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337条款对我国出口企业的影响及对策

2009-09-28 02:06李秀华
法制与社会 2009年5期
关键词:条款知识产权贸易

李秀华

摘要近年来,美国以保护本国知识产权为由,频频对中国输美产品发起条款调查,己严重影响到中国的出口。在此,本文在对美国条款进行简要介绍的基础上,详细分析了近年来中国遭遇条款调查的情况以及中国企业应诉的难点,最后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关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337条款 禁止令 贸易逆差 对策

中图分类号:F7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268-02

美国一直是我国比较重要的重要的出口市场,同时也是对我国提起反倾销申诉比较多的国家。但随着中国生产的产品不断地升级换代,产品的质量、款式已今非昔比,越来越多的中国产品开始大量进人美国的主流商场,跟美国地产的主流商品甚至是一些世界知名品牌同台竞技,由此让美国的企业越来越感受到来自中国产品的竞争压力,为了维护自身的竞争优势,当采用传统的反倾销的方法已变得不可行之时,越来越来的美国企业转而采用“337条款”。

一、美国337条款的内容

(一)337条款的规定

所谓“337”条款,是指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节,属美国国内的一种“行政救济”方法,先后历经三次重大修改,该条款经多次修订,现规定为:进口行为若存在不正当竞争,且对美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可根据美国国内企业的申请进行调查。

(二)337条款的制裁范围

337条款调查所指向的不正当贸易行为包括两类:一般的不正当贸易行为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行为。一般的不正当贸易行为主要指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此类行为在威胁或者实质损害美国国内产业,或阻碍此类产业的建立,或限制、垄断了美国的贸易和商业时才能满足337条款的要求,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行为只要侵犯了美国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并且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相关产业正在建立,该不正当贸易行为就违反了337条款。其构成非法,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美国存在相关行业;二是其损害达到了一定程度。在实际操纵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据此条款展开的大部分是有关知识产权的调查。

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是指所有人、进口商或承销商向美国进口,为进口而买卖或进口后在美国销售属于侵犯了美国法律保护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设计方案权的产品的行为。与一般不正当贸易不同的是,只要美国存在与该产业相关的行业或正在建立该行业,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做法即构成非法,而不是以其对美国企业造成损害为要件。

(三)337条款的法律救济措施

根据第337条,进口行为是否为不公平做法取决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调查,调查将根据请求和以自身职权开展,其应当依请求或者依其职权对任何指控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在调查开始后,委员会应当就此在联邦登记簿上发布公告,并应当尽早结束调查并作出决定。为了促进快速审判,委员会应当在调查开始后的45天内,确定其作出终局决定的目标日”。整个程序通常需要一年,较为复杂的案件则可以延期6个月结束,但也必须在18个月内完成。

在由行政法官支持的调查结果为当事方违反规定时,委员会发出禁令禁止货物进人美国。但委员会考虑美国消费者的影响等因素,对违法货物也可以不采取行动。该委员会通常采用“有限禁止令”和“普遍禁止令”两种方式,有限禁止令,它只禁止被调查企业生产的侵权产品进人美国,但它可以适用被调查企业现在和今后生产的存在侵权行为的所有类型的产品,而不仅仅是诉讼中裁定的产品类型。另一种是普遍禁止令,它禁止某一种类的所有进口产品进入美国市场,而不区别原产地或生产商,同时还包括今后和目前尚未掌握的生产商和进口商。禁止令的对象是在美国的被告方,禁止的范围不仅包括在美国国内的销售行为,也包括市场开发、分销、广告宣传以及聘用美国代理商和分销商等行为。另外,对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还可以发布“临时禁令”,进口方可以提供担保再进口。该委员会还可以发布其他类的禁令和扣押、没收的命令,不遵守禁令等将面临约10万美元的罚款,或相当于每天违法输人美国的产品两倍价值的处罚。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的决定最终要由美国总统审核。美国总统收到决定后60日内可以否定该委员会的决定;如果总统赞同该决定或者60日内不否定,除非向联邦上诉法院上诉,美国贸易委员会的决定即为终局决定。

二、337条款对中国企业的影响

(一)我国企业遭遇337条款的现状

自1986 年12 月,美国对原产于我国、韩国和希腊的皮毛衣类发起了第一起337 调查后,近几年,我国已成为“337 调查”最多的目标国,对美国ITC 官方网站发布的2002 年至2008 年12月的所有个案进行统计发现,美国对中国发起的“337 调查”的件数最多,且总体上呈逐年增加态势,年度所占比例居高不下,具体情况为,2002年5起,2003年8起,2004年11起,2005年8起,2006年12起,2007年13起,2008年截止到12月中旬11起。 立案申请人以专利侵权之诉为由提出的对华“337 调查”数量大大超过以商标或版权侵权之诉为由的数量。涉及337 调查的产品类型越来越多。被调查产品结构也不断升级,1998年以前,美国337 调查涉及中国的产品主要是轻工产品和纺织服装,但1998 年后,主要调查产品为工程机械和化工及医药原材料。近几年就有多种中国产品被立案调查,包括DVD、药品、油墨打印机、农用拖拉机及割草机、农用车辆和无汞碱性电池等。其中,涉及电子工业的案件最多,。中国企业在“337 调查”中处于严重弱势地位,其原因是应诉不力和不能依法保护自己的产权。

(二)美国对华“337调查”增长的原因

1.从美国方面看

首先,我国对美贸易出口迅速增长。自从我国加入WT0以来,对美出口增长过快,对美贸易存在巨额顺差。美国对此难以接受,只有通过加大对华的各种进口限制,有效阻止中国产品进入美国市场来维护双边贸易平衡。所以除了“两反一保”的贸易措施被频繁使用以外,337条款的调查措施也不断地被启动。

