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 远 董 妍
摘要推定作为一项证据法则,有时在替代证据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我国并没有完整的民事诉讼推定制度,法院运用推定的现状尚不令人满意。对彭宇案的一审判决书中“从常理分析”的争论,折射出了民事诉讼推定规则的运用对增强司法公信力、适当规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及保证推定过程中体现法律的价值取向和司法裁判的社会效果的重要性。
关键词彭宇案 推定 自由心证 自由裁量权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88-02
推定作为一种证据法则,是法官为了查清事实,依据法律、经验法则以及立法价值取向等对事实进行认定的一种手段和方法。在诉讼中有利于降低举证难度,提高诉讼效率。但是,推定是“一个温柔的陷阱,必须加以严格的限制,设置樊篱”。①目前我国还没有完整的民事诉讼推定制度,在具体适用过程中,法院运用推定特别是事实推定的现状尚不令人满意,彭宇案就是一个典型的判例。
一、案情简介及案件影响
据新华网2007年09月06日刊出《男子称扶摔倒老太反被告 被判赔4万》的报道,2006年11月20日,南京男子彭宇在公共汽车站将倒地的老太太扶起并协助送其去医院检查,不料查出严重受伤后,老太太一口咬定是彭宇将其撞倒,要其承担数万元医疗费。被拒绝后,老人向鼓楼区法院起诉,要求彭宇赔偿各项损失13万多元。2007年9月5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彭宇案做出了一审判决,称“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即45876元,10日内给付(2007年9月6日,新华网)。
此案一直是当地最热烈的网上话题,西祠胡同“南京零距离”一个论坛有上百个帖子讨论此事,网友几乎一边倒相信并支持彭宇,并感慨现在好人不好做。对于以后遇到有老人摔倒的情况是否上前救助,网上展开了激烈辩论,同时,此案的“蝴蝶效应”也已经出现:17日清晨,扬州一位73岁的老太太不小心在菜场大门口摔了一跤,一位小伙见状赶紧上前搀扶起老人,但小伙的朋友却称“如果老太说是你撞的就麻烦了”,小伙马上松手跑掉。老太再次摔到地上,本来较轻的腿伤变得严重(2008年1月19日,中国网)。
2008年3月15日,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接受采访时透露,南京彭宇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撤回上诉,最后案件以和解撤诉结案,且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都表示满意(2008年3月16日,新华网)。
二、民事诉讼中的推定
(一)民事诉讼推定的概念和分类
1.推定的概念。早在古罗马时代,人们就开始使用推定的概念了。但是,关于其具体内涵,则分歧很大。《法国民法典》第1349 条规定:推定为法律或审判员依已知的事实推论出未知事实所得的结果。《意大利民法典》第2727条规定:推定是指法官由已知事实推侧出一个未知事实所获得的结果。有英国学者认为:推定作为一条证据规则,当事人证实了某一事实而另一种事实假定被证实,除非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证来推翻这种推定,或者说使推定事实处于前后矛盾状态。②
笔者同意卞建林教授的观点:推定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基础事实推断未知的推定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举证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③
2.推定的分类。在英美法国家的证据理论中,推定一般分为三类:(1)不可反驳的推定,指法律禁止提出证据来反驳被推定事实的推定;(2)可反驳的法律推定,指允许当事人提出相反的证据推翻推定事实的推定;(3)可反驳的事实推定,指由法官或者陪审团依据日常生活经验,从一事实的存在推出另一事实的结论。
我国法学界一般将推定划分为法律上的推定和事实上的推定。一些学者也正确的指出,推定只是一种选择,尽管选对的概率极高,但也存在选错的可能性,这就是推定均具有可反驳的根源。④
(二)民事诉讼事实推定的适用规则
从彭宇案及其所产生的“蝴蝶效应”可以看出,网络空间的高度自由、匿名性,使得“在网上,人们潜意识里都想扮演言论的主宰者、政府的监督者、社会道德正义的维护者。这三点构成了众多网民在彭宇案中积极发言,伸张正义,甚至通过谩骂、攻击、‘人肉搜索等简单粗暴或极端的方式达成舆论目标,因此自然而然地充当了民间陪审员。”⑤《法国民法典》第1353条规定:“非法律上的推定由司法官依其学识与审慎自定之;司法官仅应承认重大的、准确的、相互一致的推定,且仅在法律允许用证人为证的情形为此种推定,但如证书因欺诈之原因受到攻击时,不在其内”。相对于法律推定来说,事实推定赋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权力的增强必须伴随着对权力监督和规制的增强,因此,本文在此主要探讨事实推定的适用规则。
1.前提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必须具有高度盖然性联系。裴苍龄教授认为:推定是指通过对基础事实与未知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的肯定来认定事实的特殊方法。⑥这指出了在适用推定法则的过程中,必须存在着前提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即高度盖然性),同时,运用推定的过程就是对这种常态联系进行肯定以认定事实的过程。
2.待证明的要件事实缺乏证据加以直接证明,且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法官在审判活动中,认定事实的方法应该遵循以下顺序:首先,应当考虑采用直接证据加以证明,以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案件事实;其次,在没有直接证据予以证明时,则考虑是否存在相应的法律推定;最后,只有在缺乏直接证据和相关法律推定的情况下,才能考虑适用事实推定。
3.法官必须基于经验法则,根据审判经验、学识和自己的理性良心,合理审慎地进行事实推定。事实推定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官可以肆意专断。正如卞建林教授关于推定的概念指出的,在进行事实推定时,法官必须以经验法则为基础,根据自己的审判经验、公正的理念和自己的理性良心,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合理审慎地进行事实推定。
