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礼伟
40年毛泽东在延安展望说:新中国航船的桅顶已经冒出地平线了。他当时所希望的“新中国”,是一个“新民主主义共和国”和一个“名副其实的中华民国”以及“中华民主共和国”(均见于《新民主主义论》)。国家的名字当然要好听,但名副其实更重要,“中华民国”没有名副其实,结果失败了。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从此,为了建设一个名副其实的人民共和国,中国各族人民共同走过了一条既取得了“巨大成就”也经历了“严重失误”的曲折道路(参见1981年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
如果说新中国意味着新政权取代旧政权,由“我”来变革“别人,我们正在努力建设的新新中国则意味着用今日之“我”升级改造昨日之“我”,自我变革。那么什么是从新中国走向新新中国最深厚的动力?1978年以来的改革开放历程告诉我们:是中国民众的自强精神、创造精神和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之心。值此人民共和国建立60周年之际,各级公权力机构向人民道一声感谢,道一声辛苦,乃至对于做得不夠好的地方向人民道一声歉,都是应该的。
从新中国走向新新中国的改革开放之路,是在人民群众的推动下、从人民群众的实践中确立起来的。例如目前已成为一种普遍制度的村民自治制度,便是起源于民间的自发改革。在原有的人民公社体制瘫痪之后,“上面”对农村基层新体制并没有及时给予明确的指导意见,1980年2月,广西宜州合寨村的村民们自发选举村民委员会,实行村民自治,成为了农村政治体制改革的先声。四川白庙公社和安徽小岗村农民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实验、民营经济在国企围墙之外兴起的温州模式、福建永安洪田村的林权改革等等,也都体现了民间的自主自治精神、改革创造精神是中国式“进步运动”的强大动力。值得一提的还有1980年北大学生竞选海淀区人大代表一事,这是1949年以来中国民间首次自发的基层民主选举实验,到今天,基层民主选举已经成为中国政治生态中的一个普遍潮流。今天多种多样的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模式实验,也为今后相关体制的新路向提供了在“试错”中前进的可能性。
从世界范围来看,许多公共体制的变革,其创意和最初实践,都是来自民间,来自人民的自主行动;在很多情况下,政府只是顺势变革而已。欧洲中世纪的城市制度,是由商人和手工业者缔造的,是从民间的市场规则中衍生出来的,而市民自治的城市,是西方现代社会制度的重要源泉。16世纪德国宗教改革运动,是由一位大学教师马丁·路德发起的,1517年他在维滕贝格教堂贴出95条论纲,对教皇的苛政提出质疑,从而引发了宗教领域中的一场巨变。在新大陆首先订立了公民自治和法治原则的,是1620年“五月花”号船上的几十位普通移民。20世纪初美国的进步运动(包括反垄断企业运动、黑幕曝光运动等等)亦是一种参与式改革的典范,这场由民间兴起的运动最终在国家法律层面,确立了一系列保障公民福利的制度。
中国台湾在上世纪90年代蓬勃发展的司法改革运动,亦是由社会团体、律师、基层法官自下而上推动的。针对台湾司法体系中的法官终身制、人事体系封闭、司法不独立、法官收红包和错判、乱判等现象,在官方和政界无所作为的情况下'一批有公益心的律师和法律学者成立了财团法人“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这些人有专门的法律知识,又与人民有密切的联系,知道什么地方最应该改革。他们派人到法院去旁听,记录并向媒体曝光法官的不良言行;他们发问卷给律师,让他们给法官打分。结果是:“台湾的司法改革进行到今天,一般性的案件,外部力量要想干预已经很难了,法官收红包也基本不可能”(参见本刊2009年第7期对台湾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执行长林峰正的采访:《司法改革不能没有律师参与》)。针对台湾的这一经验,中国大陆亦可尝试成立各种民间的专题改革基金会,不仅坐而论道,而且坐言起行,自下而上地有序地推动改革。
当年林则徐在广东得出“民心可用”的心得,今天,不但要借重民心,更要向人民赋权。当今中国民众的自主自治能力、问政参政能力在丰富多样的实践中已经有了很大提高,不能再小看他们了。在改革日程中,只有向广大人民、向基层、向公民团体赋权,实行参与式的改革,老百姓才能避免“被改革”。我们既要强国,也要强民,民强则中国强。
建设一个新新中国的难度,不亚于当年以新中国替代旧中国。谁谓河广?一苇杭之。如果不缺乏自我变革和自我革命的勇气、魄力与行动,美好的愿景是可以稳步达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