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晓 吴 欣
摘要:碳金融作为环保节能领域的新型融资方式,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和可观的收益。本文通过对国内外碳交易发展现状的介绍,指出我国当前碳交易存在着缺乏公众认知度、政策性风险较大、项目结构不合理等方面的挑战,并提出了建立全国性的碳金融交易所、发展优先领域项目、提高审批效率等建议。
关键词:碳交易;CDM项目;清洁发展机制;京都议定书
一、碳交易和CDM的背景
碳金融(carbon finance),又称碳融资,一般而言,广义的谈金融泛指所有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金融活动,包括直接投融资、碳指标交易和银行贷款等,狭义的碳金融则特指碳指标交易。
目前,在碳金融的主要融资方式中,与发展中国家联系最为密切的是清洁发展机制(即CDM)。清洁发展机制(CDM)是《京都议定书》框架下3个灵活机制之一,指的是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级合作,通过项目所实现的“核证减排量”(即CER),用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实现议定书第三条关于减少本国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
《京都议定书》为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规定了具体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京都议定书》规定,到2010年,所有发达国家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要比1990年减少5,2%。具体说,从2008—2012年,各发达国家必须完成的削减目标是:与1990年相比,欧盟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加拿大削减6%、东欧各国削减5%-8%。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暂不在第一阶段承担CO2减排任务。因此,在我国境内所有减少的温室气体排放量,都可以按照《京都议定书》中的CDM机制转变成有价商品,向发达国家出售。
CDM允许附件Ⅰ国家(即发达国家)与非附件Ⅰ国家(即发展中国家)联合开展二氧化碳(下称“CO2”)等温室气体减排项目,这些项目产生的减排额可被发达国家用以履行他们承诺的减排量,最终可实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双赢。对发达国家而言,CDM提供了一种灵活的履约机制:通过CDM可以使减排成本降低5-20倍,从而以远低于其国内所需成本实现《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指标,节约大量的资金;而对于发展中国家,通过CDM可以获得实现节能减排的资金援助和先进技术,促进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碳交易的国内外现状
自1996年第一宗碳减排交易成交以来,碳交易的承诺总量和总金额增长都十分迅速。全球温室气体减排交易市场自1996年至今已累计成交2亿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量。世界银行的统计数据显示,自2004年起,全球以二氧化碳排放权为标的的交易总额从最初的不到10亿美元增长到2008年的1250亿美元,5年间增长了125倍;交易量也由1000万吨迅速攀升至48亿吨。
交易额飞速增长,碳交易已经发展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商品交易之一。
可以预见,作为一项既可履行国际义务又有利可图的交易,全球碳交易量将持续增长。
目前全球最大的碳市场是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其他比较有影响的还包括英国排放交易体系市场(UKETS)、澳洲新南威尔士体系(NSW)和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
与此同时,清洁发展市场(清洁发展机制所形成的交易市场)是全球碳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2008年,1.6英吨1(GT)CO2是通过CDM进行交易的,起价只为320亿美元。在=级市场中核证的排减量为1GT,占全部CER交易2/3的市场份额,交易额比2007年增加了70%。
在亚洲,碳交易所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买卖由CDM产生的核证减排量(CER)。目前,印度已经有两个交易所推出了碳金融衍生品交易,包括多种商品交易所(MCX)推出的欧盟减排许可(EUA)期货和5种核证减排额(CER)期货,以及印度国家商品及衍生品交易所(NCDEX)2008年4月推出的CER期货。
2005年10月12日,我国颁布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中国境内的中资或中资控股企业可以对外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截至2008年7月18日,国家发改委共批准了1000多家企业的1444个CDM项目,预计每年温室气体的减排总量能够达到约3亿吨二氧化碳当量。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的最新统计数字显示,截至2008年9月9日,我国共有264个CDM项目在联合国成功注册,约占东道国注册项目总数的23%。这些项目预计产生的二氧化碳年减排总量将超过1.15亿吨,约占东道国CDM年减排总量的52%。其中由55家企业实施的64个CDM项目已获得超过6400万吨的核证减排量,约占签发总量的35%,是全世界温室气体减排量最多的国家。若按照我国目前每吨二氧化碳当量温室气体的平均售价为8美元计,共可以获得超过5亿美元的经济收益,除去国家所得利益外,企业可以获得近2亿美元的经济收益。
