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P”句法位置限制原则不均衡作用分析

2009-09-28 02:06罗兰京子
大家 2009年12期
关键词:关联度

摘要:“在P”是以介词“在”为标记的介词短语,其句法位置同时受制于形式原则和语义原则。我们发现,两种限制原则对于不同结构关系中的“在P”句法位置表现出不均衡的制约作用。“在P”所处结构与连动结构的关联性是分析这种不均衡作用的切入点:关联度高,“在P”的句法位置优先受制于语义原则;关联度低,“在P”的句法位置优先受制于形式原则。

关键词:“在P” 句法位置 限制原则 不均衡 连动结构 关联度

张赪对介词短语的句法位置,作过从历时到共时的分析。基本结论是:介词短语的句法位置除了受相关动词语法结构的复杂程度影响外,引进与动作有关的场所的介词词组的位置还受到短语本身的语义影响。(张赪, 1998)她把前者称为“形式原则”,后者称为“语义原则”,也就是临摹性原则(戴浩一,1988)。形式原则具体是指复杂的动词语法结构(后置宾语、补语等)导致介词短语前置;语义原则是指处所类介词短语与动词或动词短语在语义上的逻辑顺序与其语序位置相对应。“在P”是以介词“在”引介的处所类介词短语,引进与动作相关的场所,其句法位置同时受制于形式原则和语义原则。当我们对“在P”所处结构进行分析时,发现两个原则对不同结构关系中的“在P”句法位置有不均衡作用。这种不均衡作用主要表现为:当两种原则发生冲突时,不同结构关系中的“在P”句法位置会优先守制于形式原则或语义原则。

一、引言

朱德熙的《汉语句法中的歧义现象》(朱德熙,1979)一文中,以“在+M1+D+M2”结构为例,讨论了汉语句法的歧义表现。文章通过对“在+M1+D+M2”结构模式的一组同构句子进行同一变型,证明这组狭义同构的句子可以继续进行下位分类。

变型前:

1. 在黑板上写字。

2. 在池子里养鱼。

3. 在墙上贴标语。

4. 在瓶子里灌水。

5. 在果树上打农药。

6. 在家里吃饭。

7. 在飞机上看书。

8. 在屋里开会。

9. 在北京上大学。

10.在鲁班门前耍斧子。

变型后:

1. 把字写在黑板上。

2. 把鱼养在池子里。

3. 把标语贴在墙上。

4. 把水灌在瓶子里。

5. 把农药打在果树上。

6. ★把饭吃在家里。

7. ★把书看在飞机上。

8. ★把会开在屋里。

9. ★把书看在汽车上。

10.★把斧子耍在鲁班门前。

变型前后的1-5句我们称作1类句子,6-10句我们称作2类句子。其中,2类句子变型后不合法。朱先生认为两类句子中,“在+M1”与“D”和“M2”的语义关系不同,所以导致2类句子的不合法变型,从而证明两类句子不同构。同时,他认为1类句子有歧义的表现,即1类句既可以与2类句平行对立,也可以与其同类,即“在P”也可以表示“写”发生的场所,而这种情况容易被语义逻辑排除。不过像“在火车上贴标语”这样的句子就是比较典型的歧义结构了。朱先生最后将这种歧义的原因归结为1类句子中“D”的继续分化。

二、“在P”的句法位置

我们把以上“在+M1+D+M2”结构中的“在+M1”简称为“在P”。朱先生1、2类句子的分别对归于“在P”的不同语义指向。1、2类句子的分别也可以从“在P”的不同句法位置来看。1类句子中,“在P”有两个合法的句法位置:前置或后置于动词;2类句子中,“在P”只有一个合法的句法位置:前置于动词。“在P”表示M2”的位置,或是“D”的位置,都是表示与“动作相关的场所”。2类句子表示动作发生的场所,其“在P”分析为这种处所类介词短语很容易理解。1类句子中,“M2”受到动作影响,进入“在P”表示的空间位置。换言之,1类句子中的“在P”表示的是与动作结果相关的“M2”的空间位置;。所以,1类句子中的“在P”也是这种介词短语。1、2类句子中“在P”的句法位置同时受制于形式原则和语义原则。

我们看到,1类句子在变型前,“在P”的句法位置遵守形式原则,前置于带宾语的动词,但是违反语义原则。因为这些“M2”显然是相关动作进行后,才出现于“在P”位置,所以按照语义原则,应该是后置的;变型后,由于介词“把”提取了“M2”,按照形式原则,可以后置,同时也满足了语义原则,表现出对形式原则和语义原则的同时遵守。2类句子中,变型前,“在P”句法位置表现出对形式原则和语义原则的同时遵守,是前置的;变型后,遵守形式原则,但是违反语义原则,成为非法的变型。换言之,当两种原则发生冲突时,1类句子表现出优先守制于形式原则,放弃语义原则;2类句子则表现出优先守制于语义原则,放弃形式原则。形式原则表现出不同结构关系间相互转换的灵活性和互补性,如1类句子变型前后“在P”的两个合法的句法位置;语义原则表现出语义逻辑关系的单向性,如2类句子变型前“在P”的合法位置和变型后“在P”的不合法位置。可见,对于1、2类句子中的“在P”的句法位置,形式原则和语义原则的制约作用是不均衡的。

连动结构的语序是汉语语序临摹性原则,即语义原则的典型代表。1、2类句子对于语义原则的不同反应,是否与它们和连动结构不同的关联度有关?换言之,是“在P”所处的不同结构导致两种限制原则的不均衡作用。朱先生已经从分析“在P”的不同空间标示作用区分了1、2两类句子结构,我们希望从分析两种结构与连动结构的关联度入手,继续对两种结构进行描述和区分,从而有效分析形式原则和语义原则的不均衡作用。

