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英
摘 要:引渡是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形式之一,尊重主权、保护人权是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基本原则。有关国家在引渡过程中应科学地认识和正确地处理国家主权与人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在尊重彼此主权的基础上,充分保障被请求引渡对象的人权。
关键词:人权;国家主权;死刑不引渡原则
中图分类号:D997.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09)05—0109—03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内反腐力度的加大,外逃贪官人数及其携带钱款数量大增,将贪官引渡回国进行刑事审判成为实现司法公正的最佳手段。然而,由于我国不少重大经济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而有些国家奉行死刑不引渡原则,从而使我国向有关国家请求引渡罪犯遇到障碍,不少贪官在该原则的保护下逍遥法外,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贪官的嚣张气焰。一些国家基于对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僵化认识,在考虑与我国签订引渡条约时望而却步。鉴于此,探讨死刑不引渡原则及其对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关系的影响,对于我国与其他国家开展国际司法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死刑不引渡原则的产生及其与人权保护原则的关系
引渡是指一方应另一方请求,将当时在其管辖范围内的被请求方指控犯有某种罪行或已被请求方判刑的人移交给该请求方,以便对犯罪人进行起诉或执行刑罚的一种特殊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活动。死刑不引渡是指当被请求国有理由相信被请求引渡人在引渡后有可能被请求国判处或执行死刑时拒绝予以引渡。死刑不引渡作为引渡的一项原则出现时间较晚,“它是现代引渡制度的产物,是随着人权观念的兴起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①。早期引渡的对象大多是政治逃犯、异教徒、阴谋叛乱者、逃兵等,“统治者只希望把那些直接危害自己的政治统治和宗教的精神统治的犯罪人引渡回国,通过处以酷刑来消灭对立面并杀一儆百,维护其专制地位”②。死刑不引渡原则的产生与国际上的废除死刑运动有着密切联系。19世纪末20世纪初,出现了第一次世界性的废除死刑运动高潮,但并未对引渡制度产生多大影响,死刑还未构成引渡合作的障碍。伴随二战的结束,世界范围内尊重人权、保护人权的呼声日益高涨,极大地推动了人权理论的发展,导致了废除死刑运动的再次高涨并延伸至引渡领域,死刑不引渡原则逐步形成。20世纪五六十年代伊始,一些国家签订的规定“死刑不引渡”条款的引渡条约的数量明显增加,到目前为止,死刑不引渡条款已经存在于一些国家的刑事协助法及双边引渡条约中。
一些国家从人权的概念出发,认为人权保护原则是死刑不引渡原则存在的法理基础。人权概念是在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来的。首先,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提出了“人权”的概念,在其著作《战争与和平法》中首次使用了“人的普遍权利”和“人权”的概念。他认为自然法的基础是自然理性,人的生命权和人身自由是不可侵犯的。其后,荷兰的斯宾诺莎、英国的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和卢梭都进一步提出和阐述了“天赋人权”的重要思想。人权规范最早产生于国内法,英国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和1689年的《权利法案》是迄今为止发现的最早的记载有人权规定的法律文件,也是西方国家人权立法的初步形态,它确立了以法律保障个人自由权利的制度。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以政治纲领的形式确定了“天赋人权”和“人民主权”原则,被马克思誉为“第一个人权宣言”。法国1789年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成为1791年法国大革命后的第一部法国宪法的序言,该宣言在世界历史上第一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肯定了人权保护原则,被称为“第一部人权法典”。二战后,人权的国际保护成为国际社会面临的重要任务,人权问题开始进入国际法领域,成为现代国际关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目前一些主张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国家认为,人权的实现离不开刑法的保障,只有通过刑法禁止、制裁侵犯人权的行为,防止侵犯人权的行为发生,人权才能得以实现。同时,人权是人人享有或者应该享有的权利,因此,所谓刑法对人权的保护,不单是指刑法对一般社会成员的人权保护,而且是指刑法对作为社会成员的犯罪者的人权保护。换言之,保障人权是一种普遍的、合法的愿望,这决定了犯罪人的人权和一般人的人权都是刑法的保护对象。当用死刑剥夺犯罪人的生命权并非保护他人的生命权所必需时,对犯罪人生命的剥夺就不能被证明是正当的。基于此种理解,一些国家尤其是一些西方国家已将废除死刑付诸了实践。
