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 丹 郑 杰
近日被台北地方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的陈水扁再次吸引了众人眼球。据台湾《联合晚报》22日报道,陈水扁试图在美国向军事法庭提起诉讼,控告美国总统奥巴马,要求其根据“旧金山和约”,负起“占领台湾的义务”,启动美国军事法庭对他重新审判。按说,陈水扁换着花样上演的闹剧本不值一提,但这次提出的理由实在耸人听闻,故在此为奥巴马辩驳一番。
首先,陈水扁在诉状中引用了“旧金山和约”作为美国负有“占领台湾的义务”之法理依据,说到底还是凭借该“和约”再次弹起了“台湾地位未定论”的老调。
众所周知,《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书》都明确表明将台湾归还中国。1945年10月25日,陈仪代表中华民国政府,在台北接受了日方的投降书。至此,中国正式收复台湾,恢复对台湾行使主权。
但是,1951年9月由美国一手炮制的“旧金山和约”, 是为了利用日本,牵制中国,在该“和约”中故意不写明日本把台湾归还中国。这也成为所谓“台湾地位未定论”的肇始。事实上,中、苏两个对日作战的主要盟国均未参加该“和约”,中国政府也从来不承认该“和约”的法律效力。而且《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书》及中国政府光复台湾的主权宣示,前后相继,一脉相承。因此,“台湾地位未定论”根本没有立论的法理空间。陈水扁企图把自己的诉求建立在一个无法成立的理由上,无异于沙滩筑楼!
其次,陈水扁此番诉讼闹剧的直接案由是状告奥巴马和美国政府“不作为”,没有履行“占领台湾的义务”。那什么是“占领”?美国有所谓“占领台湾的义务”吗?
关于占领的国际法规则,最早出现在1907年的《海牙章程》中。该章程第42条规定:“领土如实际上被置于敌军当局的权力之下,即被视为被占领的领土。”《奥本海国际法》也指出,只有当“合法的主权者被阻止不能行使它的权力,而占领者既能行使它的权力,而且实际上也在该地区建立了一种行政管理”时,占领方才成立。然而,就台湾从来没有置于美国的实际权力之下,美国也从未试图对台湾实施任何形式的行政管理,何来美国“占领”台湾之说?!又何谈所谓“占领义务”和“不尽义务”之责?
陈水扁声称,二战期间攻打台澎金马的军事行动都是美军独立所为,并想当然得出结论“美国是台湾的征服者,拥有占领权”。世人皆知,二战时中美乃是盟国,彼此之间自有分工协作,主攻方向差异只是分工不同而已。更何况台澎金马中国人民的抗日烽火一刻未曾停息,因此美军独立进攻说也实在难以成立。
退一万步说,即使陈水扁不在台湾,而真是身处美国某个占领地,美国的军事法庭就会管他吗?答案也是否定的。根据国际法,占领国对被占领土的司法管辖权是有限的,仅限于违反其有关特别规定,危害占领国安全与利益的案件。像陈水扁所涉之贪污、受贿、伪造文书、洗钱等,均属一般性犯罪,根本不属于占领国司法管辖的范围。
在这场隔海告洋状的闹剧中,陈水扁为一己脱罪之私,不仅自贬为“前任中华民国流亡政府总统”,而且恣意将台湾矮化为美国“占领地”,真可谓奴才嘴脸暴露无遗!陈水扁仅诈领、侵占所谓“国务机要费”就逾1.4亿新台币,以国际公认的司法标准,可以肯定,他在哪里受审都不可能逃脱惩罚。陈水扁不过是妄图以政治干扰司法,用国际影响岛内,混淆视听、转移焦点罢了。▲ (作者均是北京法学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