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普清
对于人大监督,社会上往往存在着这样一种认识误区,认为只有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否决了“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或人事任免案,方显人大监督威力,否则,即为“橡皮图章”。殊不知,在我国的政治体制设计中,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多地被赋予体制内监督的角色,施监督之威,行围绕党委中心任务推进各项工作之实。落实在实践中,即“一府两院”提交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工作报告或表决案,依照程序,事前要多次征求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在征求过程中要经过比较充分的利益博弈,形成大多数利益攸关方可以接受的比较成熟的草案,才交付会议表决;或在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时,通过充分的审议和讨论,反映各方利益,形成比较一致的意见,监督和推进工作的改进,切实保障和增进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人大及其常委会全票或高票通过工作报告或表决案,并非人大监督无力,而往往是人大在体制内监督发力,促使工作报告或提请表决案不断修改完善达成一致意见的结果。一言以蔽之,人大监督要善于把“否决式”的监督向监督体制内发力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