二、死刑不引渡原则对国家主权的挑战
国家主权是指国家依据国际法并受国际法的保护,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主权具有两重性,即在国内表现为最高权,在国际上表现为独立权。对内的最高权是指国家的最高统治权,它是国家对其范围内的一切人和事的至高无上的、排他的支配、管理和控制权,是国内一切公民必须绝对服从的权力,一切中央和地方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权都必须服从最高统治权的管辖,国家对自己领土内的人和物以及领土外的本国人享有属地优越权和属人优越权。对外独立权是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独立自主地处理一切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主权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选择政治、经济制度,自由决定外交方针和政策,决定是否签订条约、参加国际组织等问题,有权为了防止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而进行国防建设,在国家已经遭受外来侵略和武力干涉时,有进行单独或集体自卫的权力。国家主权的上述两重属性密不可分、互为前提、互为保障。没有对内的最高权,就没有对外的独立权;没有对外的独立权,也就没有对内的最高权。各国为了维护本国利益,都坚决主张国家主权是绝对不能放弃或分割的。国家主权是国家的要素之一,否定国家主权就是否定国家本身,也就是否定国际法的存在。
在国家间开展引渡合作时,国家主权作为国际法的核心原则,毋庸置疑地也要被遵守。但在一些国家看来旨在保障被请求引渡人人权的死刑不引渡原则在适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给国家主权带来或多或少的挑战,“由被请求国的审判法官对被指控者或被判刑者在引渡至请求国后的待遇进行调查不属其管辖权范围,因为这种行为通常被认为是对主权国家内部事务的一种干涉”③。当一个涉嫌犯有极其严重罪行(可能被适用死刑)的人在一国实施犯罪后逃到另一个国家时,两国的管辖权就会产生冲突,而“没有一个国家会允许别国在本国从事本质上属于本国刑事管辖的司法事务”④,否则便会构成对其主权的侵犯。有学者认为死刑不引渡只是某些国家倡导的意欲使其成为国际法原则从而限制他国司法主权的提议;也有学者认为死刑不引渡是西方国家企图干涉他国内政的借口;还有学者认为该原则为国际法上的“人权高于主权”提供了一个不好的例证……。笔者认为,我们不能否认死刑不引渡原则对国家主权造成的挑战。这种挑战一方面表现在一些国家独立行使刑事司法管辖权的主权权力受到了限制,这些国家为了达到引渡的目的,事实上不得不放弃自己的一部分权力而被动地接受对方提出的条件。另一方面,死刑不引渡原则对一些国家的死刑政策也是一种挑战,使这些国家的立法权面临尴尬的局面。死刑不引渡原则甚至有可能成为一些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犯罪人的“免死金牌”,成为其外逃的动力。
三、引渡中的国家主权与人权保护的关系
引渡是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形式之一,而尊重主权、保护人权是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基本原则。在引渡制度中,既要尊重主权,又要保护人权。在引渡过程中,被请求引渡的国家应尊重请求国的司法主权,依有关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的规定对符合引渡条件的被请求引渡对象予以引渡,而请求引渡的国家则应尊重被请求国作出的是否予以引渡的决定。随着人权保护原则被纳入到引渡制度中来,请求引渡的国家与被请求国均应对被请求引渡对象的人权予以保障。有时,被请求引渡的国家以人权保护为理由拒绝引渡,这就可能与请求引渡国的司法主权发生冲突,从而引发引渡中国家主权与人权保护的矛盾。对请求国而言,其享有主权意味着其对被引渡对象享有司法管辖权且该权力应受到其他国际法主体的理解、容忍和尊重;对被请求国而言,其享有主权意味着其有独立自主地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其因而当然可以自主决定引渡与否,这一决定也应当受到其他相关国家的尊重。引渡中国家主权与人权的关系是以国际法上国家主权与人权的关系为基础的,不过国际法虽然对主权和人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并未明确二者的关系,由此也引发了“主权高于人权”与“人权高于主权”之争,甚至出现了一些国家打着“保护人权”的幌子粗暴干涉他国内政的现象。事实上,国家主权与人权应该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前提和保障,主权国家有义务参加国际人权公约并承担公约规定的人权保护义务。这种辩证关系自然适用于引渡中的国家主权与人权。此外,引渡中的国家主权与人权的关系还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引渡中保护人权的必要性
