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志高
最近,中国教育新闻网发布了《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的通知》,并公布了《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继1988年下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之后的又一部专门为班主任工作制定的重要法规。
这部法规的目的,正如《通知》所言,是“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班主任工作,发挥班主任在中小学教育中的重要作用,保障班主任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仔细研读两部法规,很明显,《规定》更科学,更合理,更具操作性,其中有两个变化值得注意。
一是对班主任工作的重要性有了全新的认识。《规定》对班主任的定位有明显变化,高度肯定了其作用。如《规定》第一章第二条:“班主任是中小学日常思想道德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的主要实施者,是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引领者,班主任要努力成为中小学生的人生导师。”这点在《暂行规定》中的表述是:“班主任是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是学校领导者实施教育、教学工作计划的得力助手。班主任在学生全面健康的成长中,起着导师的作用。”对班主任的定位从学校领导的“得力助手”改为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主要实施者”,可见,在学生教育工作上,它把班主任和学校领导的作用作了置换。由“起着导师作用”到“努力成为中小学生的人生导师”,不仅表述更准确,而且要求更高。《规定》还提高了班主任工作在教师工作中的权重。第一章第二条明确规定:“班主任是中小学的重要岗位,从事班主任工作是中小学教师的重要职责。教师担任班主任期间应将班主任工作作为主业。”这一点《暂行规定》中是没有的,是个全新的界定。以前约定俗成的观点是“副业”。为此,班主任的选聘条件也作了修改:《暂行规定》中更多强调的是政治条件,而《规定》则只强调其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要求班主任“爱岗敬业,具有较强的教育引导和组织管理能力”,把“一定”改成“较强”,把“教学”改为“教育”,更加准确。
二是明确了班主任的合法权益,明确了保障班主任权益的责任方。《暂行规定》只规定了班主任的“任务和职责”“工作原则和方法”“待遇和奖励”“领导和管理”;而现《规定》在第四章专门用四条明确规定了班主任的“待遇与权利”,这可以说是本《规定》的最大亮点。如第十五条规定:“班主任津贴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在绩效工资分配中要向班主任倾斜。”又如,第十六条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对于待遇,《暂行规定》只指出享受国家给的“班主任津贴”,这次则明确界定了班主任的工作量,具有指导性。更为富有胆略的是,它规定班主任“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这是给班主任提供法律保护。这点在《暂行规定》第三章第五条的说法是“正面教育、积极引导”。另外,在《规定》的第一章第三条中还有:“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是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重要体现。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应为班主任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保障其享有的待遇与权利。”这句话明确了政府部门和学校无法推卸的保护责任,更具实效性。
近年来,我国发生了多起学生与班主任的冲突事件,仅2008年,就有浙江省缙云和山西朔州两位年轻的班主任惨死在自己学生手下,也有四川攀枝花一班主任在教育学生中引起严重冲突,学校和政府推脱责任,使该班主任受到学生家长的胁迫,陷入孤立无援状态,不能正常工作。这些事件引发了人们对如何保障班主任权益的思考和期待。在新的教育环境下,学校要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就更要发挥班主任的作用。《规定》的出台,无疑有其深刻的背景和深远的意义。
(作者单位:浙江衢州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