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凯
摘 要:政治合法性分为规范主义和经验主义两个基本的研究范式。政治合法性的规范主义范式强调政治秩序的“价值”而非认同的“事实”;而经验主义范式则强调,由于无法证明价值体系以及价值体系之间所存在的冲突关系的真实性,所以在合法性问题上没有真理可言,只要政治共同体成员在忠诚的基础上对政权能够支持,就有合法性,而不管政权的性质如何。从历史来看,中国共产党拥有巩固其执政地位的坚实基础。但在新的历史时期,要巩固其长期的执政地位,必须在规范和经验两个方向上做出努力来获得更深刻的执政合法性。因为从短期历史来看,通过政治社会化的过程,由经验的政治认同获得的政治合法性是非常有效的。但是从长期历史来看,规范的政治合法性对巩固执政地位具有更持久的支持力。
关键词:政治合法性;规范主义;经验主义;新思维;政治认同
中图分类号:D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68(2009)05-0015-07
胡锦涛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深刻认识到,党的先进性和党的执政地位都不是一劳永逸、一成不变的,过去先进不等于现在先进,现在先进不等于永远先进;过去拥有不等于现在拥有,现在拥有不等于永远拥有。党要承担起人民和历史赋予的重大使命,必须认真研究自身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领导改革发展中不断认识自己、加强自己、提高自己。”[1](pp.31-32)在推动改革的社会转型时期,中国共产党是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活力的主要政治力量。
毫无疑问,中国过去取得的经济成就及其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是政权合法性的重要来源,但经济成就是执政合法性的充分条件吗?要获得更深层次的政治合法性,中国共产党还要做出哪些努力?本文试图对中国共产党关于执政合法性的新思维:“过去拥有不等于现在拥有,现在拥有不等于永远拥有”,进行政治学解读,寻求执政党获得深层次政治合法性的理论支撑。
一、政治合法性的理论视野:规范主义与经验主义之争
在政治哲学的语境中,政治合法性关注的核心问题是:为什么要有国家,我们需要它吗?国家行动的正确目标和限度是什么?问题的实质是国家行为正当性范围的界限在哪里。政治合法性的内涵是指:“(政治)合法性是对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关系的评价。它是政治权力和其遵从者证明自身合法性的过程。它是对统治权力的认可。这种认可是建立在一系列条件基础之上的。而这些条件主要与认同、价值观及同一性和法律有关。它也对政治权力的行使和作用在责任感和社会化方面产生了一些约束。”[2](pp.1-2)也就是说,政治合法性是从区分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出发,审视那些可以使双方都接受的基本要素,力图了解政治权力是否被置于社会共同体成员互利关系的框架之内。它以承认政治权威为前提,其机制的目标在于建立对统治权力的承认。
政治合法性问题一直是政治思想家关注的主要议题之一。西方对它的规范主义探讨可以追溯到古希腊,而从经验主义的视角来论证它则肇始于近代。“政治合法性研究范式的分野始于西方近代资产阶级启蒙运动时期。自近代以降,西方政治学者对合法性问题的研究通常可分为两种基本范式:规范主义和经验主义,这两种研究范式的划分肇始于近代‘政治哲学与‘政治科学的知识分立过程。”[3](p.20)
政治合法性的规范主义范式强调政治秩序的“价值”而非认同的“事实”。在古希腊,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强调城邦“正义”秩序的重要意义,“正义”的政治秩序要求人际关系的互相平等。正义的最后理由,则是以“人性”为根本。柏拉图指出:“正义是智慧与善,而不正义是愚昧无知,显而易见,正义比不正义更强有力……人们说:做不正义事是利,遭受不正义是害……既不要得不正义之惠,也不要吃不正义之亏。打这时候起,他们中间才开始订立契约。他们把守法践约叫合法的、正义的。这就是正义的本质与起源。……我想我们可以说,有个人的正义,才有整个城邦的正义。”[4](pp.37,46,57)柏拉图赋予“善”的整体意义,就是透过政治组织的“正义”实践,把观念世界的“至善”实行到尘世中来,而“避恶”的范围,就是防止并祛除违反正义的一切事件。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哲学思想在原则上和柏拉图一样,他认为国家的存在是为了个人,因此国家的所有制度,都必须为了个人的幸福而努力。因此,人的生存和发展,才是国家存在的理由;人的尊严的保持,也才是国家所努力的目标。他指出:“政治的公正是自足地共同生活、通过比例达到平等或在数量上平等的人们之间的公正。在不自足的以及在比例上、数量上都不平等的人们之间,不存在政治的公正,而只存在着某种类比意义上的公正。公正只存在于其关系可由法律来调节的人们之间。”