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取代表意见不应称为“开门纳谏”

2009-10-16 06:26中国人大新闻网
浙江人大 2009年9期
关键词:纳谏国家机关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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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汉语词典》对“纳谏”的释义为“古代指君王采纳臣下的进谏,后泛指尊长等接受规劝。”《辞海》、《辞源》对“谏”的释义为“直言规劝,使改正错误。一般用于下对上。”由于下对上的关系,决定谏是单向的,处于上位的被谏者可听可不听,甚至处罚或杀戮谏者,这类事例不胜枚举。

人大代表是人民派驻国家权力机关的使者,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是向国家权力机关负责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显然,二者的关系不是国家机关在上、人大代表处下的关系。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有权对国家机关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国家机关必须认真听取和办理,如果不认真办理,将受到相应的处理。因此,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意见和“开门纳谏”是大相径庭的两码事,不可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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