三、我国实施碳金融的挑战
目前,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公认的最具潜力的减排市场之一,随着越来越多中国企业积极参与碳交易活动,中国的碳金融市场潜力将更加巨大。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碳金融CDM项目的发展仍然存在较多风险和障碍,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只有认清风险,趋利避害,采取相关措施,切实提高我国CDM项目的核心竞争力,才能使中国碳金融相关企业和部门在国际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
总的说来,中国碳金融CDM项目运作中,主要存在以下挑战:
1对碳金融和CDM项目的认识不足
1998年5月,中国在联合国总部签署了《京都议定书》,并于2002年8月,正式核准《京都议定书》,CDM项目在我国开展的时间并不长,远远未达到全国范围的推广。首先,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等相关部门对碳金融和CDM的相关知识了解太少,宣传力度不足;其次,国内缺乏在有实力和知名度的CDM项目中介机构,中介没有起到好的桥梁作用,导致碳金融信息传递障碍;同时,国内许多企业还没有认识到CDM项目蕴藏着巨大商机,尤其是广大有碳交易潜力的中小型企业,缺乏对CDM项目常识的了解,对CDM的具体含义、CDM项目的选择标准和项目设计方法、项目的“合格性”以及“可行性”方面的知识相对匮乏,导致项目不合标准、通过率低。
22012年以后的政策性风险
目前主要的碳金融业务是机遇《京都议定书》的框架展开的,而《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时限是2012年。《京都议定书》规定,发达国家在第一承诺期也就是2008-2012年间,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5.2%。由于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目前尚没有减排义务。2012年之后的后《京都议定书》时代,我国是否需要承担一定的减排义务也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2012
年以后,CDM机制是否继续存在,现在注册成功的项目的CERs是否继续有效,都尚无定论,这将导致项目的业主收益存在较大的风险,项目注册成功日期越靠近2012年,项目业主的收益下降幅度越大。
3项目结构不够合理
中国实施CDM项目的优先领域是提高能源效率、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和回收利用煤层气甲烷项目。非优先领域的项目主要包括非二氧化碳、非甲烷气体减排项目。这些气体如氟化烃(HFCS)、氧化亚氮(N2O)的全球增温潜能很高,但减排的增量成本相对较低,实施此类项目只能带来减排量上的收益,并不能带来先进技术。据国际数据计算,中国的非优先领域项目所产生的CERs数量庞大,占据了世界总量的36.56%,而中国优先领域项目仅占同期世界CDM项目总量的15.75%,因此,我国目前的CDM项目太注重当前收益,忽略了长远发展。对可持续发展和提高减排技术的项目,比如农村沼气、边远地区太阳能发电等,由于过于分散,且减排量较小,因CDM开发成本较高,买家也不愿意买这样的项目,导致这些项目由于没有CDM收益,无法实施。这种现状违背了发展CDM项目的初衷,对于引进先进的减排技术,切实改善我国环境现状益处不大。
四、对策建议
针对以上严峻形势,我们应切实采取相关措施,为我国碳金融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推动社会的全面和谐发展。具体措施如下:
1在国内建立世界性的碳金融交易场所
在国内建立世界性的碳金融交易场所,一方面可以为国内外的企业和机构提供交易平台,提高碳交易的效率和公平性,为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成功参与交易提供更大的可能,另一方面可以提高我国在国际碳金融市场的地位和声望,使我国拥有更多的CERs的定价话语权,改变目前市场上发达国家一统CERs定价权的被动局面。同时,无论现在是我国作为CERs的提供者(卖方),还是2012年以后政策变化,我国有可能要承担减排义务,成为CERs的需求者(买方),只要碳交易存在,那么,建立碳金融交易场所就是极其必要的。
2积极鼓励优先领域项目的发展,提高自身能效
政府应积极引导鼓励能源类、垃圾填埋气类、能效提高和燃料转换类等对我国经济、社会和环境改善贡献较大的项目的开发,对这类项目征收较低税额,提供低息贷款等金融支持。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在2005年10月出台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中国政府将从氟化烃(HFCS)、氧化亚氮(N2O)减排项目的收益中拥有65%和30%的份额,用来建立清洁发展基金,支持国家在优先领域实施应对气候变化的活动,这反映了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对世界的承诺和表率作用。
3加大宣传推广,加强培训,提高政府审批效率
中国应当加强CDM的宣传力度,目前各省份都已建立CDM地方技术服务中心,这些中心应切实加强CDM项目以及碳金融相关知识的推广工作,对政府官员、中介机构和企业进行培训,并通过媒体广告等形式,使公众加强对CDM的了解。相关部门应切实提高审查和批准的工作效率,合理减少审批步骤、缩短审批时间,以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