[5](pp.147-148)在亚里士多德的政治体系中,国家成员里的每一个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他们都有同样的权利并承担同样的义务。在近代,洛克开创了政治合法性的规范主义研究范式,他认为,如果国家违犯道德上的优先权利,就没有一个国家算是合法的;同时,如果在国家管辖下的那些人不“同意”国家的权威,就没有一个国家可正当地命令他人。洛克指出:“任何人放弃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的唯一的方法,是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为一个共同体,以谋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当人们最初联合成为社会的时候,既然大多数人自然拥有属于共同体的全部权力,他们就可以随时运用全部权力来为社会制定法律,通过他们自己委派的官吏来执行那些法律,因此这种政府形式就是纯粹的民主政制。”[6](pp.59,81)洛克的政治合法性理论预先处理了当代政治哲学家对自由与民主的关注。它要求政治范围应该有限制,人类社会必须有不受国家干预的个人生活与行动范围。在观念上,政治合法性有一部分是依赖尊重非政治或超政治的人类生活的不可侵犯,这是洛克贡献给现代政治思想的观念。
政治合法性的经验主义研究范式强调,“政治权力存在的理由不应该在人类社会的‘道德规范领域去寻找,而只能在统治者对现实政治秩序维护的‘政治场域中去感悟”[3](p.20),也就是说,人类试图依据一套终极性的“道德规范”来过一种“善”的生活将是不可靠的。霍布斯在这一领域做了开创性的研究,他强调自利与理性的个人在有主权者存在的地方,除了遵从主权者的权力外,将别无选择,抑或在无主权者存在的地方,建立一个主权者。超越这个论点,就不能产生政治合法性的问题。他指出:“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7](p.94)可以看出,对霍布斯而言,社会契约是“结合契约”,亦即是“使人成为一个人的契约”。
在近代,对政治合法性进行经验主义研究的集大成者是马克斯•韦伯。韦伯认为,在现实政治中,任何成功和稳定的统治,无论其以何种形式出现,都必然是合法的,而不合法的统治本身就没有存在的余地。他指出:“‘统治应该叫做在一个可能标明的人的群体里,让具体的命令得到服从的机会……一切经验表明,没有任何一种统治自愿地满足于仅仅以物质的动机或者仅仅以情绪的动机,或者仅仅以价值合乎理性的动机,作为其继续存在的机会。勿宁说,任何统治都企图唤起并维持对它的‘合法性的信仰。”[8](pp.238-239)韦伯的基本观点是,由于无法证明价值体系以及价值体系之间所存在的冲突关系的真实性,所以“在合法性问题上没有真理可言,只要群众在忠诚的基础上对政权能够支持,就有合法性,不管政权的性质如何,也不管政权是通过什么手段来赢得支持的”[9](p.49)。因此,在现代国家中,国家所制定的简单形式法就构成了它的合法性基础,因而根本没有必要将政治合法性建立在价值之上。哈贝马斯对韦伯的经验主义合法性理论提出了批判,他指出,“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能够被认可的价值”[10](p.184)。他认为,如果合法性信念被认为是一种同真理没有内在联系的经验现象,那么,它的外在基础也就只有心理学的意义。这表明西方当代政治哲学在政治合法性问题上,开始向规范主义的回归与超越。
由此可见,政治合法性的规范主义和经验主义研究范式的分歧在于:我们判断一个政治权威是否合法的依据,是看统治者是否能够赢得被统治者的同意、支持和服从,还是从这个政治权威本身所蕴涵的价值来判断(即它本身是否是正义的,能否具备“善治”的社会治理能力)。笔者认为,在人类政治世界中,要完全排除价值判断、能力以及何为“善”的问题,是不可能的。因此,我们在讨论政治合法性的时候,完全偏向规范主义或者完全偏向经验主义的方法论都是不可取的,因为规范主义的政治合法性取向离不开政治生活的经验支持,而经验主义的取向也必须以价值关怀作为其存在的依据和前提。
二、中国共产党获得执政合法性的基础
政党政治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的政治治理形式,其核心是政党通过执政来实现它的治理国家的政治理想。所以,如何赢得和维持执政地位是政党面临的首要任务。在西方国家,通过选举手段而形成的政党竞争是政党获得政治合法性的主要途径。与西方国家不同,中国共产党获得执政合法性,既是近代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新中国进行现代国家建设的现实选择。因为她在领导中国革命的过程中已经成长为整个民族的政治领导力量;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现代化建设的历程中已经成长为整个国家的核心力量。“这决定了在中国,党的领导、现代化发展和国家建设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党的领导作用的发挥决定着国家建设的全局与长远。”[11](p.29)中国共产党获得政治合法性的基础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意识形态的途径
