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全英
摘要我国对遗传资源的关注和保护工作,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国际社会的影响和倡议。国际论坛中被默认为对遗传资源保护工作最有成效的当属WIPO-IGC。WIPO-IGC工作的重点及其目标、与其它相关国际组织的关系,从中导出的遗传资源国际保护特点是本文关注的重点。
关键词遗传资源 防御性保护 合意条款
中图分类号:X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357-01
一、遗传资源国际保护概述
从远古沿袭而来的评价人类血统贵贱、动植物品种优劣,而产生了其与生俱来的相应社会地位的等差;在自由和平等口号的喧嚣之下,更多的天生劣等者能够接受了改变命运的挑战,而没有得到自由与平等投票权的动植物,则依然在优胜劣汰自然规律掌控之下,悠悠地过着自己的山中日月。当科学技术发展到能从以往任其自然的遗传资源中获取大量的商业利益,由于双方实力悬殊而产生利益分享的显著不公平,而社会现有利益分配机制又仍不能扩展到合理调整双方差距的时候,以及始终伴随着的保护全球生物多样性和惠益公平等神圣使命的推进,遗传资源的国际保护就提上了日程。遗传资源的国际保护,至目前为止,尚无专门的国际权威机构进行框架内所有的安排,也没有一部具有国际约束力的“国际遗传资源保护法”之类的统一法案;在可预期的未来,它存在的可能性也不大。目前遗传资源的国际保护,主体上有来自国际组织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国际粮农组织(FOA)、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持续努力,多国政府组织的鼎立支持,非政府组织的积极行动,土著社区的热情参与;形式上有工作组的实地考察(Fact-finding),向各国政府和相关组织发放和收回问卷调查(Questionnaire),各国政府/组织/成员的议案的整理、分析和讨论,分散作业和集中讨论;成果展现上有会议报告、公约、协定,以及在国际基本条款昭示之下各国对遗传资源相关司法保护的普遍影响力。
目前,在WIPO框架下,有关遗传资源保护的讨论主要是在专门的政府间委员会即IGC进行,近年来专利合作条约(PCT)和实体专利法条约(SPLT)中也有所涉及,即WIPO-IGC、WIPO-PCT、WIPO-SPLT。此外,WIPO还积极与UNEP、FAO和WTO合作,探讨遗传资源保护的相关问题。因为IGC近年来在遗传资源的研究与保护方面的杰出贡献和显赫影响力,其在遗传资源保护方面的工作理所当然地成为研究传统知识国际保护的切入点和重点。本文主要通过考察IGC产生之前WIPO对遗传资源保护的相关工作及IGC成立之后的9次会议的主要成果入手,试图在历史流程的简短回顾中展现WIPO-IGC视野下遗传资源国际保护的基本特点。
二、遗传资源国际保护的基本特点
在WIPO-IGC视角下,考察的重点是遗传资源与知识产权相连接的部分,以现行知识产权之光普照这曾一度被遗忘的阴暗角落,知识产权的范围扩张至遗传资源领域后所产生的影响。知识产权在遗传资源领域日益成熟地主张和构建着自己的势力范围,而WIPO-IGC近年的努力,是知识产权试图用自己的话语阐述和分化遗传资源并使这种尝试标准化和深层化,并发现和在知识产权框架内解决由于这种新的入侵而带来的惠益分享不均等问题。此外,其它的国际组织论坛如WIPO-PCT、WIPO-SPLT、UNEP-CBD、WTO-TRIPS、FAO都从自己所属范围侧重的角度,用自己的话语表达了对遗传资源的关注,但其中也不乏有共同的基调:尊重、保存、发展、公平分享惠益。这种特殊的关切,是基于保护全球生物多样性和整个人类的根本长远利益这样的宏大话语,还是基于个人、团体和国家的私利,很难做出定论:或许我们都身在这一特定位置和历史阶段,缺少“冷静旁观者”的超然中立;当然,如果种种试图对遗传资源进行保护的努力能达到相应满足多方需求的效果,则最理想不过。
(一)主体来源的广泛及其各自在保护遗传资源中的作用
对遗传资源进行规范和调节的主题是多变的,主体也曾不断增多和细化的趋势。从目前的总体情况来看,WIPO-IGC的作用是明显的,影响是深远的,因而也以事实来展现了它在遗传资源国际保护中的主导地位。而在多个研究和保护遗传资源的国际组织中,并没有何者为主流之说,而是以各自内在的魅力和外现的影响力感染观众。影响遗传资源国际保护的主体,除上述的主要国际组织外,也有来自非政府组织、遗传资源社区代表等等,但前者与后述多者之间,从近年的工作和影响力来看,展示了鲜明的“主—从”的关系。尽管遗传资源丰富的地区曾经一度处于国际保护话语的中心,目前很多国际组织都积极要求他们参与决策制定的过程、更多地听取他们的声音,但实质的结果是他们被吸收进入完全陌生而强悍的牢固体制当中使自己被完全内化,因而总体上他们的声音依然是很微弱的,没有现实的操控力量,不可避免地处在附属的位置。WIPO-IGC的主要合作者是WIPO-PCT、WIPO-SPLT、UNEP-CBD-COP、FAO- CGRFA。
(二)客体的关系及效力
各国际组织就遗传资源保护所形成的公约、协议和会议报告等,相互之间的关系是:对其他论坛的工作不持偏见,无论是WIPO内部各相关委员会之间还是外部与其它机构组织之间;充分考虑其它所有论坛的工作和意见,以自己的工作不防碍或阻止其它组织的工作为底限;各个组织的成就各有侧重,在整体上呈相互补充之势,内容上相互支持,终极目标上是遥相呼应:总体上是不冲突、朝晖相映。各国际组织就遗传资源的保护形成的公约、协议和会议报告等,就效力而言是不可一概而论的。有完全反映土著部落人声音和利益需求的展览场,也有纯粹供学界研讨、与土著社区实践脱钩的理论平台,也有各国政府为主导参与的各方行为谨慎且倍受关注的国际舞台(往往拥有着通过昭示的作用展现其改变现实的深刻影响力)。国际公约、协定、原则,一般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而是通过各国国内的认可,使抽象的原则、约定与各国的特殊情况及国民的趋向结合(赋予了充分的灵活性),并进一步具体化便于操作。即使各方签订的公约具有相对较强的约束力,在目前依然缺乏有力的国际监督机制和强制执行机构的情况下,并不具有现实性。但一个总体的趋势是:遗传资源国际保护正从理论性、抽象性逐渐转向具体和可操作层面,国际条约的影响力日渐深入地渗透到各国国内立法当中,通过引导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定体现其效力。
(三)交流共享平台
WIPO-IGC对遗传资源进行国际保护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它提供了一个广阔的交流共享平台。会议各方提交的报告、问卷调查、实地考察、案例研讨、资料收集、数据库以及最终的会议成果,不仅与会各方得到完整拷贝,而且还公布在专门的网页上,便于需要方(国家、组织、个人)及时获取。此外,还公布了此次参会的非政府组织的主要目标、主要活动、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活动的国家、联络信息等,使相关的专门组织更便于彼此交换信息、互通有无,也使学者的视野得到拓展。文件还专门规定:在线数据库应采取更易于进入的方式,如CD-ROM,使更多的利益相关者能够更便捷地访问和使用。对遗传资源的国际保护,在许多方面借鉴了传统知识国际保护的有益经验。
注释: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GRTKF/IC/8/9号文件.
全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知识产权与传统知识、遗传资源、民间文艺政府间委员会”(简称‘WIPO-IGC).
WIPO/GRTKF/IC/2/12; WIPO/GRTKF/IC/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