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春燕
摘要夫妻财产制伴随着妇女地位的变化以及人们婚姻观念的改变而经历了一个重大的历史变迁,在这一过程中确立了两种基本形态,即分别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当前主流的夫妻财产制是一种复合形态的财产制。基于男女平等的实现并不会导致家庭内部角色分工的结束,因此以保护弱者为理念的共同财产制在未来并不会失去其存在的价值。共同财产制更好地反映了婚姻的本质以及人们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意愿,并不会为分别财产制所取代。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 共同财产制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75-02
一、引言
共同财产制以婚姻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为基本原则,这种夫妻财产制因赋予配偶双方对婚姻财产以相同的权利,因此对婚姻关系中弱者(一般为女性)的保护较为有利,被学者认为是一种私的保护法。随着现代职业妇女人数的大幅上升,传统的主妇婚已不占多数,就此有学者提出这种具有保护性质的夫妻财产制将随着女性的独立而失去其存在价值,未来的夫妻财产制应是以确保夫妻双方经济独立为目的的分别财产制的天下。
一种法律制度的存在与否并非是随意而为的,根本的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的价值能否满足人们的需要,夫妻财产制也并不例外。据此本文拟从这一角度来探视共同财产制的未来。在进入正题之前,对夫妻财产制的历史变迁过程作一先行了解是十分有必要的,从中可以觉出夫妻财产制的发展趋势,进而对共同财产制的未来加以预测。
二、夫妻财产制的历史沿革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之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消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在其历史变迁中确立了两种基本形态即分别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当前各国所采用的夫妻财产制都是在这两种基本形态的基础上发展而来。
夫妻财产制的变迁是随着妇女社会和经济地位的变化以及人们婚姻观念的改变而演进的。
在人类社会早期,家长制在家族社会中占据统治地位。在家族内部,家长支配着家属,妻子作为家属的一员也必须服从丈夫的支配。妇女的社会地位十分低下。与此相应,婚姻也被看作是一种具有等级关系的身份象征,在婚姻关系中,丈夫是妻子的代表,妻子的法律人格为丈夫所完全吸收,妻子被看作是与婴儿和智障者等同的无行为能力人,她必须在丈夫的“庇护”下才能从事社会活动。因此这一时期所通行的夫妻财产制普遍是一种极不平等的夫妻财产制,最典型的就是财产并吞制。妻子的婚前财产完全由丈夫所掌控,妻子并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所有的财产都集中于丈夫手中。因此,从严格意义上来讲,这一时期并不存在真正的夫妻财产制。
从13世纪开始出现了分别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的分野。分别财产制被认为是源于英国的普通法,后为绝大多数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纳,而共同财产制最初是在欧洲大陆发展起来,后被法国和西班牙殖民者移植到了新大陆,并成为众多法国法系国家的夫妻财产制。但在封建家长制的笼罩下,这一时期的分别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完全有别于近、现代意义上的夫妻财产制的理念,妇女的处境仍然十分恶劣。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在西方世界的推进,新兴的资产阶级登上了历史舞台,他们所倡导的自由、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这种观念也影响到了家族社会,妇女的利益逐渐受到重视,社会开始认同妇女在婚姻关系中应享有一定的财产权利。但法律的变革并非是一蹴而就的,因此直到19世纪后半叶,夫妻间的不平等现象才有所改变。在此之前,各国的夫妻财产制大多呈现出两个特点:一是妻子对某类财产开始享有所有权,但丈夫对包括妻子所有的家庭财产都享有独占的管理权;二是为应对丈夫管理财产时可能出现的不适当行为,大都对妻子设有一些保护性的规定。