意识形态是指“具有符号意义的信仰和观点的表达方式,它以表现、解释和评价现实世界的方法来形成、动员、指导、组织和证明一定的行为模式或方式,并否定其他一些行为模式或方式”[12](p.368)。一定社会的意识形态,包括三个相互联系和相互依存的部分:一是意识形态的认知——解释部分;二是意识形态的价值——信仰部分;三是意识形态的实践——行动部分。通常来看,“一种意识形态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存在与作用,依赖于意识形态本身的自洽性,而这种自洽性源自于作为其有机成分的认识——解释的科学性与真理性、价值——信仰体系的自明性与优越性、实践——行动体系的合理性与有效性”[11](p.243)。
中国共产党自诞生开始就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作为自己的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本身是科学的,是符合人类历史发展规律的。这是因为:第一,从其认知——解释体系来看,马克思主义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作为其世界观和方法论。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社会在本质上是由生产方式构成的经济基础,影响或决定意识形态和政治的上层建筑,即我们可以根据社会的经济和阶级因素解释社会和历史的发展,辩证法是决定自然和人类进程的非人格化力量。第二,从其价值——信仰体系来看,它坚持民主、自由、平等、独立以及人的解放和全面自由的发展,即坚持“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反对任何形式的剥削和压迫,在将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人类将第一次能够决定自己的命运,实现自己的全部潜能。第三,从其实践——行动体系来看,马克思主义认为,意识形态应具备“改变世界”的政治实践功能,即“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中国共产党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经过艰苦的努力,实现了国家独立和民族解放并领导全国人民进行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这充分显示了其马克思主义的政治实践和行动能力。
总之,意识形态具有为社会成员提供指向政治系统的情感支持,唤起他们对政治合法性的信仰之功能。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整合力量,它具有确定国家的合法性和目标以及论证中国的政治体系的合法性的意识形态功能,它提出全社会的共同价值观,调和社会中的各种利益。以马克思主义理论武装起来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一种新型的政党。实践证明,它有能力进行意识形态的领导,因为它以自由讨论和一致行动相结合的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则,实现了社会整合并有效领导了中国的现代国家建设。
(二)历史的必然选择
在中国传统社会里,儒家意识形态确立了统一帝国的基本理想,并且为其统一的维持提供了制度和文化的框架,也影响了统治者的基本政治取向、目标和内部需要。艾森斯塔德指出,传统中国“在新王朝崛起的时候,他们(统治者)依然要强调其与古代先贤先王的关系,他们象征着‘黄金时代。但是,统治者的合法性既不是以纯粹的‘传统主义、也不是仅仅以皇位世袭为基础的;其合法性,主要是建立在君主对‘天命的领受,以及他的行为合乎于天命及其训条之上……中国王朝的卡里斯玛特征通常也得到了强调。皇帝一般被叫做‘天子,他从上天那里得到了他的帝国,并根据天意加以统治。他既不对其臣民负责,也不对其颁布的法律负责。从理想上说,他对一个能使人民生活于太平盛世之中的仁爱的和自然的秩序负责”[13](p.232)。这种类型的合法性影响了传统中国社会的政治过程并维持到了近代。但自19世纪以来,在遭受国内分裂和外来侵略的双重打击下,帝国的官僚制度基础从内部开始瓦解了,这种制度本身面临的巨大问题使中国思想家普遍持有的王朝循环的历史规律再次发生,然而并没有一个新的强大的王朝取代清王朝。到了19世纪中叶,在全国范围内,新的和旧的政治形式及政治意识,以各种各样的组合方式,起而与旧的普遍化的国家合法性相抗争。从政治体系来看,近代中国衰弱的关键原因在于,其内部缺乏一个能使国家应对一系列严峻挑战的重大力量源泉来实现社会整合。吉尔伯特•罗兹曼指出:“中国在1916年以后丧失了政治统一,即缺乏一个全国政府,在此后的几十年中,又为恢复统一的政府进行过斗争,以越来越激进的思路试验过一系列的外来政治形式,在适应国情方面又总是不太得法……直到1949年或1950年,它才重新达到了完全的政治统一。”[14](pp.279,396)
