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行为事实:道德社会学的研究对象

2009-09-24 10:06龚长宇胡书芝罗忠勇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9年4期
关键词:研究对象

龚长宇 胡书芝 罗忠勇

摘要:确定道德社会学的研究对象要遵循历史的、经验主义的和分析的途径;从道德事实的结构、道德社会学所倡导的实证精神以及道德社会学与邻近学科的关系这样几个角度分析,可以认为:道德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道德行为事实,

关键词:道德社会学;研究对象;道德行为事实

中图分类号:C9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529(2009)04-0059-04

每一门学科都有自己特殊的研究对象,这个对象的确立,无疑是这门学科理论根据中最重要的问题,“因为它是一门学科的理论框架和一般问题。”一门学科如果没有恰当的理论框架和不解决自己的一般问题,那么它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就会时时被迫回到这个一般问题。诚如列宁所言:“如果不先解决一般的问题,就去着手解决个别的问题,那么,随时随地都必然会不自觉地‘碰上这些一般的问题。”道德社会学也不例外。

一、确立道德社会学研究对象的途径

美国社会学家英克尔斯在《社会学是什么》一书中指出给社会学下定义的三条途径:第一,历史的途径——“创始人说了些什么?”;第二,经验主义的途径——“当代社会学家在做些什么?”;第三,分析的途径——“理性的指示是什么?”,即便确定道德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不能完全等同于给这门学科下定义,但是,遵循这三条途径来进行思考,必定是深刻的。

道德社会学从孔多塞、冯特到迪尔凯姆以及其他一些早期社会学家的努力,尤其是迪尔凯姆,奠定了这门学科的理论和方法论基础。E,迪尔凯姆把道德社会学的研究对象确定为“道德事实”,我们同样尊重并认同这样的规定,因为“它是上一代社会学家传统递给下一代社会学家遗产”,是“科学思想的连续统(continuum,连续统一体的简称)”的重要组成成分。迪尔凯姆在道德社会学研究中所奠定的这份传统,无疑是道德社会学理论的原点,我们应该承继这份传统,更好地延续、发展和创造。

当代社会学家在做什么呢?乔纳森·特纳说,“20世纪60年代后期,当我撰写《社会学理论的结构》第1版的时候……作为一名年轻的社会学理论家,当我用新的眼光看待社会学理论领域的时候,只看到了四种主要的理论取向……当20世纪即将结束的时候,社会学理论的分化再次出现了。”当代另一位社会学理论史家亚历山大在对二战以后(主要是帕森斯以后)社会学理论“象黑格尔所说的那样,系统地、历史地、‘具体地否定”之后,指出:“我相信,多维性是彻底、系统和有效解释人类社会和世界的唯一正确的立场。”只有这样,竞相争鸣的丰富多彩的社会学理论才能得到正确的理解。可见,社会学理论的一致性确实变成了“一件遥远的事”,因为,“一个学科中科学敏感性(scientific sensibility)的转变,往往是由重要的社会乃至全球的发展所促成的。”在社会变迁和发展的进程中,社会学理论家基于各自的理论兴趣与偏好,致力于林林总总的理论建构与创造,但是,无论理论如何发展,都脱离不开社会学的核心问题或称元问题,如社会秩序如何可能?个人与社会结构的关系等。当代伦理学家又在做什么?自启蒙运动以来,西方伦理学也形成了各种各样的理论流派,如情感主义、直觉主义、功利主义、新自由主义等等,然而“尽管经过道德哲学三个世纪的努力和社会学一个世纪的努力,我们依然缺乏对自由个体主义观点的一贯合理的辩护性陈述。”也就是说,伦理学家重在为“自由的个体主义”作辩护性陈述。经验主义的途径预示我们,应该从当代社会学家和伦理学家的理论诉求中,寻找道德社会学研究的切入点,离析出道德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和使命。

理性预期的途径,预期或者预测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已知因素,运用现有知识、经验和科学方法去预计和推测事物未来的可能发展趋势。预期的关键是把事物本质的、相对稳定的、规律性的联系揭示出来,从而把握未来事物变化中的必然性因素。道德社会学通过对社会不同领域的道德事实的研究,要揭示社会的道德景气状况,并要对道德的未来发展做出预测。建立预警机制,使社会维持正常状态。确立道德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必须同时满足这样三项要求。

