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信息公开的研究

2009-09-28 02:06朱韫慧
法制与社会 2009年5期
关键词:行政权知情权机关

朱韫慧

摘要行政信息公开对我国建设法制社会,实现政治民主文明,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将对我国行政信息公开的历史渊源及现实意义、行政信息公开的重要性、行政信息公开面临的困境和行政信息公开的实现进行论述。

关键词行政信息公开 政治文明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200-01

一、我国行政信息公开的历史渊源及现实意义

我国行政信息公开的思想,最早见于上世纪80年代末中共中央书记处会议(1988) 和李鹏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1989)。当时的提法是“办事公开”, 包括办事制度和办事结果的公开,公开的范围是“同广大人民利害相关的事情”,公开的目的是为“党和国家机关保持廉洁”、“使各级政府权力的行使都严格置于法规制度的规范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90年代初,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在关于农村工作的决定中提出了建立村务公开制度,从而正式启动了自治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的试运行。90年代后期至今在党的“十五大”、国务院主持的廉政会议以及今年的“两会” 上,信息公开制度一再被提上日程,党和国家领导人江泽民、朱镕基、温家宝分别发表了重要讲话,要求城乡基层政权机关、地方各级政府要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实行政务公开,施行民主监督。可见,我国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提出和推动,是从上到下的政策导向型的。

另外,公民享有行政知情权是民主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制定保障公民行政知情权法律制度是一种必然趋势,行政机关掌握着大量的行政信息,公众由于受其法律地位等因素的限制,与行政机关在行政信息获取与掌握方面形成极不对称的局面行政信息公开便显得十分重要。

二、行政信息公开的积极意义

(一)有助于监督制约不断扩张的行政权

现代行政法发展的特点之一便是行政权的不断扩张,它不仅有量上的扩展,政治、经济、文化、卫生、教育等方面,每时每刻无不在行政权的影响下运行,可以说现代行政权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一领域;而且行政权也有质的扩张,行政机关在一定程度上都拥有较大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在治理过程中难免仅考虑已方的利益,滥用行政权力的可能性也大增,行政权力便会对公众的权利和自由带来潜在的或现实的威胁。实行行政信息公开,通过为行政机关设置程序性义务,间接地为公众设定了程序性权利。实行行政信息公开,通过规定行政机关的程序义务以限制其自由,实际上就是以公众的程序性权利制约行政自由,这既可以保证行政权力的合法行使,又可以有效地防止行政权力对公众权利的侵害。由此可见,以法律程序对行政权进行监督和制约,行政信息公开制度显示出其重要的价值。

(二)有助于降低公众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机关既是公共信息的生产者,也是公共信息的最大拥有者、使用者和发布者。在我国,有80%的公共信息都掌握在行政机关手中,公开的信息只占较小的比例。但长期以来,我国行政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不够,秘密行政已成为一种传统,大多数行政机关以保守秘密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名义保持信息优势,“只与官晓,不与民知”的现象相当普遍,由此造成信息的极不对称。人们在正常渠道无法获得信息的情况下,便想方设法通过非正常方式获得有关信息。再加上一些行政人员的权力意识浓厚、官气十足,在提供公共服务时相互推诿、手续繁琐、公文旅行、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了公众成本。实行行政信息公开制度,公开行政权力的法律依据、程序和结果,简化行政程序,使公众接受服务的过程尽量简便、快捷,有利于减少公众在这一过程中金钱、时间和精力的消耗,从而使公众成本最小化,同时也可避免权利寻租,实现信息的交流与共享,削减行政成本,提高办事效率。

三、行政信息公开的实现

(一)制定统一的信息公开法

依法规范行政信息公开,是行政公开法治化的关键所在。要从根本上解决行政信息公开问题,必须要制定一部统一的信息公开法,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标准、程序等等。为此,在立法过程中,首先要明确确立公众的知情权。确立公众的知情权,是解决信息公开的首要环节。其次要规定行政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程序。我国在行政信息公开立法中应对这些内容做出明确的规定,使其具有操作性。再次要明确信息公开的法律责任。我国现行立法比较重视设定公民责任,不太重视设定政府责任。在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政府更应该是责任政府。最后须引入法律救济机制。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救济机制,使公众的知情权受到侵犯时能够通过行政复义或行政诉讼获得救济,这样才能保障信息公开的法律得以真正实现。

(二)转变行政人员的观念

长期以来,行政人员把行政信息的公开视为一种特权,而没有看作是一种义务,习惯于“全能政府”下的特权操作,没有认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是“守夜人” 及工作人员是“人民公仆” 的角色,政府负有向人民公开其所掌握的信息的义务。换句话说,人民有权知晓政府在做什么。随着行政法的不断发展,行政人员应积极转变观念。必须树立法治化意识,依法行政是实现法治的基本要求;必须树立责任与服务意识,行政信息公开不是特权,而是政府为公民服务的体现,截流、掩盖真实信息是对公民知情权的践踏,是严重的行政失职;行政人员要加强培训和学习,了解公共行政发展的趋势和社会对行政信息公开的需求。

(三)构建电子政府

构建电子政府已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的必然要求,更为行政信息公开所必须。要建立科学、高效的电子政府,首先需要解决体制上的问题,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完善科学化、民主化的决策机制,进行政府组织的结构调整,形成一种弹性、灵活、适应性强的跨功能、高效的“无缝隙”政府,实行行政流程的再造,建立统一的政府部门工作规范,实现信息的共享和互动传递。其次要采用先进技术和手段。一方面要加快引进信息专业人才,强化对技术环节的管理和维护;另一方面要加大财政支持的力度,加强公职人员培训,提升公务员的管理理念和管理能力。最后必须坚持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地推动信息化工作的发展,既要尊重现有的工作习惯和流程,又要充分考虑未来的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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