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浏
Yick Wo,看到这个奇怪的英文,如果对美国宪政史不是特别熟悉的话,不知道是什么意思。其实,Yick Wo是一个中国人的英文名字,至于这个人的中文名是什么,就很难考证了。现在,一般都把YickWo翻译成“益和”。
不过,就是这个连中文名都没有留下来的中国人,却打了场轰轰烈烈的官司。从这场官司判决至今,在美国各级法院的判决中,曾经130余次援引这一案例,可谓是一个相当重要的判决。
一个我们连名字都不熟悉的中国人,是如何通过这个官司影响美国的?
老华侨碰上“新问题”
益和,是美国大陆上黑头发、黄皮肤的中国人。不过,他刚踏上美国的时候,并不是拿绿卡的“美籍华人”,而是大清帝国流落的子民,是否剪辫子难以考证,但他当时肯定不是“美籍”,而只是一名普通的“华工”。
华工的辛酸自不用说,但到了新大陆,他们总是有办法营生。和淘金的华工不同,益和选择了另一个大众化的行当:开洗衣店。
益和选择的地方是加利福尼亚的旧金山。在早期移居旧金山的华工中,从事的职业不外乎淘金、修铁路、务农等类别。除此之外,最常见的就是“三把刀”经济——所谓的“三把刀”,就是剪刀、菜刀和理发刀,这“三把刀”。和裁缝洗衣业、中餐馆业、理发业相对应。益和从事的,正是“三把刀”之一的裁缝洗衣业。洗衣业听起来是个轻松活,但其实不然。洗衣工往往每天劳作10多个小时,工作单调、乏味,由于大部分是给其他华工服务,收入非常微薄,只能艰苦度日。
而且,洗衣业也是重体力活,有“八磅生涯”的“美称”。有这样一首歌谣,描绘的正是洗衣工的艰辛生活——“一把熨斗八磅重,十二小时手不闲。一周干满七天活,挣了一点血汗钱。拣到洗,熨到叠,为了一碗活命饭,辛苦劳累在‘金山”。
即使洗衣业工作繁重,利润微薄,益和还是在旧金山开了整整22年的洗衣店。在这22年之中,不管什么部门来检查卫生,还是来检查安全问题,他的小店总是完全合格。所以,他有消防部门的合格证书,有公共卫生部门的卫生许可证,也有安全部门核发的有关房屋结构和地基检查的材料。当然,他的小洗衣店也从来没有影响过周围居民的生活。
但就是这样老实巴交的益和,也碰到了难以解决的新问题。
在经营22年的洗衣店之后,他忽然发现,如果要继续开洗衣店的话,必须去当地政府领取一个营业执照。但要拿到这个营业执照,却是一件难以完成的差事——几乎所有华人开的洗衣店都领取不到这个执照。
这真是一件令人绝望的事情。
美国人的猫腻
在《新大陆游记》中,梁启超声称,加州的繁荣“实吾国人民血汗所造出之世界也”。但当时的美国人并没有看到华人的贡献,只看到他们抢了自己的生意。
在一些美国人看来,华人是“怪异和下等的种族”,“无信义可言”。残杀华工的极端案例也时有发生。为了阻止华人开设的洗衣店发展,在1877年的夏天,连着三个晚上,大量华人洗衣店遭到暴徒的袭击,玻璃被砸,机器被损坏,贵重的物品被抢走……
和暴徒一样,旧金山政府也拿华人开设的洗衣店“开刀”。不过,他们采取“文明”的方式——立法来限制华人洗衣店。
1873~1884年10来年间,旧金山当地政府通过了14项被称为“洗衣店条例”的法律。
这一系列条文明确地针对华人的洗衣店。比如,按照“洗衣店条例”,任何开设在市内木制建筑之中的洗衣店,都必须到政府领取营业执照,否则罚款1000美元,或者是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有意思的是,在旧金山市区的320家洗衣店中,有310家都在木制建筑中,也就是说,几乎所有洗衣店都受到这一条文的制约。
按理说,这样的条文也没有什么不公平,大家都去领取营业执照也就行了。但问题是,尽管谁都可以去申请营业执照,但没有任何一个条文说明拒绝或者给予执照的条件。
这样一来,旧金山市政府就具有非常强大、甚至是无限的自由裁断权。结果是白人申领执照一路绿灯,而华人,却一一被拒绝。貌似公平的法律,通过市政当局的裁断权,变成了种族歧视的利器。
美国人为什么没有直接在法律中规定华人不能开设洗衣店呢?如果这样的话,岂不省事多了?主要原因在于,南北战争后,美国在1868年通过了美国宪法的第14项修正案,以此来巩固废除奴隶制带来的人权方面的成果。
美国宪法第14项修正案中有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各州“在其管辖范围内,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法律的平等保护”。所以,这一内容被称为“平等保护条款”。
如果旧金山当局立法公然歧视华人,肯定会被判定为“违宪”。所以,当局的想法是,如果法律上看起来平等,而能通过裁断权来达成歧视的结果,也同样是可取的。
华人店主的反击
对于旧金山当局的手段,华人们没有忍气吞声、默默地接受,而是选择了抗争。在斗争过程中,也没有如同一些评论家所说的,中国人到国外是“一盘散沙”,而是组成了一个华人洗衣业的行会——“同心堂”,共同进退。
在同心堂的支持下,益和与其他100多家华人洗衣店主开始照常营业,而不顾市政当局的“洗衣店条例”。
结果很容易想到,他们都被当地的警察逮捕。于是,官司大战开始上演。
在被逮捕的大量华人店主中,益和是最佳的原告。正如前面所说,他小心翼翼地经营了22年的洗衣店,具备一切洗衣店需要具备的资格。
益和首先控告的是逮捕他的警长霍普金斯。
官司直接打到了加州最高法院,原告要求释放益和,并矫正旧金山的错误做法。在当时的美国,华人总是喜欢聘请最优秀的律师打官司,这一次也不例外。不过,即使律师很优秀,受到的歧视也很明显,结果仍是败诉。
幸运的是,另一位华人店主和利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和利也败诉了,但在判决时,法官的态度有所保留,认为如果驱逐了华人的洗衣店,会“给予那些主要由白人资本建立和经营的大企业以垄断地位”。同时,判决还对市政当局的无限制裁量权表示了不满。
后来,益和与和利都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由于性质类似,两个案例合并审理。大法官斯坦利·马修斯判决:两人遭受了不公正对待,立即释放。在美国宪政史上,这一案例被称为“益和诉霍普金斯案”。
在判决中,法官认为“洗衣店条例”是“‘对申请人的申请批准与否的赤裸裸和专断的权力”。并宣称,“尽管条例本身是公正的,表面上也不偏不倚,但是,如果公权部门带着恶意的眼光并以不平等方式执行和应用它们的话……那么,对平等的公正的否定仍然为宪法所禁止。”
也就是说,法律是否平等,不仅仅看条文是否平等,还要看它的执行过程是否会导致不平等。
此后,这一案例鼓励更多的遭受歧视的群体或个人站出来,也让美国社会更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