从19世纪后半叶开始,各国都对本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进行大规模的变革,这种变革的发生是伴随着工业革命在西方世界范围内的开展而进行的。随着工业革命的推进,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很大改变,妇女应享有与男性同等权利的思想已逐渐取代了妇女应受到保护的思想。这种变革也反映了人们婚姻观念的改变。婚姻不再被看作是一种身份的象征,而是两个独立的个体出于相互的吸引力以及某种利益(不限于物质利益)的考虑而达成的协议,是个人追求幸福的体现,是个人自由的实现。因此,认可妻子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并赋予其与丈夫相同的财产权利就成为这一时期法律改革的重点。妻子获得了对自己的财产自由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就夫妻之间形式上的平等来讲,这一时期的法律改革是十分有成效的,妻子的法律地位超过了以往任何时代。但这一改革的影响并非如想象中的那样大。这种形式上的平等只对一部分已婚妇女有意义,即有财产的妇女以及职业妇女。由于丈夫外出工作而妻子在家照看孩子的传统角色分工在当时的社会并没有多大改变,因此,对绝大多数家庭主妇而言,她们并没有自己的收入和财产,这种夫妻间形式上的平等对她们而言也就没有多少实质性意义。这种状况在分别财产制的国家里尤为严重,因为夫妻间不存在共同财产,若妇女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一旦婚姻结束则其处境就会变的十分艰难。
为保护家庭主妇的利益,同时也是为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当下各国都通过了一系列的法律技术、政策方面的变革。就英、美等分别财产制国家而言,形式上的平等已十分充足,如何实现实质的平等、实现对弱者的保护是它们当前所面临的主要问题。这些国家大多通过离婚时法院就夫妻财产做 “公正合理的分割”以及继承法中为生存配偶规定“特留份”的方式以实现保护家庭主妇的目的。而对于共同财产制的国家,因规定婚姻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故就家庭主妇的保护而言要比分别财产制有优势,但由于在历史上共同财产的范围规定的太过于宽泛而且大多将共同财产的管理权交给了丈夫,夫妻间的不平等现象仍然存在。因此如何赋予妻子与丈夫就婚姻财产事务相同的权限则是这些国家的任务。比如共同财产制的典型代表法国,在法律改革中就逐渐取消了丈夫作为家庭代表的地位,并将原来仅由父亲行使的亲权交由父母共同行使。因此,就目前而言,纯粹的分别财产制与纯粹的共同财产制都已不再适用,当代夫妻财产制的发展趋势呈现出在夫妻间的平等与共享中寻求平衡,分别财产制日益引入“共享”的观念,而共同财产制却更加强调夫妻间的平等与独立。这种发展趋势也表明了未来夫妻财产制的目标,即在保障夫妻平等与独立的同时,重视婚姻的共同体性。
从以上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夫妻财产制的变迁史也是一部不断追求男女平等的进步史。在女性日益走上职业道路实现经济独立的时代里,是否就意味着真正的实现了男女平等,是否意味着共同财产制就没有了适用的余地?以夫妻身份关系为前提的夫妻财产制是否仅仅以实现夫妻的平等为唯一目的?下文正是围绕这些问题展开的。
三、共同财产制的价值体现
共同财产制以婚姻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为基本原则,按婚姻财产范围的大小又可分为一般共同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制以及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等几种形式。当前占主流的是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法国、意大利、俄罗斯以及美国的八个洲都以这种财产制作为法定的夫妻财产制。本文中所指的共同财产制是泛指具有共同原则的财产制。
(一)婚姻关系中弱者的保护伞
共同财产制直接规定配偶双方对婚姻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这种权利的赋予从婚姻成立的那一刻起就自动生效,因此,这是一种既得的、平等的财产权利。这种财产权利不会因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姻结束时而有不同。正因为如此,共同财产制对没有直接经济收入的家庭主妇,更进一步说,对婚姻关系中的经济弱者的保护十分有利。它直接认可了家务劳动的价值,使得家庭主妇不仅在物质上得到了保障,同时从精神上也感受到了平等与独立,这对婚姻的和谐与稳定十分有利。而在分别财产制下,由于财产归各自所有,对于无经济收入的家庭主妇,在婚姻期间很大程度上就要依赖于丈夫的支助,这就导致被抚养的一方从心理上产生了压力与从属感,从而可能会影响到夫妻间的感情。虽然家庭主妇的劳动在离婚法院分割财产时会加以考虑,但一方究竟能获得多少财产份额完全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尽管目前法院的做法是尽量采取平均分配的办法,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所有的个案中都会有这样的结果。这就使得家庭主妇的利益往往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中。因此,就婚姻关系中弱者的保护而言,共同财产制显然要优于分别财产制。