连动结构是现代汉语很有特点的一种语法结构,对于连动式的界定也颇多争议。吕叔湘认为连动式可以分成三种:第一个动词是次要的,是附加语,有主从之分,如“躺着看书”;动词之间是联立的关系,无主从之分,如“穿衣吃饭”;动词之间有先后之分,如“他走过去开门”。同时,连动结构还有一个重要的特点,指同一叙述对象的系列动作。(吕叔湘,1953)

其中,对于吕先生描述的第三种,是异义最少的,可以说是一种典型的连动结构。这种结构中的动词间的语序,严格受制于彼此的时间-空间顺序,即临摹性原则或语义原则的制约作用。

两类句子中,“在P”的句法位置都受制于语义原则,与连动结构有一定关联。一些学者也把介词短语分析为连动结构的一部分。(吕叔湘 丁声树 赵元任)但是就连动结构是对于同一叙述对象的描述而言,1、2类句还是有区别的。显然,如果“在P”标示的是“D”的施事的空间位置,与连动结构的关联度就很高。2类句子中的“在P”表示的是“D”的场所,实际上也就是施事的空间位置,因为动作的发生显然有赖于某一空间的施事。而1类句子中的“在P”表示的是“M2”的空间位置,不是施事的位置,而是受事或其他与动作关联的论元的空间位置。所以,1、2类句子中,2类句子可以分析为与连动结构高度关联的一种结构;1类句子则与连动结构的关联度较低。这种与连动结构的不同关联度,导致形式原则和语义原则对两类句子中“在P”的句法位置的不均衡作用。我们可以把连动结构看作是遵守语义原则的标准结构,1、2类句子是与之有或高或低的关联度的两种结构。所以形式原则和语义原则的不均衡作用也就是这种关联度对语义原则作用的一种影响。语义原则优先作用,形式原则作用就减弱;反之,形式原则作用就会加强。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形式原则和语义原则对于1、2类句子中“在P”句法位置的不均衡作用源自1、2类句子与连动结构的不同关联度。关联高的2类句子中的“在P”,其句法位置优先受制于语义原则;关联度低的1类句子中的“在P”,其句法位置优先受制于形式原则。“在P”的不同语义指向是区分这种不同关联度的重要线索。基于1、2类句子与连动结构的不同关联度,我们把它们区分为两种结构关系。所以,形式原则和语义原则虽然同时制约1、2类句子中“在P”的句法位置,但是其具体的制约机制或过程是不同的,有不同倚重。

三、余论

形式原则体现为不同结构相互转换带来的多向性,而语义原则则表现出语义逻辑的单向性。两者有时可以“和平共处”,不分彼此。比如变型后的1类句和变型前的2类句。这时,用哪种原则解释“在P”的句法位置都没有分别。有时则出现冲突,如变型前的1类句和变型后的2类句。这种情况下,1类句优先选择了形式原则,“在P”前置;2类句则选择了语义原则,把字句”、宾语前置(受事主语)这些形式手段无能为力。这时,另一个原则形同虚设。那么,为什么不把1、2类句子中“在P”句法位置的限制原则分别界定为形式原则和语义原则呢?如前文所述,1、2类句子中的“在P”都表示与动作相关的场所,都表示与动词密切相关的及物性论元的空间位置,所以都与动词在时间-空间上存在语义逻辑关系。如果把1类句子中“在P”的句法位置与语义原则相剥离,就无法全面描述和分析汉语语序和语义的关系;而如果把2类句子中“在P”的句法位置与形式原则相剥离,就无法全面描述和分析动词结构对介词短语句法位置的影响。分析形式原则与语义原则对于不同结构关系中的“在P”句法位置的不均衡作用,可以让我们更系统、更全面地描述和分析形式原则和语义原则对介词短语语序的影响。

我们可以看到,在1、2类句子中“在P”句法位置限制原则的分析过程中,正是由于形式原则和语义原则的不均衡作用,我们容易忽略1类句子与语义原则的关系,相应地,忽略2类句子与形式原则的关系。事实上,由于1、2类句子中“在P”句法位置不同的第一作用项,或者说是优选原则,让我们忽略了另一个作用项。形式原则与语义原则的关系呈现两种极端:不分彼此的“共处”与“有你无我”的敌对。在无法化解的冲突中,我们看到不同结构关系中的“在P”句法位置优先受制于不同的选择。连动结构作为语义与汉语语序的对应关系的典型结构,其他结构与其不同的关联度就成为分析语义原则作用的重要线索。

四、结语

语义是汉语语法研究的重要线索。在对不同结构关系中“在P”句法位置限制原则的分析过程中,我们看到语义对于某些结构的语序,比如连动结构(包括与其高度关联的其他结构),似乎形成包围式的“封锁”,把与之冲突的相关形式原则排除在外。而形式原则在其范围外“一统天下”。有时,形式原则与语义原则因为一致的作用结果而达成默契,不分彼此。如何在语法形式研究的过程中,有效“圈出”这些“语义封锁带”,也许对我们进行更加系统化的语法研究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陈亚川 郑懿德.吕叔湘《汉语语法分析问题》助读〔M〕北京:语文出版社.2002

[2]戴浩一.时间顺序和汉语的语序〔J〕国外语言学,1988(1)

[3]潘文国.英汉语言对比纲要〔M〕北京:北京语言大学出版社,2004年

[4]徐通锵.语言论〔M〕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5]朱德熙.现代汉语语法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6]张赪.汉语处所介词词组和工具介词词组的词序变化〔J〕2000年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7]赵元任.汉语口语语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作者:

罗兰京子洛阳师范学院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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