入统筹的单位有1833个,在职职工60万人,退休职工8.7万人,改变了企业退休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状况。1989年1月,全省退休基金统筹范围扩大到除民政福利企业、劳动改造企业和国营农场外的所有全民所有制企业和供销合作社、劳动服务公司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全部职工。至1990年,全省纳入统筹的单位共13441个、职工112.7万人、退休职工22.42万人,有效地保障了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与此同时,还对企业职工病假、探亲假、医疗、抚恤等待遇进行改革,制定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的社会劳动保险待遇。1986年,建立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制度,对失业职工按规定发给待业救济费、医疗补助费等。至1990年,全省实施待业保险的全民所有制单位1.2万余个、职工120万余人,帮助14733名失业职工重新就业,促进了企业劳动制度的改革。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作迅速得到恢复和发展。1982年,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试行规定》,在企业中普遍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1984年,对劳动保护管理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在福建省建立国家劳动安全监察制度,劳动保护由单纯的行政管理转变为实行国家监察。1986年,运用安全系统工程方法,制定《福建省工业企业劳动安全监察程序表》,对企业开展全面监察,收到显著效果。《福建省工业企业劳动安全监察程序表》被编入《1988年中国职业安全卫生年鉴》,在全国推广,为全国劳动安全监察工作做出贡献。与此同时,工程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管理、尘毒危害治理、女职工劳动保护、矿山安全监察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劳动保护科学研究等项工作也取得成绩,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大为改善,职工的千人死亡率和千人重伤率从1982年开始连年下降,有效地保障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
1991~1996年,福建省劳动工作进入蓬勃发展的新阶段,紧紧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向劳动工作提出的任务和要求,全面深化劳动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劳动力市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劳动制度的框架基本确立,劳动工作基本实现从传统的劳动体制向新型劳动体制的历史性转变。
就业局势稳定,就业领域多元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就业机制市场化的新格局初步形成。市场就业已成为主导地位,全省失业率控制在2%以下,低于全国3%的平均水平。劳动力市场建设取得成绩,职业介绍所发展迅速,基本形成遍及城乡的网络。
企业自主用人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新型用人制度基本确立,全省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覆盖面和进度均处于全国领先地位。1993年8月,省政府发布《福建省劳动监察暂行规定》,在全国率先建立劳动监察制度,并扎实开展工作。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全面开展,调解和仲裁的结案率、准确率处于全国领先地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得到加强,限制高收入、保障低收入和工资正常增长的新型分配体制不断完善。
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为龙头,工伤、失业、生育、医疗等各项保险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初步建立起社会保险体系。
职业技能开发工作以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改革培训制度,调整培训内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全面展开,推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行。
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新体制基本建立,加强了法制建设,强化综合管理和安全监察,突出抓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强化了对重特大事故的查处,安全生产形势较好。
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制建设得到加强,全省先后制定颁布40多个地方性劳动法规和配套政策文件,初步形成具有福建地方特色的劳动体系法规。
(资料来源:《福建省志·劳动志》,资料收集年限至199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