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 辉 漆 菲
澳大利亚力拓集团员工涉嫌窃取中国国家机密事件一经曝光,随即在中国钢铁行业以及在华跨国公司当中引发“地震”。
事实上,跨国公司在华间谍行为已是“公开的秘密”。境外利益集团在华活动越来越活跃,越来越多地介入中国的经济决策,中国经济主权已遭到严重威胁。
力拓案只是冰山一角
在众多观察人士看来,力拓间谍案只是揭开了外国公司在华间谍行为的冰山一角。中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梅新育博士指出,类似力拓窃密案的情况在我国相当多,窃取对象既包括我国战略性先进制造业的机密,也包括一般性产业的机密,以及我们传统手工业的技术机密。
而这些间谍行为往往跟中国政府官员、国企高管的腐败牵涉在一起。通常,在华外国公司通过金钱和美色引诱中国官员、企业高管掉入他们事先设下的陷阱。中国民间经济分析机构安邦集团提供的一组数据显示:近10年来,跨国公司在华的行贿案件一直呈上升趋势,在中国调查的50万件腐败案件中,六成多与国际贸易和外商有关。
去年被捕的商务部官员郭京毅就是典型案例。在中国商务部条法司任职的郭京毅,在草拟外商并购中国企业的法令时,特意为外商留“后门”,对外资企业并购中国一些行业的龙头企业大开绿灯,致使中国经济安全形同“马其诺防线”。
梅新育博士举例证明事态的严重程度:近年败露的沃尔玛、朗讯、默沙东、德普、立邦漆等案件,已经连续不断地敲响了警钟。
境外公司在华多耳目
在此次力拓间谍案中,中国警方在力拓上海办事处电脑中截获了数十家钢铁企业的内部信息。而被捕的力拓上海办事处负责人胡士泰,是一个拥有澳大利亚国籍的华人,另外三名被捕的力拓员工则都是中国人。据圈内人士透露,胡士泰在中国钢铁行业很混得开,他利用同学关系、朋友关系等人脉,跟中国钢铁行业内很多人士有私交,并上下打点得以获取中国钢铁行业的机密。
中国竞争情报学专家邹祖烨介绍,境外跨国公司都有专门的情报机构,一些境外的中小企业也纷纷通过专门提供情报服务的企业来实现自己的情报竞争,而中国企业在这方面还差得远。
其中,日本公司的情报能力值得一提。据英国《金融时报》报道,日本公司的所有雇员都要定期接受相关训练,让他们时刻把眼睛睁得大大的,把耳朵竖得高高的。日本企业窃取中国商业秘密的例子也不在少数,比如中国景泰蓝工艺、宣纸工艺等早已被日本企业盯上,并让中国相关产业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境外情报机构可能参与
此次外媒炒作力拓案的一个内容,是关注中国国家安全部门介入调查。
事实上,在西方国家,动用强力部门参与保护商业秘密属于家常便饭,矛头所向甚至指向其他西方盟国。
同时,西方国家也动用强力部门参与到窃取别国的商业秘密中去。其实,冷战结束后,西方国家庞大的情报机构面临裁员减缩,他们的任务也部分地从政治、军事情报领域转向经济领域,以帮助自己的企业在海外扩张。
英国《星期日独立报》就曾披露了克林顿政府的一项政策——“消除比赛场地障碍”,它的内容即是为美国的商业利益搜集、接收和处理秘密情报。这项政策的指向之一,就是向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市场扩充美国的经济利益。而这项工作具体则由美国商务部下属的“贸易促进协调委员会”来实施,这个秘密机构的官员据称多是中央情报局人员。
虽然目前尚未有公开报道证实境外情报机构在华从事经济间谍行为,但以“世界工厂”著称的中国是境外资本必争之地,加之中国在相关法律法规上尚不完善,让境外机构有机可乘,中国自然容易成为他们从事间谍行为的乐土。
中国需严堵泄密漏洞
关键经济信息的泄露,给中国带来的危害是极大的。
据报道,中国钢铁行业与外国矿业公司的谈判,涉及金额高达数百亿美元。谈判一旦失败,中国遭受的经济损失无疑是巨大的。香港《东方日报》以几年前发生的一个案例说明其危害性。前几年,浙江电力系统一位前官员担任一家跨国公司的驻华代表,他利用以前积累的人脉,获取中国电力系统的重大设备采购底牌,并悉数泄露给外方,导致中方蒙受巨大损失,涉案金额高达上百亿元人民币。
此外,经济间谍活动让境外企业获得了不公平的竞争优势,不仅损害了中国企业的经济利益,还扰乱了中国的市场秩序,给我国维护经济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而钢铁行业的泄密还可能导致军事机密的泄露。因为钢铁行业有其特殊性,是影响国计民生的战略性行业,因此,钢铁企业的生产安排、炼钢配比、采购计划,不仅属于企业的内部机密,更属于涉及国家安全的机密。在情报界,间谍机构往往可以从一国钢铁生产与消耗的数据当中,推算出该国的国民经济建设情况,甚至军舰、飞机等大型武器系统的生产情况。
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经济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江涌强调,“内外勾结”往往是境外机构屡屡得手的原因之一,中国需严防“内奸”和“外贼”,严堵泄密漏洞。他因此认为,要作好防范,首先要有防谍意识,做好宣传和教育,让大家有共同维护国家利益的意识。
一位不愿具名的安全部门人士也指出,首先要尽快制订有关“反经济间谍”的法律,同时进一步完善《国家保密法》,对我国商业经济秘密提供全方位、高强度的有力保护;对在华经济间谍行为要根据《国家安全法》、《保密法》和《刑法》中的相关条款,给予有力打击和法律惩处。
(摘自2009年7月16日《国际先驱导报》 本刊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