也就是说,中国作为一个后发现代化国家,面临的最艰巨的任务是实现从传统到现代的社会转型。导致近代中国一次次转型失败的关键原因,是缺乏一个支撑性的主体政治力量来进行有效的社会整合,从而失去了社会转型的基础和能力。到1915年前后,除了一个各自为政的地区性体系的集合之外,几乎没有什么“中国政府”可言。由于政府的无所作为引起了社会广泛的不满情绪,要求中国统一和民族强盛的呼声就压倒了其他社会目标。国民党只是进行了以城市组织为基础的部分整合,并未达到传统中国社会秩序下获得过的长期整合。实现国家整合的目标历史地选择了中国共产党来承担。
传统的中国社会是一个农业社会,中国共产党在妥善处理乡村的社会结构方面显示了卓越的能力,并在1949年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结束了近代中国社会长期的分裂局面。在政治重建方面,建立了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罗兹曼指出:“中国共产党在推进社会整合方面成效很大……消除分裂并建立起强大而整齐划一的中央政府,这是一种深深植根于中国历史传统之中的民心所向,尤其是中国从来就不存在各种相互竞争的宗教或世俗的组织和权威,统一的呼声非常之高,这种民心所向一旦变为现实,它就具备自身向前发展的原动力。”[14](p.404)。统一而稳定的政治制度是中国社会发展和经济恢复的前提条件。
(三) 有效的执政能力
哈贝马斯指出:“国家之证明自己有助于合法化,只有在它成功的处理了它计划要承担的任务时,才成为可能。”[10](p.203)也就是说,政治合法性必须通过“政府绩效”或者称之为“治理能力”来获得自己的支撑性力量。任何一个政权必须具备提供给每一个公民以安全和秩序保障,以及满足他们基本生活需要的公共服务的能力,这是获得民众支持和认同的前提条件。
从1949年开始,中国共产党肩负着一个巨大的任务,那就是在民族独立以后,在一个百废待兴的庞大国家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推进国家现代化建设的步伐。虽然建国初中国依然存在着社会分裂,但中国面临的不同宗教和民族集团的分裂状况比其他大多数新兴国家要少得多,中国共产党依靠在长期的革命斗争过程中建立起来的解放区为根据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推动了中国迫切需要的社会改革和经济发展。在后发现代化国家中,执政党强有力的组织能力是至关重要的。中国共产党为社会发展的特定目标而对技能和资源所进行的审慎而有计划的动员,反映了党的这种组织能力,这在现代化的后起国家中是难得见到的。
总的来看,自1949年以来,中国虽然有过比较严重的政策失误和社会秩序失范,但中国共产党还是实现了一场真正革命性的国家财富再分配。虽然中国现在仍然面临诸多社会问题(如人口贫困问题等),但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经济发展、教育、医疗保健、住房、工作条件等方面较之以前有了极大的改善和提高,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中国取得了更高的工农业增长率,并使其人口的更大一部分达到了较高的生活水平,这些成就的取得要归功于中国共产党结束了先前曾备遭社会分裂之苦而历届中央政府屡屡挣扎无望的社会形势,保持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并实现了民族复兴。中国共产党正是肩负并践行着复兴中华民族的历史责任,才获得了人民对她的认同。
三、中国共产党关于执政合法性的新思维:规范与经验并重
戴维•伊斯顿将政治合法性分为意识形态的、结构的、个人的三个可变来源,他指出:“为当局和典则所动员的支持可以从以下几个不同来源得到:基本的意识形态原则,对典则的结构和规范本身的依附,或是因实际当局者的个人品质而对其本人的忠诚。”[15](p.346)他批评了韦伯的经验主义政治合法性范式,他认为,韦伯没有清楚地鉴别合法性适用的两个对象——当局和典则,其合法性的基础主要是当局者。而诸如赞同、正义、神圣权利等这些涉及价值的范畴也应该是主要的政治合法性原则。由此可见,在当代世界,任何一个政权获得政治合法性的途径不再可能是单一的了,它应该从自己本身价值体系的正义性和外在的政治认同来获得之。
胡锦涛在邓小平诞辰100周年纪念大会的讲话中指出,中国共产党夺取政权不容易,执掌好政权尤其是长期执政更不容易。党的执政地位也不是一劳永逸的,每一个关心党和国家前途命运与中华民族复兴大业的人们,必须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出发,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认真研究与应对党在新的历史时期面临的新考验与新课题——长期执政的问题。通过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中国共产党拥有执政合法性的历史基础,但这里的问题是,这些基础是保证党的执政合法性基础的充分条件吗?很显然,在新的历史时期,仅仅以这些基础条件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是不够的。“过去先进不等于现在先进,现在先进不等于永远先进;过去拥有不等于现在拥有,现在拥有不等于永远拥有”的论断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关于执政合法性的新思维:即应该从规范主义和经验主义并重的途径来增强自身的执政合法性来源,纠正控制灌输的意识形态整合的方法论。
