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慧平 白剑宏
摘要农民工就业为城市繁荣、农村发展和国家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是我们党执政为民、以人为本思想的充分体现,是农民增收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近年来,农民工的就业环境不断改善,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各有关部门仍需高度重视,根据“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的原则,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提高农民就业能力作为一项重要工作。
关键词农民工 就业环境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276-02
一、进一步提高对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农民工外出务工,为城市创造了财富,为农村增加了收入,为城乡发展注入了活力,成为工业带动农业、城市带动农村、发达地区带动落后地区的有效形式,同时促进了市场导向、自主择业、竞争就业机制的形成,为改变城乡二元结构、解决“三农”问题闯出了一条新路。为农民工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不仅直接关系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而且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对于顺利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一)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将进一步巩固我们党的执政地位
我们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社会基础就在于以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为主体的广大人民的拥护和支持。现在的一亿多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第二、三产业真正的主力军,他们是作为我们党执政的重要基础而存在的。如果他们的就业环境得不到改善,社会生活长期处于窘境,那么,我们党代表最广大人民最根本利益的提法就会受到质疑,其赖以执政的基础势必会受到严重削弱,党的执政合法性也会受到严重挑战。
(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实现工业化、城镇化的需要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最核心的问题就是“以工补农、以城促乡”,缩小城乡差距。我国是一个农民人口占总人口80%以上的农业大国。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比例很高,但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劳务输出为农民增收提供了良好机遇。因此,通过创造更宽松的农民工就业环境,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地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降低农业劳动者的人口数量,有助于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的目标,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速度。
(三)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城镇和农村有两种不同的就业制度的安排,即二元社会结构,是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的最大制度性障碍。所谓二元社会结构,是指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对城市居民实行一种政策,对农村农民实行另一种政策,通过一系列分割城乡的制度安排人为构建的城乡隔离的社会结构。农民工就业过程中的不平等和歧视,使得农民工这一庞大的就业弱势群体中蕴藏着巨大的社会风险隐患。如果不能在消除社会绝对贫困的同时,逐步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如果这样一个规模庞大的劳动者群体包括劳动权利在内的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就会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虽然国家出台不少保护农民工利益的政策法规,近年因拖欠工资导致农民工集体上访等事件仍频繁发生,有些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诱因。
二、农民工就业环境的现状分析
目前,农民工就业环境和生存状况有所改善,生活质量有所提高,合法权益得到一定保护。但农民工就业环境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就业信息渠道不畅,市场中介行为不够规范
据调查,大部分农民工的就业信息来源途径是非正规的,很多是靠老乡和亲戚介绍,对各级政府提供的外出就业信息接纳和利用的较少,又由于不少农民工文化程度较低、不会利用网络等原因,表现出了极大的务工信息来源偏差和不对称。务工信息来源狭窄、就业范围不广使他们不能拓宽就业面。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虽然开始对农民工免费服务,但提供的岗位类型、服务模式又往往不一定能适应农民工的需要。一些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和一些从事职业中介的人以虚假信息骗取钱财,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不到位,导致农民工专业技术与职业技能缺乏
农民工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的高低直接决定着他们就业的稳定性和收入水平。调查显示,农民工中多数缺乏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半数以上农民工没有参加过职业技术培训。农民工之所以没有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观念意识差、经济困难、培训费用过高是主要原因。
(三)法规和制度落实不到位
《劳动法》、《工会法》以及许多地方性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规章和制度,没有形成企业和农民工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由于人员队伍、执法经费、设施投入等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等因素制约,劳动监察工作依然较为薄弱,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运行机制。农民工为追讨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花费很大的成本,往往会得不偿失。
三、改善农民工进城就业环境的长效机制
必须从战略高度看待农民工就业问题,要有整体思路和长期规划。从长远来讲,要从从整体上改革社会管理制度,大幅度调整社会利益分配机制(特别是政府转移支付机制),建构新的社会管理制度。
(一)进一步健全完善劳动力市场,建立健全农民工就业服务机制
大力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重点打击职业介绍领域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取缔各类非法职业中介机构。通过开放一批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推荐一批诚信民办机构,表彰一批优秀民办机构,取缔一批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净化劳动力市场。各级工商部门要发挥网络媒体等投诉作用,及时受理投诉案件。
逐步建立健全统筹城乡就业的管理体制。统筹城乡就业发展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其本质是劳动力在城乡间、区域间有序流动和城乡劳动力统一有效的市场化配置。构造城乡统一的就业市场,加强城乡劳动力市场组织规则,完善劳动力就业促进体系:一是加快建立健全统筹城乡就业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二是把农民转移就业、农民工就业和城镇就业一同纳入各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建立就业目标考核体系;三是建立统筹城乡就业的统计制度,采用科学的就业和失业统计指标体系。
