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信箱

2009-09-27 06:10
女性天地 2009年7期
关键词:保胎先兆人身

法律顾问:广西师大法学院法律系钟铭佑

咨询律师:昭盛律师所 潘代春

当今的社会,是法制社会,法律是每个人权益的有力保障。当您的权益,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权益受到侵害,而您又不知所措时,请告诉我们。本栏目将为您提供力所能及的法律帮助。

来信请寄本刊“维权信箱”咨询律师收。

E-mail:tanglugan@163.com

“早期妊娠先兆流产”能否认定为工伤

两年前,黄某到我们医院做剖腹产手术,刘护士担任器械护士。手术后黄某说自己因手术不当留下了后遗症,并多次到医院要求赔偿。2009年5月16日,黄某再次到医院找手术医生,没有找到,但找到了刘护士。刘护士已怀孕3个多月,黄某在和刘护士交涉过程中发生了口角,并对刘护士进行推搡,持续时间约3分钟。之后刘护士感到身体不适,不得不住院保胎,被医院诊断为“早期妊娠先兆流产”。请问,刘护士在医院受到推搡,出现“早期妊娠先兆流产”,能否认定为工伤?

山东祁玉珍

祁玉珍读者: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没有争议的,能否认定工伤需要确定两个问题:一是伤害是否存在;二是伤害与工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工伤保险解决的是工作中人身伤害的保障问题,人身伤害是前提和基础,没有人身伤害自然也就谈不上工伤问题。

那么,刘护士是否存在人身伤害呢?“早期妊娠先兆流产”的症状包括腹痛、宫颈扩张等不良反应,并需要住院进行保胎治疗,已经背离了怀孕的正常妊娠反应,是对孕妇的身体和健康的损伤,并对胎儿的成活和健康构成威胁。

黄某之所以推搡刘护士,是因为刘护士曾经参与过她的手术,并由此对刘护士不满,此间的因果联系非常明显,应认为刘护士所遭受的“早期妊娠先兆流产”之伤害与其工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予认定为工伤。

不过就刘护士遭遇的情况分析,如果其保胎成功,则伤害不算严重,且不会存在残疾,因此即使认定为工伤,她可能享受的工伤待遇也很有限,进行工伤认定的意义不大,她可以通过其他的合法途径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比如,由于刘护士可能遭受了精神损害,而这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范畴,因此她可以通过民事侵权诉讼,要求黄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解除劳动合同后工龄是否必然中断

我1999年大学毕业到南京某高科技企业从事技术研发工作,每3年签定一次劳动合同。2008年9月,公司在我劳动合同尚未到期的情况下,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并向我支付了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但由于工作需要,我仍在该公司工作,后来公司与我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我继续工作至今。请问,如果自我到公司工作时起算,超过10年,我能否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意味着工龄要重新进行计算?

南京房富林

房富林读者: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在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时,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按照条例的规定,该企业对你的用工是从你1999年毕业后到单位工作时开始的,这一段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应当计算为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劳动合同的解除,并不表示工龄计算必然中断。

猜你喜欢
保胎先兆人身
中西医结合治疗早期先兆流产临床观察
警惕!这8种梦境可能是重大疾病的先兆
整体性护理配合心理干预在早期先兆流产患者中的应用
雄黄酒
流产多是胚胎异常 别硬保
黄体酮是保胎的“灵丹妙药”吗
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金如何计算?
余数
余数
保胎维权:该出手时就出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