二、道德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道德行为事实

道德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道德事实”,在这里,道德事实就是指客观的、实存的道德行为事实。道德行为事实是指道德行为主体在一定的道德观念支配下,依据一定的道德规范,在特定的道德关系中所进行的具有善恶意义的行动。在这个定义中,“道德行为主体”是指有理性的、个体的人或群体;“一定的道德观念”是指通过道德社会化而形成的“主观意义丛”,是由内在的道德意识、道德情感、道德信念等构成的道德行为的内在动机;“一定的道德规范”是指一定时期相对稳定的道德规范系统,由道德原则、规范、规则等构成,为行为提供评价标准。所谓“特定的道德关系”是指行为主体与他人、与社会群体等的关系,道德行为必定是在特定的关系中存在。正是由于道德主体与不同对象之间的关系不同,行为的场景不同,因而有内容不同的道德行为和规范,其中在家庭中的行为是家庭道德行为;在职业群体中的行为是职业道德行为;在公共领域中的行为是公共道德行为等;所谓“具有善恶意义的”是指道德行为既包括积极的、遵守道德规范的、好的行为,即道德的行为;也包括消极的、违背道德规范的行为,即不道德的行为。其中,道德的行为往往会得到赞誉,而不道德的行为往往会受到谴责。

三、道德行为事实作为研究对象的理论依据

1,道德行为事实,是道德事实结构中最核心的要素

道德事实有着复杂的内部结构,道德事实结构的复杂性根源于道德结构的复杂性。所谓道德的结构,简单地说,就是指道德的内部构造;具体说来,就是指道德的各个构成要素之间遵循某种关系而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所组成的相对稳定的系统。弗兰克纳从道德的逻辑表达方式、功能的角度认为道德结构体系包含六个要素,即:“一定的判断形式;一定的判断理由;一定的准则、原则、理想和德性;某些特殊的先天的或后天的情感方式;某些制约力或其他动力;一种观点,它是为所有判断、推理和情感所必需。”以季塔连科为代表的前苏联伦理学家的观点认为,道德结构由道德意识、道德关系和道德活动三种要素构成,这种观点直接影响了我国学者,比如唐凯麟认为:“道德的结构包含着两层含义:一是道德的内部结构,二是社会的道德结构,前者是对道德自身构成要素的系统考察;后者是以社会为载体,对道德的社会存在状况和社会道德水平状况的系统分析,两者的整合使道德呈现出一个复杂的多维的图景。”可见,道德的内部结构包含着道德意识、道德关系和道德活动三个层面。其中道德意识是对一定社会的道德必然性的认识,是人们在道德活动中具有善恶价值取向的各种心理过程和观念。道德意识又由道德规范意识和道德思想意识构成;道德关系是在一定的道德意识特别是一

定社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的支配下形成的,以某种特定的活动方式存在的特殊的、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体系。道德关系主要包括个人同社会群体(职业集团、民族国家、以至于整个人类等)、个人同他人的关系。道德活动是人们依据一定的道德观念、原则和规范所进行的各种具有善恶意义的活动,它包括道德行为选择、道德评价、道德教育和道德修养等形式。正是通过道德活动,使人们的道德积极性得以客观化并实现其道德选择,人们的道德意识和道德关系才得以巩固和发展,或者得以改造和更新。道德的各个构成要素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道德意识是道德关系形成的思想前提,又是道德活动的支配力量;道德关系是道德意识的体现,又以道德活动为载体,并制约着人们的道德活动;道德活动不仅是道德意识形成的现实基础,而且是道德关系得以表现、保持、变化和更新的重要条件。