在劳务输出门槛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大力开展对农民工的培训工作。首先,政府应加大财政投入,把农村劳动力培训纳入国家和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其次,兴办农民工职业学校,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同时引导和鼓励农民自主参加职业教育和各类培训。其四,积极改善培训管理机制,大力推广直接面向用人单位需求的“订单式”培训。
加快有关的制度建设,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就业劳动力的劳动时间、劳动条件、工资制度、合同关系等方面做出基本的规定,建立起劳动者工资支付责任制和欠薪预警制度等劳动权益保障制度;同时还要健全相应的执法、仲裁机构,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管理监督,及时化解劳资纠纷,为进城民工提供法律援助,依法切实保障进城就业农民的各项权益。
(二)切实维护农民工就业的合法权益
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督促指导用人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审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检查用人单位工资报酬、劳动条件、工作时间等,对不签订、不履行劳动合同的企业,依法处罚。同时加大日常巡视检查和受理农民工投诉举报工作力度,完善举报投诉制度;落实最低工资制度,逐步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和报告制度,规范和完善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禁止把工程承包给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从源头上杜绝拖欠、克扣农民工劳动报酬问题的发生。对于使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筑企业在批准开工前,按照不低于建筑工程合同价款2%的比例预存工资保障金,用于垫付农民工工资。对恶意拖欠进城就业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企业,要依法严惩。
支持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各市政府要积极支持工会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开展工会活动。各级工会组织要采取多种形式,最大限度地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提供组织保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协调用人单位与工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集体合同,并进行监督。支持各级工会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救济活动;支持各级共青团组织建立进城就业农村青年救助站和维权热线;支持各级妇联组织建立进城就业妇女维权站、法律维护站和省际间妇联组织维权网络建设,建立法律监督队伍。
(三)国家应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广拓就业空间
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并稳定下来的首要条件是获得能提供稳定收入的就业岗位。中小企业历来是吸纳劳动力的主要渠道,在吸收农村富余劳动力方面有明显优势:第一,大多数中小企业尤其是服务业中的中小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据测算,每一单位固定资本所吸纳的劳动力数量,劳动密集型轻纺部门是资本密集型重工业部门的2.5倍,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是大企业的10倍。第二,就业门槛较低,对低文化技术水平的劳动力的就业限制比较少。第三,技术起点较低,投资需求较少,有利于进城市农民工自主创业。另外中小企业大多数也是民营企业,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过程同时也是以资金为主的生产要素同步流动的过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从农业部门转移出来的近3亿劳动力,大多数在民营企业里就业。因此,政府进一步完善体制,改善服务,健全法制,促进其健康、蓬勃发展。同时也要鼓励外商投资、股份合作等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以增大就业容量。
第三产业就业增长弹性大,劳动密集、技术密集并存,在吸纳就业上也有独特优势,在同样的投资水平下,比其他产业容纳的劳动力多得多。我国第三产业发展很不充分,从业人员比例偏低,这也意味着我国第三产业的就业潜力很大。
加快小城镇建设,使其成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重要载体。小城镇是联结农村和中心大城市的纽带,是工农、城乡的交汇点。相对于大中城市来讲,劳动力向小城镇转移还有以下好处:首先,小城镇吸纳劳动力的成本较小;其次,小城镇更接近于农村,可以充分利用现存农村工业的资源优势。当前,加快小城镇建设,关键是在制定优惠政策的前提下,引导各类乡镇企业向具备一定经济、社会基础的中小城镇聚集,并通过集中建设水、电、路、市场等基础设施和商业、金融、社会管理等社会保障服务体系,形成结构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运转有序的新型小城市,使之成为充分吸纳农村劳动力的有力载体。
(四)整合行政资源,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农民工就业投入机制
各级地方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建立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和发展劳务经济,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将农民工就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订本地区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实施方案。把统筹城乡就业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以认真落实,把对农民工的服务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并进行严格的量化考核和公正的奖惩兑现。各级监察部门要将维护农民就业权益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监督检查有关部门的执行情况,强化监督检查,充分发挥报纸、网络、广播、电视等多种新闻媒体和社会团体的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解决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农民工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地方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将农民工就业和劳务输出的管理、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输入地政府要根据进城就业农民数量和工作需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进城就业农民的治安、就业服务和计划生育等工作,严禁向用工单位和进城就业农民摊派。输出地要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农民工就业提供的信息咨询、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具体做法可以是:财政部门按照一定比例,把拨付给各有关部门用于农民工服务的专项经费以及按国家规定强制提取的用于农民工教育培训的经费,直接划拨给农民工服务联席会议办公室集中使用。农民参加各类培训的费用采用政府、用人单位、农民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政府培训补贴经费用于农民的,必须保证专款专用。加大对“民办”培训机构的支持力度,按照培训农民工的数量和质量,对民办培训机构进行税费减免,在用地、建设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对有突出贡献的农民工培训机构,应予以物质和精神奖励;用人单位可以采取“在岗培训”、“以工代培”、“委托培训”等多种方式,解决对农民工的培训投入,保证农村富余劳动力顺利转移到城市并得到充分就业。
注释:
耿永志等.解决农民工进城就业环境的长效机制.西安外事学院学报.2006(1).
河南调查.农民工就业环境有所好转.中国劳动保障.2006-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