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而味,当心惹上缠手官司
案例一:2008年5月11日上午。王某驾驶农用车到县城购买农具。此时同村的刘某要求搭车.并将装有5000元人民币及衣服等物的蛇皮袋顺手暂放在农用车驾驶室后座上。当天下午,王某回家后发现了蛇皮袋并隐藏起来。而刘某在县城购物后准备付款时.一摸口袋发现钱不在身上.方才想起自己的蛇皮袋丢在王某的农用车内,便赶到王菜家去追索财物。王某虽承认有财物,但却拒不交出。当天晚上,刘某会同派出所民警再次找到王某。经过教育,王某终于把钱、物交还给刘某。
案例二:2008年5月。农民林某夫妇将自家种植的西瓜销售给某超市。在结账时,因超市会计人员疏忽,多付了一次款。对于这到手的“馅饼”.夫妇俩百般抵赖,拒不返还。无奈之下,超市将二人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重复领走西瓜款.被告亦不否认重复领款的事实,但无证据证明该笔款项是其合法所得,属于不当得利。理应予以返还。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6399元。
案例三:前些天。村民高某忙完农活时回家发现.自家饲养的一头肥猪从猪圈中跑出丢失。邻村的朱某在一处农田里发现了该猪。见没人管。便将猪赶回自己家中喂养。高某在丢猪的十几天后得知此事。便到朱菜家中索要。朱某以拾得的东西不犯法为由拒不返还,高某无奈到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朱某拾得高某丢失的肥猪系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朱某返还高某肥猪,高某负担朱某饲养肥猪期间所花费的费用180元。
案例四:2008年6月3日.出租车司机李莱拾得乘客陈某遗失的手提包一个。内装有35万元人民币和身份证、信用卡等证件。次日,失主陈某火速乘车赶回向其索要,但李某拒不承认。陈某逆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经查证此款确系李某拾得后,李某仍拒不承认。法院经审理.以侵占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赔偿陈某人民币弘万元。
点评: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拾到钱物不还已不仅仅是道德问题.这种行为轻则违反法律规定,重则触犯刑律。在以上案例中,分别涉及不当得利和侵占罪的法律规定。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获得的利益。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所谓侵占罪,是指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案例一中,王某起初将刘某的遗忘物随车带回家,是无意的,本身也没有什么过错。但其到家后发现别人遗忘的财物并藏匿起来,在刘某前来追索时,仍拒不交出,其行为已涉嫌构成侵占罪。案例二中。在被告不否认多领款项事实的情况下.原告按侵权之诉将被告告上法庭,这一维权措施同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除责令被告返还财产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予以拘留。案例三中,朱某对高某负有返还肥猪的义务.朱某拒不返还。则应承担因侵权而给高某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即应返还原物或折价赔偿。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在要求朱某返还高某肥猪的同时,由原告承担被告饲养肥猪期间支出的费用。符合民法中的公平原则,这样处理是妥当的。案例四中,李某明知所拾巨款系陈某所遗失.当公安机关传唤他时仍拒不承认,且数额巨大,已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完全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262400山东省昌乐县司法局张兆利电话:0536-6229276
聘任书能否算劳动合同
编辑同志:2008年初我进入一家饲料公司。试用期过后得到了一纸聘期为两年的聘任书,聘任我为销售部经理,在聘任书中,^\司还明确了我的职责、待遇等。半年后,公司更换了总经理,新任经理对人员开始进行清理、整顿。新经理以聘任书不是劳动合同.公司与我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与我解除劳动关系。请问,聘任书是否算劳动合同?我现在是否属于事实劳动关系?经理有权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吗?
读者裴勇裴勇同志:你跟饲料公司之间虽然没有签订平常我们所称的劳动合同.但公司发给你的那份聘任书可以视为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由于该聘任书中已基本具备了以上7项必备条款,且双方对聘任书中的内容都没有任何异议。已经按照聘任书中的规定进行工作,领取工资,享受待遇。这说明双方当事人就聘任书中明确注明的聘用期限、工作内容、待遇等达成一致.并已实际履行。所以,该聘任书应视为劳动合同。既然聘任书被视为劳动合同,那么公司新经理在聘任书中注明的聘用期限届满之前.就无权与你解除劳动关系,随意解除劳动关系违反合同的约定.你完全有权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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