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走向法制化

2009-09-23 04:55吴明华
决策 2009年8期
关键词:问责制问责官员

吴明华

“《规定》的出台,使问责制真正成为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种惯例、常态,实现由过去的‘风暴型问责向‘制度型问责转变。”

“制度型问责”的开端

《决策》:7月12日,酝酿了两年之久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终于颁布实施,引起了人们的强烈关注。《规定》出台的决策背景是什么?

辛鸣:问责制其实很早就有的,但2003年“非典”期间,问责制才第一次清晰而又强势地进入中国社会公众的视野。从此,问责制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一个话题。数年下来,爱之愈切,责之愈严,问责制引发了众多的讨论。期待者有之,失望者也不少;赞同者固然很多,质疑者或许更多。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央出台了第一部关于问责制的明确规定。

林喆:长期以来,问责缺乏制度性的规定,《规定》填补了我国在这方面的空白。这次《规定》出台前后,有两件事是值得关注的。

一是政治局通过《决定》后,中央很快宣布了五起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结果,这样的集中问责在我印象中还是首次,说明中央为这个文件预热的意图很明显。

另一件事是,不久前,中组部部长李源潮在全国干部监督工作会议上说,要“以最坚决的态度同用人上不正之风进行战斗”。在新一轮年轻干部培养选拔的大幕即将拉开之际,中央在加强官员问责的同时,未雨绸缪,从选人用人的源头加强监督,表明了中央这次要下大决心整治官场不正之风。

《决策》:200B年,由于一系列的“问责风暴”,而被人们誉为“官员问责年”。但今年则被称为“低调复出年”,很多被问责领导干部的相继复出,引起了舆论的口诛笔伐。无论是“问责风暴”还是“低调复出”,都说明问责制存在很多问题。《规定》的出台能否改变这种状况,使领导干部问责走向制度化、常态化?

竹立家:由于没有一部统一的、内容全面的问责法律,实践中需要问责的许多情形、程序等都没有相应的明确规定。近几年来,一些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问责的地方性法规虽然也不少,但却是五花八门,在行政问责范围、标准和程序上缺乏统一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引起很大的争议,也严重影响到问责制的实施效果。

完备的法制是推行问责制的前提条件。制定《规定》这一法规性文件,将此前积累的许多成功经验上升为党的规定,使其成为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照执行的、具体明确的行为规范,是问责制步入法制化的重要步骤。

《规定》的出台应该说是巨大的进步,标志着问责走向规范化、法制化,也标志着政治法律上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形成完善的体系。它的颁布实施,初步解决了一段时期以来问责制缺法少规的问题,使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工作做到有规可依、有章可循,使问责制真正成为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种惯例、常态,实现由过去的“风暴型问责”向“制度型问责”的转变。

深度解读问责《规定》

《决策》:《规定》的亮点之一,就是将党政领导干部同时纳入被问贵对象。为什么要采用一体化的问责模式?

竹立家:与以往基本上是行政系统内部问责的方式不同,《规定》明确地把党委系统也纳入问责体系,把问责的范围覆盖到政府和党委两个系统,消除了以往只在行政系统问责、而同样负有领导和决策责任的党委系统却置身事外的疑虑,使问责更加规范合理。

同时,问责的对象是各级各类党政系统“负有决策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而不是承担事务性工作的全体公务员。公务员在执行事务工作过程中违纪违法,按照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和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执行。

例如,某公务员开会睡觉,有纪律处分条例,该怎么处分就怎么处分,与问责无关,不能用问责制代替纪律和法律追究。

从国际惯例来看,问责制属于政治层面的制度安排,而不是法律层面的制度安排,那些负有决策及政治责任的官员是问责的主要对象,如果随意变化问责的范围,就可能造成问责混乱和不严肃的后果。

《决策》:《规定》中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七种情形和五种问责方式,都做了详细的规定。从问责范围和问责方式上看,有什么样的特点?