对于那些以主妇婚的衰减作为否定共同财产制理由的观点,其前提本身就需要加以检视。虽然20世纪以来,尤其是二战之后,从事职业活动的已婚妇女人数在不断上升,主妇婚的数量在不断减少。但这并不表示主妇婚将会消失殆尽。即使未来女性获得了与男性平等的就业机会,但基于女性所承担的生育职能,部分妇女就会因生产以及在孩子尚小的时候需要照料而不得不放弃工作。从男女两性本身存在的差异来考虑,传统的婚姻发挥了配偶各自的比较优势,经论证,它比夫妻同时雇佣并分担家务的婚姻模式更有效率。当夫妻认识到可以从各自的一项或多项职责的比较优势中获得收益时,丈夫和妻子可能会选择进行专业分工,由于女性在家庭生产中具有比较优势,从而会选择从事家务劳动,以使丈夫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市场生产。这就表明,在实现男女平等的背景下,主妇婚仍有存在的市场。另一方面,现代社会的激烈竞争,失业率的居高不下,使得全社会的普遍就业成为一种理想而难以达到,配偶一方的失业乃常有之事,于此情景下,一方的经济状况就可能会陷入困境。同时,在一些情况下,夫妻双方出于对婚姻共同体的考虑或者为某一方利益的考虑,可能会限制或放弃自己的职业机会,使另一方能获得更好的发展前景。这都会导致作出牺牲的一方在婚姻关系中处于经济弱势的地位。这种状况并不一定限于女性身上。而以保护弱者为理念的共同财产制当然就有其适用的天地。这正如学者Prager所言:男女平等的实现并不必然导致家庭内部分工的结束,而仅仅意味着基于性别的职能分工时代的终结。
共同财产制的存在并不仅仅因为其在保护弱者方面能显示出优势,更重要的是,共同财产制更好地反映了婚姻的本质以及满足了人们对婚姻生活的实际期望。
(二)婚姻伦理本质的真实再现
婚姻在本质上是一种伦理关系。婚姻是两性基于爱情的自由结合,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组成的共同体,是双方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共同体。婚姻意味着男女双方的彼此承诺,意味着双方要承担一定的义务与责任。正是由于婚姻的伦理性质才决定了以夫妻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夫妻财产关系不同于普通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夫妻财产是维持共同体的物质保障,在婚姻共同体中,要求夫妻之间在经济上要相互扶助,婚姻不仅仅是关系到两个独立个体的利益,还有共同体的整体利益。共同财产制的共有原则正是婚姻这种伦理本质的体现,共同财产制将婚姻财产规定为夫妻双方共同享有,不仅体现了夫妻间紧密的人身关系,也体现了夫妻财产关系的特殊性。共同财产制对配偶双方就婚姻共同体所作出的贡献都予以平等对待,认可了家务劳动与职业劳动对共同体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这不仅有利于夫妻之间平等的实现,同时也增强了夫妻之间的相互依赖与扶助,对婚姻的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无论时代怎样变迁,婚姻的本质都不可能发生改变,共同财产制也就有其存在的价值。
不仅在理论上可以将婚姻理解为是一种伦理关系,实际生活中人们也正是这样看待婚姻并影响着他们的行为。一份调查显示,在英格兰,91%的丈夫和94%的妻子都认为婚姻居所及其相应的设施应作为法定的共同财产;95%的苏格兰人认为在离婚时婚姻居所应作为共同所有的财产;在加拿大的艾伯塔,有93%的夫妻都将婚姻居所看作是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美国依阿华的调查显示,86.2%的夫妻将婚姻居所看作是共同所有,89%的夫妻则有共同的银行储蓄账户。这些数据表明,即使是在分别财产制的国家,共同财产制也是绝大多数配偶真实意愿的体现。这都源于人们对婚姻的正确理解。同样的情况在我国也存在。从一份调查报告中显示出,被调查地区92.2%的农村居民赞成共同财产制(包括婚后所得共同制、一般共同制、限定部分共有制以及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四种形式,而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多数),89.2%的城市居民赞成共同财产制。而只有1.1%的农村居民认可分别财产制作为夫妻财产制,城市居民对分别财产制的认同度相对要高于农村居民,但也仅有2.7%。调查同时也显示出86%的受访居民对自己的夫妻财产关系或自家的家庭财产关系感到满意或基本满意,这表明我国当前所采用的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夫妻财产制是比较适宜的。
四、结语
综上所述,共同财产制除了在保护婚姻关系中的弱者有突出优势之外,其更符合婚姻的伦理本质以及人们的实际需求。主妇婚仅仅是共同财产制价值凸显的一个方面,其并不会随着主妇婚的消减而灭失。夫妻财产制也并不仅仅以实现男女平等为根本的理念,它还承载着婚姻共同体价值的实现。笔者以为不论是分别财产制抑或是共同财产制,在实现夫妻财产制的目的中都有其各自的价值与优势,并不能简单的为另一方所取代。一个国家或地区究竟是采用分别财产制还是共同财产制,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则是该国的法律传统。尽管我们不能过分强调法律的民族性与地域性,但从根本上否定其作用可能也有不妥。从分别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的起源来看,尽管目前对这两种制度产生于不同地区的原因尚未有确切的论证,但已有一些学者提出,法律传统可能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英国一直是以个人为法律上的单位,缺乏家族共同体的思想,因此在13世纪成为分别财产制的发源地就是顺理成章之事。以美国这个特殊的国家来看,除威斯康星洲之外有八个洲采共同财产制,而这八个洲原属于法国和西班牙的殖民地,因受殖民统治时期法律传统的影响在其独立后仍维持了原有的法律制度。剩余的42洲则采用分别财产制,乃是受到了英国普通法的极大影响。