4.事实推定必须符合常识、常理、常情,具有可接受性。陈忠林教授的“三常理论”认为,“三常”就是某一地区或者国家的民众长期以来普遍认同的,没有被证明是错误的基本经验、基本道理以及为该社会民众所共同享有的基本感情。立法者制定法律、司法者适用法律时都必须以“三常”为基点。法官以经验法则为基础进行事实推定,必然可能受到经验法则的主观性、相对性的影响,这就要求法官作出的事实推定应符合“三常”理论,能为普通大众所接受和认可,具有可接受性。
5.坚持开示判决理由和公开主义。事实推定是法官的内心的思维活动,这是当事人无法查知的。为了约束法官合理运用自由心证,则要求法官必须在判决书中对证据进行说明,并开示事实认定的理由,即“事实和争点”及“判决理由”是判决书中必须记载的事项。审判程序的公开要求“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应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也体现了“程序正义的合理性要求法官应明确陈述其据以制作裁判的根据和理由,法官可能自己确信裁判具有合理充分的依据,但如果不能将其根据和理由以明确的方式陈述出来,正义仍无法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⑦。
三、法官自由心证的规制
自由心证制度是在否定法定证据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其建立的基点就是对裁判者理性的信赖,即“对于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力,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心自由判断,由此形成内心确信,并据此认定案件事实”。⑧自由心证原则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官可以肆意专断。从各国经验来看,通过建立相应的制度和原则对法官形成“心证”的自由进行了适当限制,防止其滥用自由裁量权。
事实推定的过程就是法官根据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前提事实推定出未知事实的存在,并允许当事人举证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其中,“经验法则”一般是指“人们从日常生活或者法律生活中所体验、感知的一类事实,由于这类事实构成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经过长期的因果验证代表着一种类型事实发展的通常趋势或规律,它是以事实的盖然性作为其内容,由此形成的规则”,⑨即经验法则具有主观性、典型性、相对性、实证性的特点。
从彭宇案的一审判决书看,在案件的争议焦点之一——原、被告是否相撞的问题上,南京鼓楼区法院的主审法官突出地运用了自由心证原则,即从“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通过“从常理分析”,得出“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的结论,从而形成其“内心确信”。判决书中多次使用了“从常理分析”、“更符合实际的做法”、“与情理相悖”之类的措辞,但总的看来,运用得不够妥当,涉嫌滥用自由裁量权。
彭宇案中,在派出所原始笔录遗失、原告的儿子的警察身份是否干涉了本案的调查等关键问题尚未查清的情况下,并不能形成判决书中所说的“派出所在本案中提交的有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锁链,应予采信”,但是,法官却草率的运用所谓的“常理”、“社会情理”判案,其“内心确信”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有待考量,判决的公正基础更是无处可循。
四、民事诉讼推定过程的法律价值取向和社会效果
公平正义是法律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法院必须保持中立裁判者的角色,不偏不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保证程序的公开和公正,合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平正义,从而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双重价值。只有坚持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才能在司法裁判的过程中正确合理地运用证据规则,正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消除司法审判中的“合法不合理”现象,将抽象的法律规范和具体的案件事实相结合,把抽象的公正要求变成强制人们遵守的公正力量,⑩使得裁判结果体现“三常理论”的要求,从而增强司法裁判的公信力。
另一方面,正如彭宇案一样,个案也可能对社会的道德伦理和价值观产生重大影响。该案的一审判决对社会的道德底线产生了很大的触动,案件的“蝴蝶效应”反映了公众对做好人好事后被反诬而不愿去帮助倒地的老人的忧虑,使得中华民族“见义勇为、尊老爱幼、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受到了很大的触动。
虽然彭宇案二审以和解撤诉结案,但也提醒我们: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运用推定规则,必须合理的规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充分考虑立法和司法的价值取向,分析案件可能达到的社会效果,以保证实现公平和正义、增强司法的公信力。
注释:
①邓子滨.刑事诉讼中的推定.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5页.
②李文庆.我国民事诉讼推定制度的建构.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3).第104页.
③卞建林.证据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02页.
裴苍龄.再论推定.法学研究.2006(3).第124页,第120页.
⑤郑智斌,支雅琼.从彭宇案看网上民间陪审行为.东南传播.2008(6).第48页.
⑦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1页.
张永泉.民事诉讼证据原理研究.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2页,第257页.
⑨刘善春,毕玉谦,郑旭.诉讼证据规则研究.北京:中国法治出版社.2000年版.第61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