这表明中国共产党认识到,当深切感受过国家和民族独立之尊严的那一代人逐渐远去的时候,在社会处于转型的关键时期,人们的利益追求开始走向多元化,过去的历史功绩和治理绩效并不是保障党长期执政地位的充分条件,因为治理绩效是会周期性波动的。正如亨廷顿所言:“在民主国家,统治者的合法性通常依赖于他们满足一些关键选民对他们政绩的期望。但是这一制度的合法性却建立在程序之上,建立在选民通过选举选择其统治者的能力之上……政绩平平既瓦解了统治者的合法性也瓦解了这一制度的合法性。”[16](p.59)正确的态度是,应该在尊重历史的同时更加与时俱进地关注现在和将来。也就是说,中国共产党在国家转型中的作用,不仅体现在领导和支撑具体的转型过程之中,而且还体现在建构一个完整的、具有长远作用力的国家建设与发展的政治保障体系之上。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了努力:
(一) 执政合法性的价值前提:意识形态的创新与发展
任何政党都是有价值选择和倾向的,意识形态的社会认同程度是关系到执政党命运的重大问题。因为一个社会的嬗变、一个政权的更迭往往是从意识形态领域的异化开始的。
当代中国在意识形态领域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从新中国建国之初到改革开放之前,总体来看,中国的意识形态基本上发挥了它应有的政治驱动功能,它曾经对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包括基本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对社会主义初期的国家建设发挥了巨大作用。但从另一个方面来看:“由于这种意识形态对经济规律的认识不足,再加上对资本主义社会从经济方式到道德价值体系的全面抗拒,这种意识形态无法提供从发达国家借鉴其经济与社会发展之经验与知识之可能。于是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思路上只能片面谋求通过生产关系的改变来促进生产力发展,通过上层建筑的革命化促进经济基础的提升……从而也使意识形态部分丧失了有效动员和指导中国社会全面发展的能力。”[11](pp.243,245)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在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本质和基本方法论的同时,对之前意识形态偏离中国社会发展实际的僵化状态进行了全面调整和转向,创造性地开始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在新时期的探索工作,形成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理论体系,使其从变异中得以恢复和发展。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探索工作还应该继续深入展开,因为在当前的社会转型时期,作为国家意识形态它还具有内在的一些矛盾,其表现为:“第一,主流的全局利益至上的价值观与市场经济强调个人价值实现的理念有待协调;第二,传统的民族性观念与当今全球化普遍价值观念有待兼容;第三,社会价值观的多样化与党强调的意识形态领域的一元化领导需要整合。”[17](pp.98-99)也就是说,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逻辑要求人们在遵从传统的对国家和集体利益的忠诚和依赖的同时,更应该尊重个人的正当权利和利益诉求。承认诸如民主、自由、公平和正义等人类的普适价值,这要求全社会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本价值的前提下,作为执政党应该具有一以贯之的海纳百川的气质,合理地对意识形态的内涵进行丰富和发展,构建起“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以利于更好地指导自身的建设和社会发展。
(二) 执政合法性的制度保障:政党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中国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之独特的政党制度,其核心是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其合作的指导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后来发展成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指导原则。