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维
2006年4月,广州某公司保安员许霆在ATM取款机取款时,由于柜员机出现故障,本来自己账户上只有人民币170元,可是在点击100元之后,柜员机竟然吐出1 000元,而且屏幕显示只被扣除1元。再试,情况依然如此,于是许霆当晚便取出人民币5.4万元。回到住处后,又将这一消息告诉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多次提款。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
同年11月,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后,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广州市中院先后审理此案,先是将许霆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后又变成获刑5年并被处罚金。
此案公开披露以后,社会各界纷纷展开讨论。有人认为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缺乏法律依据,认为许霆和银行之间的纠纷应受民法调整,只是一种不当得利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款之规定,宣判被告人许霆无罪。
现在备受关注的“许霆取款”事件早已尘埃落定。当事人也已经受到应有的处罚。社会关注的焦点是许霆是属于侵犯民法中的“不当得利”,还是侵犯了刑法中的盗窃罪?
显然,不当得利与盗窃罪之间有相似的地方,即,都是“获得利益”,但是在法律上不当得利与盗窃罪之间有很大的差异的。
一、概念内涵不同
不当得利是民法内容,而盗窃是刑法内容。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或合同上的根据,因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不当得利既可以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发生,也可以基于自然事实而发生,如邻居家的家禽跑到你家,你把它消费掉或者拿到市场卖了,也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成立后即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受益人必须向受损人偿还其无合法根据而获得的利益。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不同
(一)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不当得利的发生需要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
一是必须一方获得财产利益。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凡是现在财产状况或利益较以前增加,或者应减少而未减少,为受有利益;如果既有得利又有损失的,损益抵消后剩余有利益的,也为受有利益。
二是必须他方受损失。他方受损失,是不当得利成立的另一必要条件,指因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财产损失。仅仅有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而未给他人带来损失,不发生利益返还,则不成立不当得利。
三是必须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损人所受损失间的因果关系,是指受损人的损失是受益人的受益所造成的结果。
四是必须受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取得利益并导致他人损失,之所以成立不当得利,原因在于利益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条件,因为不当得利制度的目的既不在于使受益人不能保留取得的利益,也不在于受损失人能够请求返还失去利益,而是在于纠正财产变动中的不正常关系。
(二)盗窃罪构成要件。客观要件指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在取得财物的过程中没有被发现,是在暗中进行的。(2)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而言的,即为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在窃取财物的过程中,只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即使被其他人发现的,也应是本罪的秘密窃取。(3)秘密窃取的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虽然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但实行了多次盗窃的,才能认定为犯罪。如果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且盗窃次数亦没有达到多次,则不能构成本罪。数额较大一般是指实际窃取了数额较大的财物。行为人没有实际取得财物,即盗窃未遂,一般情况下不应以犯罪处理。但如果以盗窃巨款、珍费文物等贵重物品为目标,潜人银行、博物馆等盗窃未遂的,仍应认为构成本罪未遂而追究其刑事责任。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之规定,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至2 000元以上。所谓多次,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即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根据本条规定,构成盗窃犯罪要以盗窃数额达到较大或者次数达到多次,否则就不构成犯罪。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盗窃罪故意的内容包括:(1)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至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谁,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明确、具体的预见或认识。如放在院外的小汽车、山上无人看管的一群绵羊、火车车箱内行李架上的行李包裹等。如果行为人过失地将他人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的财物取走,在发现之后予以返还的,由于缺少故意的内容和非法占有的意图,不成立盗窃罪;(2)对盗窃后果的预见。如进入银行偷保险柜,就意图盗窃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进入博物馆就意图偷文物。这样的犯意,表明了盗窃犯意图给社会造成危害的大小,也就表明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对非法窃取并占为己有的财物,随后又将其毁弃、赠予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系案犯对财物的处理问题,改变不了其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性质,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如果对某种财物未经物主同意,暂时挪用或借用,无非法占有的目的,用后准备归还的,不能构成盗窃罪。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将这一情况作为情节考虑。社会上有一些偷开别人汽车的案件即属此种情况。
综上,我认为,许霆在取款时,输入100元, ATM机并未拒绝许霆的取款,反而吐出1 000元人民币,同时许霆发现其银行卡上只扣款1元。在此过程中,许霆的行为只构成民事责任,其获得的利益具备不当得利的四要件,应认定为不当得利。依据民法,行为人许霆,应将超过存款余额的获利829元作为不当得利返还银行。在以后的170次ATM机上取钱这样的行为,主观上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采取了秘密窃取的行为,且数额超过量刑标准,根据刑法有关盗窃罪的要件,可以认定许霆的行为已经由违反民法的法律规范而转化为了违反刑法的法律规范,转化成为犯罪,构成盗窃罪。□(编辑/李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