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项目业主对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2009-10-29 10:07
中国高新技术企业 2009年18期
关键词:监理工作监督管理

马 翔

摘要:虽然经过几十年的工程实践,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的建设监理还存在诸多客观问题。为了更好的服务于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文章对监理与业主的现状、目前监理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进行了分析,并对项目业主在工程建设中如何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予以了分析探讨。

关键词:项目业主;监理工作;监督管理;建设监理

中图分类号:TU3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09)18-0127-02

一、建设监理与项目业主的关系

20世纪80年代,我国对传统的项目业主的建设工程管理实践进行反思和总结,认识到工程项目管理是一项专门的学问,从而在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中推出建设监理制度。建设监理制度旨在采用科学管理技术,协助项目业主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学术界最初将建设工程监理定位于工程项目管理,认为项目业主在缺乏工程项目管理知识的情况下,应该由监理工程师的管理工作代替项目业主的项目管理。但是,就目前我国现状而言,仅仅通过短时间培训的监理工程师,并不能深刻掌握现代工程项目管理的理论和经验,对提高我国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的贡献有限。现实中,种种主客观因素造成了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地位相对较弱。相反,我国业主的项目管理能力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提高,项目管理实践能力不断提高,这是由于项目业主对工程项目是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在项目参建者中对工程项目的关注程度也是最高的,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处于核心地位。建设监理存在若干先天或后天的缺陷,无法完全取代项目业主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二、现阶段建设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监理定位与实际存在较大差距

“1988年我国监理建设工程监理制之初就明确界定,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是专业化、社会化的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建设工程监理与国外通称的建设项目管理是一致的”,学术界将建设监理定位于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监理是受建设单位委托,为建设单位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

而实际中,作为国家强制推广的建设工程监理,在《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并没有明确监理是对建设项目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只明确了监理是以施工阶段为主,并且其实际工作范围一直被限制于工程现场的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距通称“三(四)控两管一协调”的基本要求也有较大差距。

(二)中国的国情和大业主的意识造成监理工作困难

长期计划经济体制影响下,项目业主长期采用自建自管的模式、合同意识差,行政决策多于科学决策、随意性强,并且在体制上、认识上,大业主的意识根深蒂固。这种环境极易造成监理单位或者成为业主的雇员,对业主惟命是从,或者成为业主的传话筒,直接将业主指令下达给施工单位,丧失了工程监理的独立性、公正性的基本要求。实际的监理工作往往有责无权、畏头畏尾,根本无法运用多种科学的措施进行管理,严重影响工程管理的质量,发挥不了监理的作用。

(三)监理的责权利不统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明确规定了安全质量事故监理负连带责任。而现实情况是由于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以及项目业主自身不规范造成事故,只要一发生,监理就首当其冲,不得不承担原本不该由监理承担的责任,甚至监理成为其他责任单位的替罪羊。

“有多大利益与权力,负多大责任”。监理应该只承担项目业主授权范围内监理应负的责任,其中有违约责任、违法责任、安全生产连带责任等。除违法责任较大外,其余两项均为连带责任,监理应承担的责任相对较轻。

(四)监理自身的素质下降

监理开展业务前期,由于门槛较高,监理首先是在国家大型工程中显现出重要作用,当时监理人员素质、监理的酬金相对较高。但是现阶段,随着监理业务的迅速扩充,众多监理公司不惜在监理市场中恶性竞争,为抢占市场随意压低监理取费费率,致使中标单位监理费极低。

基于成本考虑,中标监理单位无法聘用素质高、业务水平好的专业监理人员,而只能临时聘用使用成本较低的非专业监理人员,这部分人员监理业务水平和个人素质良莠不齐。个别人员甚至没有责任感,品行低劣,与施工单位吃住在一起,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职责所在,也就不能正确行使监理的职权,这样导致监理人员素质呈整体下降趋势。