完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政治制度关键在于,要主动提供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畅通渠道并形成合理化的制度机制,让他们的意见成为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政党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执政党自身的制度建设问题,政党制度化是衡量政党成熟与否以及政党自身治理能力和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志。亨廷顿指出:“制度就是稳定的、受珍重的和周期性发生的行为模式。组织和程序与其制度化水平成正比例……制度化是组织和程序获取价值观和稳定性的一种进程。”[18](p.10)也就是说,制度是对理性构成限制的规则集合体,它建立起了某种“政治空间”,正是在这个空间之内,相互依存的政治行动者才得以展开行动。制度建设包括三个基本方面:第一,完善民主制度,邓小平指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9](p.146)第二,执政党必须把自己置于宪政制度的框架之内,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第三,政党自身必须进行科学的制度创制,并在制度运行中自觉遵守制度规则。
(三) 执政合法性的伦理基础:倡导并尊重公平正义的价值观
政治制度是保证社会秩序的基础,但是它不能充分保证“善”的生活,执政党在制定政策时除了要有法律和制度的刚性约束外,也需要道德的合法性。里普森指出:“国家在寻求社会一体化时必须有伦理理想,否则不是善的生活具有对权力的优先性,而是权力窃取了福利的优先性。”[2](p.331)也就是说,执政党应确保每个人在起点的平等,为每一位公民提供基本的最低保障,不使有人生活在最低限度之下,鼓励所有通过自己的力量来提高在最低限度之上地位的努力,同时在对物质利益的分配的影响上承担更多的责任。罗尔斯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政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21](pp.3-4)也就是说,由正义保障的公民权利应该受到有效的保护。
中国共产党一直尊重并倡导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它是马克思主义重要的伦理内核。近年来,中国一直致力于财富再分配的合理性,大力解决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并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政治权利,开始有意识地从“经济政治”向“民生政治”的执政方式转变,并把反腐败作为党的一项长期历史任务。“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权力观得到中国共产党的倡导和遵守。
(四)执政合法性的经验之维:发展民主政治促进政治认同
民主理想已成为当今世界的普遍政治诉求,民主选举则是任何政权合法性的理性政治行为模式。民主制度也是社会主义国家追求的优先政治目标,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提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22](p.44)。马克思主义民主观关于民主本质认识最重要的观点是民主与专政的统一。在新中国实现宪政民主,是中国共产党人一直追求的民主价值目标,但遗憾的是,在1957年以后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间里,中国民主政治的运行偏离了民主的制度框架。改革开放后,中国民主制度和民主运行逐步得到完善。由于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居于领导和核心地位,坚持和完善党内民主就成为现阶段的优先选择,因为它是实现人民民主的基础和前提。党内民主的发展,从长期来看也会为整个国家民主提供推动力量。而坚持和完善四大民主制度,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民主制度,是人民群众通过政治参与实现民主诉求的可靠保障。
政治合法性的经验主义范式把政治认同确定为政权合法性的基础,政治认同是指公民对由政治归属关系所规定的种种义务的服从和对合法政治权威的忠诚。中国共产党把政治认同作为执政合法性的来源,并通过民主政治的路径推进之,这是符合中国的政治现实的。但这里应该思考一个问题,那就是怎样认识民族认同、国家认同和政党认同的关系,为此必须妥善处理民族主义和传统文化对国家政治建设的影响。
总之,规范和经验的政治合法性都是执政党获得执政合法性的重要途径。从短期历史来看,通过政治社会化的过程,由经验的政治认同获得的政治合法性是非常有效的。但是从长期历史来看,规范的政治合法性对巩固执政地位具有更持久的支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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