不论是分别财产制还是共同财产制,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国家都会有不同的内涵,因此当前其所面临的问题则是如何适应时代的变迁,使自身更完善、更符合时代的需要。
注释:
林秀雄.夫妻财产制之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36,39.
卓冬青,刘冰.婚姻家庭法.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2.141.
林秀雄.夫妻财产制之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8.
Alicia Brokars Kelly.The Marital Partnership Pretense and Career Assets: the Ascendancy of Self over the Marital Community,Boston University Law Review,February 2001.5.
Lawrence W. Waggoner.Tribute to William F. Fratcher: Marital Property Rights in Transition,Missouri Law Review.1994.3.
Mary Ann Glendon,Matrimonial Property: A Comparative Study of Law and Social Change,Tulane Law Review,November 1974.5.
Alicia Brokars Kelly,The Marital Partnership Pretense and Career Assets: the Ascendancy of Self over the Marital Community,Boston University Law Review,February 2001,p.6.
Mary Ann Glendon.Matrimonial Property: A Comparative Study of Law and Social Change,Tulane Law Review,November1974.9,10-17.
Lawrence W. Waggoner,Tribute to William F. Fratcher: Marital Property Rights in Transition,Missouri Law Review.1994.4.
Patrick N. Parkinson,Who Needs the Uniform Marital Property Act,University of Cincinnati Law Review.1987.24.
史蒂文·L·诺克,玛格丽特·F·布里尼格.王世贤译.软弱的男人和无秩序的女人:离婚与劳动分工.安东尼·W·丹尼斯,罗伯特·罗森.结婚与离婚的法经济学分析.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09.
Patrick N. Parkinson,Who Needs the Uniform Marital Property Act,University of Cincinnati Law Review.1987.6,38.
Prager,Sharing Principles and the Future of Marital Property Law,UCLA Law Review,1977. Patrick N. Parkinson,Who Needs the Uniform Marital Property Act,University of Cincinnati Law Review.1987.16.
马忆南.共同财产制更能反映夫妻关系的本质和特征.李银河,马忆南.婚姻法修改论争.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319.
蒋月.夫妻财产制若干重大问题思考.现代法学.2000(12).
林秀雄.夫妻财产制之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6.Lawrence W. Waggoner,Tribute to William F. Fratcher: Marital Property Rights in Transition,Missouri Law Review.1994.4.
Lawrence W. Waggoner,Tribute to William F. Fratcher: Marital Property Rights in Transition,Missouri Law Review.19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