引渡中的人权保护问题已经引起国内外不少学者的深入研究,如比利时著名国际刑法学教授万盖亚特所言,“研讨从引渡适用中引起的人权问题已成为当今的时尚”⑤。从主权原则的产生到其不断发展完善,主权国家均被赋予了保护人权的使命。引渡的直接后果往往就是使被引渡者遭受刑事处罚,引渡与刑罚的这一内在联系要求现代引渡制度必须严格遵循现代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在引渡过程中,必须对被请求引渡者提供最基本的人权保障”⑥。有关国家在引渡过程中应在尊重彼此主权的基础上,充分保障被请求引渡对象的人权。
(二)保护人权应服从国家主权与遏制犯罪的需要
人权保护不能成为国际犯罪的保护伞。在引渡中一味强调保护人权的重要性而无视遏制犯罪的需要,以生硬的态度对待他国的引渡请求,这种做法显然不利于国际司法合作,有悖引渡制度的目的。个别国家以保护人权为借口而置他国主权于不顾,这样的做法更是与国际共同遏制犯罪的需要背道而驰,使得引渡及其他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总之,引渡中的国家主权与人权保护的关系是一个矛盾统一体,矛盾双方均是影响引渡的重要因素,但国家主权应成为是否引渡的首要考虑因素,其次才是人权。当国家主权与人权发生冲突时,应从尊重主权与遏制犯罪的需要出发,在兼顾被引渡者人权保护的前提下进行合作。对于死刑不引渡问题,对于人权的保护问题,世界各国在理论和实践上有所不同,如果各国都固守自己的立场,势必会给引渡设置新的障碍,使之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因此,只有彼此合作才能达到“双赢”的结果,合作时应最大限度地维护主权,至于在引渡实践中怎样具体操作,这取决于各主权国家间的协议。
目前主张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国家对引渡立法一般采取两种方式,即根据拒绝引渡是否附带条件分为完全拒绝引渡和部分拒绝引渡。所谓完全拒绝引渡,是指当请求国可能对被引渡人判处死刑,而被请求国不同意对其处以这种刑罚时,被请求国完全拒绝请求国的请求,对被引渡人不予引渡,也不对请求国附加任何予以变通的条件。所谓部分拒绝引渡,是指在前述情况下,当请求国承诺满足被请求国提出的某些要求时,被请求国可以准许引渡。比较此两种立法方式,笔者认为部分拒绝引渡的立法方式较为可取,其虽然明确规定了死刑不引渡原则,但并未彻底关闭引渡之门,而是充分考虑了保留死刑的请求国以及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从而可以有效地扩大引渡的范围。而且,在目前的国际社会中,虽有一些国家废除了死刑,但保留死刑的国家仍然占多数,真正废除死刑的立法尚不普遍。在这种形势下,如果一些国家固守死刑不引渡原则,只要请求国可能对被引渡人判处死刑就一概拒绝引渡而不留任何变通的余地,那就既未考虑保留死刑的请求国的利益,更不利于国际社会共同打击国际犯罪。
四、结语
鉴于死刑不引渡原则已被一些国家的立法所认可,我们必须重视并研究该原则及其影响。对于我国来说,2007年我国与西班牙引渡条约中写入死刑不引渡条款是一项重大的立法突破,体现了我国在人权保护问题上的基本态度和国际形象,对解决我国引渡难问题将产生重大影响。该条约首次出现涉及死刑问题的条款,即其第三条第八款:“根据请求方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被判处死刑,除非请求方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执行死刑。”该条款是一条被请求方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这种以接受附加条件(包括不适用死刑)的方式实现引渡的做法为破除死刑不引渡原则壁垒,更加有效地实现国际司法合作开拓了一条新的思路。随着我国引渡条约缔结进程的加速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我国与其他国家的引渡合作必将更加顺利地开展。
注释
①赵秉志:《死刑不引渡原则探讨——以中国的有关立法与实务为主要视角》,《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1期。
②黄风:《引渡制度》,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2页。
③赵秉志:《国际区际刑法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346页。
④赵永琛:《国际刑法与司法协助》,法律出版社,1994年,第189页。
⑤张旭:《论引渡中的主权与人权》,《法制与社会发展》1997年第6期。
⑥刘亚军:《引渡与国际法——兼论中国引渡法律制度》,《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5期。
参考文献
[1]夏勇.人权概念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2]王翼涛.我国贪贿犯罪死刑适用探究[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
[3]赵秉志.死刑不引渡原则探讨——以中国的有关立法与实务为主要视角[J].政治与法律,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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