道德就是由道德意识、道德关系和道德活动三个要素及其内部诸因素构成的一个系统整体。与道德的构成要素相对应,就会有道德意识事实、道德关系事实和道德行为事实三个层面的区分,其中道德意识事实反映的是主体对道德规范的认识程度和状况,往往通过能否做出正确的道德判断以及采取何种道德态度来体现;道德关系事实是现存的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以及个人与群体等的道德关系状况;道德行为事实是主体对道德规范的践履状况。三种道德事实反映的是社会道德状况的不同层面。相比较而言,现实的道德行为才是道德意识、道德关系的集中体现,或者说,道德意识也好,道德关系也好,最终都必须通过现实的人的道德行为来表现。因为,道德作为一种“实践精神的把握世界的方式”是一定要走向实践的,只有在道德行为中,才能真正实现道德的动机与效果、目的与手段的统一,由此可见,道德行为事实在道德事实结构中的核心地位。这样,可以看出迪尔凯姆把“行为规范系统”作为道德事实,还只是停留于从道德意识的层面理解道德事实,但是不可否认,这正是他从伦理学视域中选择的一个问题域,并且作为建构道德社会学的领地。对此,影响了许许多多的后继者,直到今天,依然如故。我国学界进行的“走向实证的道德研究”,“**道德调查”、“**公德状况调查”、“**职业道德状况调查”等等,其实,往往都是在做道德意识层面的调查和分析;而对道德行为层面的关注却远远不够。笔者希望通过道德社会学学科的建构和发展,把这种研究深入到道德行为的层面,因此,以道德行为事实作为道德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既是对迪尔凯姆的继承,更是对他的道德社会学研究的深入和拓展。

2,道德行为事实能够体现社会学所倡导的“实证精神”

孔德在《实证哲学教程》中明确提出“关于人类整个认识演变的重大规律”,《论实证精神》又重申了这一理论,认为人类思辨的发展先后经过了三个阶段,即神学阶段、形而上学阶段和实证阶段。在实证阶段,“人类智慧便放弃追求绝对的知识,而把力量放在从此迅速发展起来的真实观察领域,这是真正能被接受而且切合实际需要的各门学识的唯一可能的基础。”即人类的认识才达到正常状态,即观念和客体的统一。实证一词有五个方面的含义:第一个含义表示“真实,与虚幻相反”,即“注重研究我们的智慧真正能及的事物”;第二个含义表示“有用与无用的对比”;第三个含义表示“肯定与犹疑的对立”,即“善于自发地在个体中建立合乎逻辑的和谐,在整个群体中促成精神的一致”;第四个含义表示“以精确对照模糊”,即要赢得“与现象的性质相协调并符合我们真正需要所要求的精确度”;第五种用法,“把实证作为否定的反义词来用”,它的使命主要是“组织,而不是破坏”。真正的实证精神,用孔德的话说就是“为了预测而观察,根据自然规律不变的普遍信条,研究现状以推断未来。”以道德行为事实为研究对象,可以体现出这样的实证精神。因为,一方面,道德行为事实是人的道德性的最充分、最重要的体现,通过观察,实验等方法,可以了解和把握某个人、某个群体或者社会的道德状况和水平。另一方面,道德行为事实是真实的,一旦发生了,就不能改变,只能对其进行褒贬评说;道德行为对社会有机体会发生积极的社会作用,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当然不道德的行为也会败坏社会风气等。道德社会学作为社会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其研究对象必然要能够担当起社会学所倡导的实证精神,而以道德行为事实作为研究对象,是可以承载起这样的学科规范与使命的。

3,以道德行为事实为对象,可以离析出道德社会学与邻近学科的关系

由于伦理学和社会学拥有一个共同的研究主题即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也可以具体化为个体与社会秩序、社会结构的关系问题,使得道德社会学的建立具有可能性,而且,道德社会学必须在这个问题的分析和回答上,有所侧重,才能区别于两个相邻近的学科而赫然独立。也就是说,西方伦理学重在为“自由的个体主义”作辩护性陈述,即重在个体,那么道德社会学要区别于伦理学的任务,显然就不应该是为个体寻找合理性证明,同时道德社会学依然要秉持社会学的使命,即围绕着“社会秩序如何可能”这一主题性内容展开,但是,不是象以往社会行动理论那样去关注个体行动如何建构了社会秩序、在个人与社会之间如何形成了理论上的二元分立,而是为社会、社会共同体、社会秩序、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寻找道德的合理性证明,这才是道德社会学的核心任务。那么,以什么为切入点?通过怎样的研究途径来完成这一任务?笔者以为,道德行为事实堪此重任。同时,以道德行为事实为研究对象,可以离析出道德社会学与伦理学和社会学的关系。

