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聪
摘要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是平衡公共权力和私人权利的重要原则,是形式意义的行政法治走向实质意义的行政法治的必然要求。信赖保护原则对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拘束国家行政机关,对于稳定行政法律关系,对于建立诚信政府都具有积极作用。因此,研究行政信赖保护原则,对于构建我国的和谐社会,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具有非凡的意义。
关键词行政法 信赖保护原则 实现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60-01
信赖保护原则作为一项当今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的重要原则,在我国却没有为它确立应有的地位。在我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中,信赖保护原则还鲜有规定和研究。加上我国至今没有颁布行政程序法,有关行政行为的撤销与废止,被零散的规定在各个单行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上。这样的做法既不科学,又不系统,更不完善。因此,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还处在理论探索阶段,尚未成为现实的制度。下面就行政信赖保护的实现方式和途径做简要的介绍。
一、行政信赖保护的实现方式
信赖利益的实体性保护主要有存续保护和财产保护两种。存续保护,又称维持原状,是指行政机关基于信赖保护的目的,不得撤销、废止其己经作出的授益性行政行为,或对该行政行为作出不利于相对人的变更。社会成员因信赖该行政行为合法有效而应获得的正当权益就得到了维护。存续违法的行政行为是信赖保护与依法行政原则冲突最突出的表现,故应当严格限制。我们承认对违法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为这是形式合法的要求。但这种撤销的行使不得违反信赖保护的实质正义要求,不得给相对人造成不公平。选择存续保护方式的条件是:将信赖利益与否定原行政行为所欲维护之公共利益进行比较,在前者显然大于后者时,不得撤销或废止授益性行政行为。
财产保护,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撤销或废止的情况下,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因此遭受损害,必须给予相对人以合理的财产补偿。财产保护方式是指在将信赖利益与公共利益进行权衡,如信赖利益显然不能大于撤销或废止某一行政行为所欲维护的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即予以选用。之所以要对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予以补偿,这是出于对公平负担原则的考虑。.因为公共利益而撤销原行政行为,公共受益而相对人受损,将多数人受益建立在少数人受损的基础上,这是不公平的。有信赖,有损害,必有补偿,这也是法治国家对社会成员的承诺。补偿的范围一般应与损失的范围相当,信赖补偿额的上限应为原行政行为存续时相对人可得利益;信赖保护的下限应不低于相对人付出的先决成本。
信赖保护主要是适用于法律状态变更之际。实体保护十分必要,程序性保护也不可忽视。对信赖利益的程序性保护,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在变更或废止已经作出的行为或事实时,应当给予已经产生信赖利益的相对人提供最起码的程序保障。没有程序性保护,不赋予行政相对人以参与权和请求权,实体性保护就难以实现。一方面,行政机关应明确相对人实体上信赖利益受保护的请求权如何实现,如谁有权主张信赖利益受保护、哪一个行政主体负有保护信赖利益的义务、信赖利益保护请求权的期限、在财产补偿中行政主体与相对人无法通过协商方式确定补偿数额应如何解决等;另一方面,在运用存续、财产补偿等实体性保护方式对相对人信赖利益加以保护前,也要赋予行政相对人参与权和表达权,让相对人有机会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促使行政主体听取和考虑相对人的意见并作出合理的选择。概而言之,程序性信赖保护既要保护行政相对人对程序的信赖,也要保护行政相对人对实体的信赖。
存续保护与财产保护这两种方式各有利弊。存续保护表面看来是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利益而不改变原有法律状态,但如果不顾一切地采用这种保护方式保护相对人的利益,有时会导致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害。而仅采用财产保护,则有可能在有些情况下的信赖利益很难用金钱加以弥补,如授以国籍、给予居留许可等。因而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这两种方式加以取舍。首先在抽象的信赖保护类型中,信赖保护采取存续保护的方式较为适宜,而在具体的信赖保护类型中,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以财产保护的方式更加符合实际。
二、行政信赖保护的实现途径
有权利,必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是空头支票,不是真正的权利。这里要研究的信赖保护的实现途径,实际就是指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那些途径来寻求其信赖保护利益的救济。
信赖保护虽然为原则,但并非不可应用、不可操作。社会成员对行政主体变动信赖对象的合法性及由此引发的信赖补偿问题存在争议时,可以通过行政途径和司法途径寻求法律保护。行政途径主要是指行政复议,司法途径是指行政诉讼。这两种途径各有利弊,行政途径贵在神速,且行政主体对行政事务有较强的宏观驾驭能力和微观操作能力,在信赖保护问题上有能力做出公正的判断;但信赖补偿问题产生于行政领域,利益的涉己性又可能成为行政主体公正判断的障碍。司法途径以司法机关的公正、超脱而著称,但也可能因不熟悉行政领域的某些特殊情形而损害个人或公共利益。总之,行政途径与司法途径各有利弊,社会成员在寻求信赖保护时,可根据个案选择评判机关。
信赖保护原则对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拘束国家行政机关,对于稳定行政法律关系,对于建立诚信政府都具有积极作用。因此,研究行政信赖保护原则,对于构建我国的和谐社会,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具有非凡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李春燕.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研究.行政法学研究.2002(3).
[2]黄学贤.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法学.2002(5).
[3]王贵松.行政信赖保护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