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 辉 邵新荣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据对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简称博州)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情况的调查,当前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不断涌现,为民族地区农村经济发展注入了强劲动力。同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对金融支持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民族地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融资特点
资金筹措渠道为自筹和其他非正规金融渠道筹措。据统计,自2007年以来,银行业机构累计向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投入信贷资金7.5亿元,占其资金需求总量的26.5%,而组织自有资金,通过民间借贷,股东借款等非正规金融渠道获得的资金占比分别达到了43.2%和27.1%。正规金融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力度不够,限制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进一步扩张与发展,
贷款方式主要为信用村联保,民间借贷主要采用信用方式。2009年上半年,博州151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有61家共获得6784笔总额达3.5亿元的贷款,其中,靠信用村信用(含联保)取得贷款的有6587笔共3亿元,分别占贷款总笔数和贷款金额的97.1%和85.7%;而同期获得的1127笔共3.2亿元民间借贷中,采用信用方式的有923笔共2.9亿元,分别占民间借贷总笔数和信贷金额的81.9%和90.6%。
信贷资金供应渠道单一,农村信用社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信贷资金的唯一支持者。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纷纷退出农村金融市场,这使得农村信用社成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信贷融资的唯一渠道,2009年上半年,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获批的6784笔3.5亿元贷款,全部为农村信用社发放。
农业保险成为农村新型经济组织的需求热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由于产品相同,关联度高,经营风险具有高度集中性和广泛性,一旦遭受灾害,将导致较大的整体性损失,因而对农业保险的需求更加旺盛,绝大多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迫切要求尽快开办各类农业保险业务。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金融制约瓶颈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抵押担保手续难落实。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多为松散型的互助组织,专业合作型的合作社资产多为合作者个人所有,土地股份合作型的合作社资产全部是合作者承包的集体土地,真正属于合作社的共有资产很少,在贷款抵押时无法作为合格有效的抵押担保财产。博州从事禽畜,水产品养殖的专业合作社较多,但其养殖地,水面无法办理有效权证,因此可用于抵押的有效资产更少。
银行贷款积极性不高。一是贷前调查实施难。贷款农户没有账目,信贷员无法对农户进行资信量化评估。二是贷后管理难度大。农户贷款单笔额度小,环节多,涉及面广,信贷管理的成本、难度明显大于企业和个人贷款。三是贷款风险规避难。农户从事的传统种养殖业对自然条件的依赖性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弱,加之社会需求与农户生产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隐含较大的市场风险,使得银行在信贷介入时非常谨慎。
农村金融资源配置不适应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需求。农业发展银行功能单一,农业银行支农作用没有发挥,农村信用社资金实力较弱,保险公司缺乏开展农业保险的积极性。
对金融支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政策建议
合力解决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担保难问题。一是改变目前成员入社方式,让每个成员都用自有资产以股份的方式入社,将个人资产转变为集体资产,以扩充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共有资产。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合作组织产权确认工作,适当减免相关费用。二是地方政府要支持组建专门的担保公司,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担保服务。担保基金可以通过财政注资,经济组织或市场主体入股等方式筹集,并严格按照市场化要求运作,真正使公司,专业合作组织,农户三者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三是要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立贷款担保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担保,切实解决贷款难问题。四是农村信用社要积极探索包括仓单质押,存货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抵押品替代形式,缓解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抵押担保财产少、融资担保手续落实难的矛盾。
大力实施产品创新,增强金融产品的市场适应性。涉农银行业机构要按照“方式灵活,产品多样,程序简便,风险可控,效益明显”的原则,设计提供金融产品。当前,可尝试开办农机设备抵押贷款、农产品加工设备抵押贷款;对于“公司+基地+农户”的订单农业,可将原来一户一放的农户贷款方式变为向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集中发放,由合作组织集中借贷,统购苗种和农资,发放给种养殖户,待收购销售后再由合作组织负责归还贷款。同时,大力推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联保贷款,推动农民合作关系由松散型向紧密型转变。
建立适应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信贷要求的金融组织体系。农业发展银行要扩大商业性信贷业务范围,农业银行基层网点要重点支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的核心成员发展,加快邮储银行改革步伐,使邮储机构和农村信用社成为支持民族地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主力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