其次,该条款本身在程序上具有直接性、便利性,在处罚上更严厉等特点。相对于其他的贸易救济制度,337条款的调查措施具有直接、高效的优点。中国企业一旦遭遇“337条款”起诉,大多数企业在很短的时间内无法做出快速反应,而大多数企业因为诉讼时间紧迫,诉讼费非常昂贵等原因选择了不出庭。不出庭的直接后果意味着自动败诉。不出庭不良后果就是不会再有上诉的机会。长期的后果比短期后果就更为严重了。因为不去应诉,美国公司都会知道中国公司好欺负,只要告他,即使没有道理,也会赢了这场官司。这使得美国企业在针对中国企业的“337条款”诉讼案中多能轻易取胜,这也是美国企业频繁使用“关税法337条款”的重要原因。

2.从中国方面看

首先,我国遭遇“337调查”诉讼是与我国贸易经济地位的崛起有关的,美中贸易逆差去年已达到创纪录的2325亿美元。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里茨用经济模型证明,一国与另一国的经常项目收支逆差,如果超过国民生产总值的1.5%,两国之间就会发生“激烈摩擦”;要是超过2%,就会引起报复措施;如果对一国的贸易顺差超过该国贸易额的25%—30%,那就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成为政治问题了。不仅两国政府对此高度关注,企业界也会有所反应,包括“337调查”在内的贸易救济调查增多就是一种体现。

其次,中国产品对竞争对手美国的威胁增大。近年来,中国凭藉劳动力廉价、投资环境好等因素一举成为“世界工场”。入世后,中国原有外向型制造业的优势进一步发挥,整体出口形势一片大好,出口量大增。并且出口产品的结构发生了变化,逐渐变得以计算机软件、信息、纳米及生物技术等技术含量高的产品为主。因而对美国的经济造成了巨大的威胁,随之而来的我国货品在美国受到 “337调查”的案件也越来越多。

3.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部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国内企业在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扩大生产规模、降低产品成本方面的意识正在增强,但是,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意识还比较淡薄。一些企业确实非法使用了美国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专利、商标,但最主要的是不少企业忽视了在美国及时申请专利和商标。一旦出口产品的生产技术同美国的某项获得有效专利的技术比较相似,则很容易遭到知识产权所有人根据337条款提起指控。在中国对美国出口产品数量和品种不断增长,技术含量较高的产品不断增多的情况下,中国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在美国遇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将会越来越多,美国启动337条款的案件也将会越来越多。

三、我国企业应对337条款的对策

尽管我国已成为美国调查的最大受害国,但只要我国企业从现在做起,从自己做起,采取如下有效的应对措施,是可以避免调查的。

(一)对337条款的预防之策

1.我国企业应当主动加强对美国关税“337条款”的研究,加强对“337调查”程序的认识和理解,避免在遭到专利侵权指控时,由于自己在这方面知识的缺乏,导致不知所措,甚至放弃应诉。

2.企业在产品出口前,应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首先,企业应了解最近同类产品在美国遭到“337调查”的情况,谨慎制定出口战略,如果此类产品在美国遭到“337调查”,则最近一段时间尽可能少甚至不向美国出口产品;其次,在产品出口前,应进行专利检索,确定是否有可能涉及该产品的美国专利或涉及该产品的制造方法的美国方法专利,如果存在侵权的可能,可以通过更换非专利方法来避开侵权,也可以从专利权所有人那里取得使用许可。

3.积极在美国申请专利,避免成为美国“337条款”的调查对象,同时,也可以利用在美国享有的合法知识产权,使用“337条款”起诉侵犯其所享有知识产权的其他国家企业甚至不在美国本土生产产品的美国企业。这也许是企业防止“337调查”的最直接有效的办法之一。

4.作为预防措施,生产厂家还可以在知识产权许可协议或类似协议中订入仲裁条款,假如原告为协议对方,则被告可依据《1995年乌拉圭回合协议法》通过仲裁来解决纠纷,因为相对于“337调查”,在仲裁程序中双方基本处于平等的地位,较有可能取得公正的裁决结果。

(二)对337条款的应对之策

1.积极应诉。根据337条款的规定,一旦启动337条款的程序,躲避是不行的。中国企业如果对ITC置之不理或拒绝回答问题或无故缺席,都将被视为放弃应诉。虽然应诉的费用较高,但如果因此不去应诉的话,不但产品可能永远无法进入美国市场,而且从长期看,应诉率越低,越会助长当地公司利用“337条款”压制我国企业出口的倾向。这样,“337条款,将给我们制造更大的障碍。

2.积极探询与研究对方知识产权中的漏洞,以证明其专利无效。美国是一个非常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度,在它们国家取得专利权是很容易和宽松的。从而在它们的有效专利中找到漏洞与缺陷乃是极有可能之事。

3.证明不存在侵权行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一般有一项或多项技术要素,只有当被诉产品涉及到权利要求书中的所有技术要素时,才可以判定侵权。我国被诉企业可以根据这一特别要求,争取胜诉。如证明我出口产品并不完全符合美国专利保护要求的范围,与受保护的专利并不等同,涉案产品是用别的方法生产出的,必要时在生产现场展示生产设备、生产过程等。

4.争取庭外和解。从其他国家以往应诉337条款指控的案件看,争取庭外和解是一个主要途径。庭外和解可以保证不会因败诉而被ITC下达禁止进口令,至少可以保住一定的市场。最直接的和解办法是互相交换知识产权技术进行合作,不但可以免除高额的诉讼费用,还可在市场上相安共存。如果不能交换知识产权技术,也可以通过向专利权人交纳一定的知识产权使用费来达到和解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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