首先,道德社会学与伦理学

伦理学历来以全面研究道德现象为己任,既包括道德意识现象,也包括道德关系现象和道德活动现象;既研究个体道德又研究社会道德;既研究道德的内在动机,也研究外在的行为效果;是一门关于道德的本质、作用和发展规律的科学。道德社会学只是从客观的、实存的道德行为事实的层面研究道德。相比较而言,伦理学更多关注的是道德的应然状态,即道德是一种特殊的价值形态,以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为其实在内容,这些原则和规范以及由此而产生的道德信念和道德理想、道德品质和道德人格,作为人们行为的“应当”,显示出意义。这种应当,对于个人来说就是人们的价值指向和方针;对于社会来说,就是价值导向。尽管伦理学也一再强调它也是一门特殊的实践科学,正如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把道德称为“实践理性”;马克思把道德看成是“实践——精神”地掌握世界的方式,强调在道德实践过程中要坚持目的和手段、动机和效果的统一等等,既便道德行为事实确实也是伦理学所关注的,但是,研究往往只是停留于理论的分析和论证上,而对现实社会中实实在在的道德实践却研究得很不够。道德社会学对道德事实的揭示,更多关注的就是道德的实然状态,即人们行为表现出的道德是什么状态。这样,就如同社会学以“别的社会科学都涉及但不做专门研究的东西”为研究内容一

样,道德社会学把道德行为事实从伦理学的领域中划分出来,作专门的研究和探讨,使得道德社会学从研究内容上看,成为伦理学的一个子系统。

伦理学研究的道德,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解,往往被定位为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受着社会关系特别是经济关系的制约。”作为社会意识,道德“也必须借助于社会舆论、宣传教育,以及相应的实施机构等,并将它们包容于自身之中,成为社会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即道德处于社会结构的思想上层建筑的地位,发挥着社会意识形态的功能,因此伦理学研究的道德往往带有社会意识形态的烙印。而道德行为事实的研究却可以既不关注道德的、不道德的行为主体的内在动机;也不对行为本身进行过多的价值评价;只是对诸如“闯红灯、公共场合吸烟、插队夹塞、不孝顺老人、欺骗”等违反道德的行为以及诸如“拾金不昧、捐赠、公交车上让座”等遵守道德的行为运用实证的方法进行测量和分析,进而揭示出这种状况产生的社会原因。这种研究尽可能遵循社会学倡导的“价值中立”的研究态度,既便很难做到,但是至少要保持一种尊重现实,实事求是的态度,来描述和分析一定时期的道德现状。可见,伦理学是关于道德的元理论,它所揭示的关于道德现象的本质和规律可以为道德社会学对道德事实的研究提供理论指导。

其次,道德社会学与社会学

道德社会学同时又是社会学的一门分支学科,1977年出版的《美国大百科全书》编入了这一条目,苏联1984年出版的《应用社会学辞典》也收录了这一条目,我国1987年出版的王康主编的《社会学词典》和1991年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也都编入了这一词条。既然是社会学的分支学科,那么就要运用普通社会学所提供的基本理论和方法。道德行为作为一种人类所特有的现象,可以从关于人类行动的社会学理论解释中寻找到坚实的理论基础,比如建构主义的行动理论、功能主义的行动理论、批判结构主义的行动理论等,这些无疑是道德行为事实研究的丰厚的理论资源。

道德社会学作为社会学的分支学科,在理论建构方面必然要遵循社会学一般理论的标准。社会学中有三种理论类型:即“形式的(formal)、实质的(substantive)和实证的(positivistie)”。道德社会学以研究道德行为事实为主线,从对社会系统中的道德分析人手,阐明道德与社会的复杂关系,其目的在于为社会秩序提供道德合理性证明;从个体道德社会化的角度分析道德事实的发生机制;进而对血缘群体、业缘群体以及开放的地缘群体这些不同群体、不同层次的道德事实进行研究和考察,揭示不同群体的道德事实对社会道德景气的影响,进而构建一个道德景气指标体系,根据道德景气值监测和预测社会的道德状况是正常状态还是偏离状态。道德社会学在理论建构上,必须集三种社会学理论类型于一体,并构建出一套相对应的范畴体系。

可以看出,以道德行为事实作为道德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既规定了这门学科的特有的研究视域,使得这门学科与伦理学和社会学等相邻学科区别开来;也规规定了这门学科服务于社会实践的方向和任务;道德社会学研究对象的确立,是这门学科存在的合法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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