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江苏省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大病保障问题

2009-11-05 09:54景鑫亮
上海医药 2009年9期
关键词:封顶大病医疗保障

景鑫亮 顾 海

中图分类号:R197.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6-1533(2009)09-0411-03

目前,世界上大约有129个国家建立了医疗保障制度。其中,93个国家(72%)采取社会保险方式;30个国家(23%)由企业负担;仅6个国家(5%)采取社会救助或其它保障制度。我国实施的是被普遍认同的社会保险型医疗保障制度,保险费用采取多方缴费形式。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江苏省确立了建设以大病医疗统筹为核心的医疗保障制度。2007年,江苏在全国率先建立了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于住院费用高,病情重,即使出院后仍需进行后续治疗,故将大病保障作为一项制度来建立是非常必要的。参保患者能够报销相当比例的医疗费用,由此有效缓解大病医疗所带来的沉重的经济负担。

江苏省的大病医疗保障制度实施的对象主要是城镇居民,有些地方还许可当地的农民参加,缴费主要以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为主。相对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大病医疗保障制度中的政府补贴力度较大,反映了该项制度主要是解决城镇和农村弱势群体看大病的问题。低收入的弱势群体难以承受大病带来的经济风险,往往会因为经济问题而放弃治疗或者导致家庭生活条件的恶化。从该制度实践结果看,大病医保制度确能部分解决弱势群体看病难的问题。但在具体的实施中,也暴露出很多政策上的不完善。例如,在药品报销目录中,没有将那些性价比好、但市场价较高的药品列入进去,使得弱势群体的患者无法得到更好药品的治疗;另有一些患者使用了价格昂贵、但又是必要的医用辅材如心脏支架等,却无法报销,从而使整个家庭承受沉重的经济负担。由此可见,大病保障制度还待完善,尤其在报销的比例、起付线标准、封顶线标准和医疗救助等方面。

在新医改制度环境下,完善大病保障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加强对大病的统一认识和管理,深化和完善大病保障的各项政策,从而对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提供切实有效的医疗保障。

1江苏省大病医疗保障的现状分析

目前对“大病”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或衡量标准。一种是将住院医疗服务定义为“大病”,因为住院通常伴随着昂贵的住院费用支出;另一种是医疗机构根据医疗费用支出的金额来确定“大病”范围,这种定义考虑到了患者的实际支付水平和经济负担。本文根据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金额来界定大病范畴。

江苏省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十余年来,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作为“两江改革”试点之一的江苏镇江的医疗保险体制改革,为全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提供了较好的经验。目前,江苏省已初步建成以大病医疗保障为核心的医疗保障体系。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的大病保障以住院补偿为主、适当兼顾门诊报销为原则。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口覆盖率已超过90%,各地“新农合”制度试图不断降低住院补偿的“起付线”,提高大病补偿的“封顶线”。2008年参加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大病补偿金额可达6万元。其中,苏南苏州市“新农合”制度在实施补偿时,没有设置起付线,个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8万元;南京市“参合”农民个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7万元;苏北淮安市“参合”农民赞用补偿不设起付线,个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6万元。大病住院补偿规定为,按可报费用1万元以内报销50%,1万元以上报销比例不低于60%。总之,无论是苏南地区还是苏北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大病报销的限额和比例都还应进一步提高。但是大病报销比例和封顶线有待提高与城镇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低筹资标准是一个非常突出的矛盾,这使得“新农合”制度中的大病报销几乎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看病的经济负担问题。

城镇居民医保中的大病保障存在着“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问题。以住院大病保障为例,2008年,苏州市大病住院报销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800元,报销限额为10万元;南京市大病住院报销起付标准为1000元,报销比例为55%,报销限额为8万元;淮安市大病报销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限额为6万元。居民医保中的大病保障在定点医疗机构方面比“新农合”的层次高,报销的补偿力度更大,这与居民医保中的筹资标准高于“新农合”有关。虽然从补偿的标准和水平看,城镇居民参加大病保障享有一定的报销比例,但是总体水平较低。同时,受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各地的报销限额和水平差距较大,患者得大病导致贫困的现象不容忽视。

城镇职工医疗保障缴费标准高,参保人员患大病相对有保障。由于江苏省目前城镇职工缴费标准一般是平均工资的10%左右,每年约在1000元以上,个人缴费部分进入个人账户,其余则进入统筹账户,所以在缴费基数较高的前提下,就能享受到较高的大病报销的比例和额度较高的大病医疗救助,职工患大病的经济负担相对较轻。由此可见,无论从医疗定点机构选择还是药品报销目录层次和范围、以及报销的补偿比例等方面来看,城镇职工大病医保在三大基本医保制度中是具有相对比较优势的,保障能力也相对较强。

2完善江苏省大病医疗保障政策的建议

2.1加大政府对大病保障的支持力度

政府作为大病保障实施的主体,在制定政策时应更多地向大病倾斜,不断降低大病患者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比例,努力提高大病保障的公益性和公平性,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加强对大病保障的财政支持力度,建立多种形式的大病补偿方式,逐步扩大大病的保障范畴。

2.2明确大病范畴,扩大报销范围,完善报销方式

目前,大病保障中的“大病”概念还没有统一的定义,有必要明确大病的范畴,使得大病保障能进一步制度化。应该进一步扩大报销的范围,如将一些性价比好、但市场价格较高的更好药品列入大病保障药品目录,同时还应将一些特殊慢性病纳入大病保障对象,以维持这部分患病的基本生活。加强对大病的统一管理和确认,可以通过省级医保部门统一定期公布大病目录,不断深化和完善大病保障的各项政策。

此外,要不断完善报销方式,建立以技术标准为主的大病保障的评价体系,简化报销手续,最大程度地方便于民。应真正减轻大病患者的医疗负担,同时努力提高城乡居民参加大病保障的积极性。

2.3加强资金统筹管理,降低大病医疗保障的起付线标准

不断加强大病保障统筹基金管理,实行专门的主管部门监管,做好资金的保值、增值工作,增强大病保障基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保险基金可以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费用的征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支付,由医保部门负责。审计部门要对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同时,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适当降低大病住院起付线标准,减轻城乡居民的大病经济负担。

2.4提高大病补偿的报销比例和封顶线标准

大病保障虽然报销了一定比例的费用,但是对于城乡弱势群体的患者来说,他们仍然难于承担余下费用。三项基本保障制度中除职工医保外,“新农合”和居民医保的大病报销比例是较低的,尤其是较高的起付线和较低的封顶线,以及并不合理的报销比例使得大病中的很多患者仍然会因病致贫或因病返贫,甚至不得不放弃治疗,这与我国将来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全民医保有很大的差距。所以,各级医保部门应在现阶段报销比例和封顶线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不断地、有计划地提高政府的医疗保障水平和能力,降低患者自付比例,真正解决城乡大病患者看病难的问题。

2.5增加对弱势群体的大病医疗救助

大病医疗保障仅仅依靠现有的政策性保障是不够的,还应有医疗救助形式的补充。政府应成为医疗救助的主体,鼓励全社会广泛参与。首先,政府应提高对大病医疗救助的财政投人,投入资金不仅要随财政收入的增长不断增加,同时还要按财政增长的基数适当增加对大病医疗救助财政投人的比例。其次,大力发展民间救助事业,要发展社会捐助,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成立重大疾病的专项基金,如慢性白血病基金、肿瘤基金等,并由专门的机构负责运营与管理,让患者充分感受到社会的温暖。鼓励医疗机构为大病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从供给与需求两个方面真正为患者提供全面的健康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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