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支自己的信用卡也会犯罪?这样的事儿对青少年朋友来说似乎很难相信——不要说在学校里读书的未成年学生,就是许多成年人,也觉得有些离奇,像是天方夜谭!但是,这样的故事就是千真万确地发生了,而且是发生在上海市闸北区一名18岁少女小方的身上。
小方是某职业学校的一名女学生,长得眉清目秀,平时人缘很好,学习成绩也不错,深得老师和同学们的喜欢。小方一向遵守纪律,上课从不迟到,但是,有一天早上,上课铃声响了,她还没到。难道出什么事了?当老师打电话给小方的家人时,电话那头,小方的母亲哭着告诉老师:小方被公安局的人带走了……这是怎么回事呢?老师的心一下子揪紧了,原来事情出在小方母亲帮小方办理的一张信用卡上。
去年秋天,小方母亲的单位里来了两个推销信用卡的人,说是使用此卡购物、取款都很方便,还可以透支。而且,当时银行在搞活动:申领一张信用卡,送一套床上用品。以后,如果不想用这张卡了,还可以退掉,也不要手续费。小方母亲听说可以送床上用品就动心了,一下子申领了三张信用卡——一张给自己,一张给丈夫,还有一张给女儿小方。凑巧的是,小方刚刚过了18岁生日,正好够申领资格,真是幸运啊。
就这样,小方尽管没有任何收入,也拿到了一张属于她自己的信用卡。起初,妈妈把信用卡交给小方的时候,小方也没把它当回事,因为平时的生活基本上是“学校、家两点一线”,妈妈还会给她零用钱,根本用不到这张信用卡。转眼间,一个学期就要结束了,妈妈给的卡一直躺在小方的钱包里动也没动过。
期末考试结束后,小方和同学们顿觉一身轻松,决定到KTV去唱歌,然后再到饭店去吃顿饭,放松一下。至于钱嘛,本来说好是AA制的,玩到开心的时候,一向大方的小方想起钱包里这张信用卡还没用过呢,不是说可以透支吗?正好可以试试。而且同学中数小方家有钱,小方也想趁机显摆一下,便当即摸出这张信用卡说:“我有信用卡,可以透支,要多少钱都没问题,大家尽管尽情地玩,我来请客。”于是,小方和几个同学潇潇洒洒地度过了一个快乐的下午,连唱歌带吃饭,一共花去近2000元。到结账时,小方拿出信用卡一刷,嗬,果然方便。
小方是个慷慨又好客的人,对于休闲玩乐的事非常热衷。放寒假后,一个人待在家里闷得慌,她就多次主动邀请同学一起去唱歌,自然,这“买单”的事也就非她莫属了。有了上次的成功“刷卡”经验,小方和同学的聚餐活动在一次次地增加,而小方信用卡中的“债”也在一点点增加……从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1月8日,在这短短的39天里,小方共透支消费及提取现金累计达到5300余元。
不久后,小方收到了银行寄来的账单,她先是吓了一跳,随后又想:“让它去吧,是银行说可以透支的,又不是我主动要透支的,我把这张卡扔了,看你银行有啥办法?”于是,她就把卡扔掉了,而且每次银行寄来催款通知,她连看都不看就烧掉了;银行打她的手机,她也拒接。这时候,她只有一个想法,那就是“这事千万不能让老妈知道,否则,一下子花掉这么多钱,肯定要挨骂的”。于是,这件事情一直被小方隐瞒着,家里人一点都不知情。
殊不知,银行那边,在多次催讨无果的情况下,出于无奈,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随即介入,小方作为持卡的当事人被公安局带走了……
法院开庭审理认为,小方使用信用卡透支数额较大,自收到催款通知起3个月内仍不归还透支款,属恶意透支,侵害了银行财产权利,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小方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点评
看了上述案例,我们不禁为小方的这一犯罪行为感到痛惜,小方慷慨大方的性格原本是不错的,她家的经济条件好,请同学唱歌吃饭也没有什么不对的地方,但是,她还是学生,在使用较大数额的钱款时,还是要跟父母沟通一下,听听他们的看法。即使以后自己挣钱了,遇到大的事情,小方也要多与父母沟通和商量。因此,就算小方在请同学、朋友消费时来不及与父母商量,事后也要多与自己的父母沟通,千万不能瞒着父母。再退一步讲,如果小方在已经透支了很多钱的情况下,收到催款通知时能与父母商量一下,父母及时把钱还上的话,也不至于落到因“恶意透支”而犯罪的地步。
在法律上,小方因“恶意透支”而犯了“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显然,小方是因为想蒙骗父母,担心被父母知道花费那么多钱后自己会挨骂、受责难才将银行的催款通知置若罔闻的。但是,作为信用卡的持卡人,小方的行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不管出现什么情况,她都应该及时还上欠款。银行多次催收,小方仍不能及时还款,而且透支数额较大,已经构成了刑法上的“恶意透支”行为和犯罪。
除了小方,值得警醒的还有银行工作人员和小方的母亲。银行工作人员在核发信用卡时,应该核实持卡人的身份和经济收入等,对于经济收入不高且来源不明者应坚决拒发。同时,小方的母亲为了蝇头小利而盲目申请信用卡的行为也是不值得提倡的。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法宣室 沈惠光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