而另一方面,有些监理企业只顾眼前既得利益,“片面逐利”“短期行为”成为其显著特点,没有形成良好的管理机制和系统的管理经验。一方面受管理水平限制,监理工作无法做到全面系统,管理上的漏洞极易造成工程项目的损失。另一方面,没有长远的战略眼光成为制约了监理企业的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五)业主方对监理工作的干扰

项目业主为了盲目追求经济利益或者的确无法真正区别监理公司好坏,只是以监理费的多少确定监理单位,从而导致监理费过低。监理单位无法提供高素质监理人员,也无法提升企业整体素质,进而形成一种恶性循环。这也是监理素质下降的原因之一。

基建管理模式落后。自己的人管自己的工程,缺少科学先进的基建管理模式,在管理中各参建方没能发挥自己的优势,制约因素过多。“大业主、小监理”现象有时还会造成了一个工程中业主的管理人员要比监理人员多或管理层次多,业主经常插手监理人员正常业务。

科学管理意识差。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使得业主合同意识差、随意性大,业主方对监理工作的干扰相对较多。在建设工程目标上压工期、压造价,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变更多或时效不按要求,给监理工作的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带来困难。

三、项目业主对监理工作现状应采取的措施

(一)针对目前监理工作中存在的这些问题,业主应采取“立、帮、管”三种方式予以应对

“立”是业主要树立监理的权威性,就是明确监理的权限,使其能够真正发挥公正第三方的作用。要做到根据委托的监理合同对监理充分放权,使其真正具有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对工程三控的监督控制权;组织协调有关单位的主持权;重大事件的及时处理权;工程索赔的审核权等各项权利。

“帮”是业主要及时的为监理提供信息服务,使其能够充分了解工程各方信息,把握全局。业主要做到及时地将与本工程有关的设计、勘探单位的人员名录以及有关材料设备、供应厂家名录告知监理单位,并及时提供相关合同文本以及工程图纸等文件资料,使之能把握工程相关信息,拥有工程管理的相关依据,及时进行工程的组织协调。

“管”是业主要对监理单位的工作进行必要的考核。要依靠监理,不能依赖监理。要在监理的人员、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沟通协调能力上进行必要的考察考核,督促监理的工作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1.要对选派监理人员进行考核。选择适当的总监理工程师和适当的监理人员,考核监理人员的工作能力、个人素质以及监理部人员配备的合理性和协调性。

2.要对监理项目部的规章制度进行考核。根据工程实际制定的监理规划中一般都明确项目部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是规范监理人员工作行为的准则。

3.要对监理工作的流程进行核查。监理项目部制定的工作流程,要与工程项目特点以及项目业主的管理方式相协调。要严格按照程序办事。

4.要对监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制定考核的标准、考核的时间及要求,对监理的工作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工作目标的实现,工作人员的基本职责,出勤到岗情况。

5.督促监理严格按照监理工作程序进行,完成监理应该完成的工作,如编制监理规划,制定监理实施细则,实施施工中的监理,参与竣工验收,签署监理意见,提交监理文件档案。

(二)业主不干涉监理正常工作,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综合素质

1.业主方特别是业主工地代表一定要掌握一定的项目管理知识,要了解监理工作的基本内容。只有掌握和了解监理工作的目的、内容、职责、规程等内容,才能有效地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2.做好业主应做的工作。业主在工程管理中正确行使自己的决策、保障、监督、协调四项职能,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并且重点为项目建设创造条件,做好筹集资金,宏观调控,协调外部关系等工作。

3.业主应该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学习科学先进的管理方法,采取适合的项目管理模式。

参考文献

[1]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建设工程监理概论[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

[2]胡文发,何新华.现代工程项目管理[M].同济大学出版社,2007.

[3]刘惠斌.探讨高校基建管理部门对监理的监管的措施[J].职业时空,2008,(6).

[4]汪峻,朱峻,等.中国监理现状分析及展望[J].建设监理,2008,(9).

作者简介:马翔(1974-),山东泰安人,泰山医学院总务处工程师,项目管理工程硕士,研究方向:高校基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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