林喆:《规定》对问责范围、程序,被问责干部申诉和复出程序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这是以前没有的,应该说是很好的,考虑得比较周到。

从问责范围来看,这七种情形基本上涵盖了以往实践中的问责情形,这些年来主要就是针对这些领域进行责任追究。《规定》还特别规定对用人失当、打击报复举报人进行问责,这是以前没有被强调和关注的。

另外,我们一直呼吁的,要在问责中建立说明机制,让被问责干部有说明情况、辩解的机会。此次《规定》中也有比较详细的规定,问责程序比较完整。

关于问责的方式,过去的问责主要是免职、停职和引咎辞职等,但没有公开道歉。因为《规定》中问责范围扩大了,程度有轻重之分。对于那种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损失也不是很大的事故,既不能不了了之,直接免职又显得处分太重,此时就适用公开道歉。

公开道歉作为最轻的一种问责方式,适用于达不到免职程度但必须承担责任的问责情形。

规范“低调复出”

《决策》:被问责干部如何复出是争议最多的话题,《规定》中第十条,对被问贵干部的复出有三条规定。这些规定是否合理?在实际操作中,应当如何理解和执行?

林喆:过去被问责干部的复出程序中,存在两个致命的问题:一方面复出的时间往往很短,一个人改正错误,是需要时间的,新的理念肯定不能在短时间内建立;另一方面,复出没有经过组织程序和民意的考核,没有公示,这就是官员复出受到民众包括网民质疑的症结。

《规定》中规定被问责官员一年内不能重新任用,其中特别强调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意见等,这可以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

我认为关于复出的规定还应该加上几条:一,要真正对原有的错误有深刻的认识;二,听取问责官员所在地的党组和民众的意见,由人大任命的干部必须有人大常委会重新审议;三,推荐问责干部复出的推荐者必须署名。一旦用人不当可以问责推荐者;四,公示,向干部群众说明重新任用被问责官员的理由,对于特别重大事故的问责对象,要在媒体上公示,以便接受舆论监督。

竹立家:“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即意味着一年之后就可以复出。对于犯了严重道德和政治性错误的干部,应该不能再进入领导干部岗位,如果这么短时间内就能复出,那问责的严肃性就会大打折扣。

有人说某某被问责官员是“学习型”官员或“有能力”,不要浪费人才,这种观点没有真正理解问责制的实质。

问责制的实质不是一个人的“才”,而是掌握“公共权力”的官员的“责”。是对“公共权力”的责任與敬重,是对公共利益的负责精神。如果没有责任心,不能承担为国家和人民服务的责任,“才”再大没有用。

辛鸣:这些年来,官员被问责不久之后又重新启用的情形越来越普遍,频率越来越快,间隔越来越短。这种现

象引发了社会公众的普遍质疑,甚至有的民众说,问责成了避风头、躲清闲的挡箭牌与护身符。

《规定》中对干部被问责后复出虽然做出了规定,但从健康推进问责制的本意来讲,还是应该明确一个基本立场与态度。这就是,对被问责者要有“斩马谡”决心,一旦被问责,一般不再起用,例外越少越好。原因有三:

_是承担责任一定要有承担责任的样子,只是口头喊问责,其实什么都没有失去的问责不是真正的问责;二是官员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但决非稀缺财富,特别是在当前干部资源充足的情况下;三是被问责的官员离开领导岗位后,还可以进入教育、企业、社会公益事业等领域工作,甚至也可以不离开政府,在政策研究部门为政治运行做些咨询与参谋的工作,这样有何可惜与浪费?

“问责制”的实质

《决策》:人们常常将行政问责与道德问责、政治问责混为一谈,对于问责制的理解也有很多偏差。如何全面、深入理解问责制度?

竹立家:过去主要是行政问责,现在是道德、政治和行政三位一体的问责,其中更重要的是道德和政治问责。瓮安事件中当地官员不作为、乱作为,导致事件越滚越大,对党的形象和政府威信造成重大的负面影响,这就要进行政治问责。

再比如:德国某市规定,乘坐公交车时必须为60岁以上的老人让座,而市长本人一次乘车时由于专心看报,没有注意到身边站一位老妇人而没有让座,结果被一位市民拍照送到电视台曝光,引起市民不满,最后引咎辞职。这是典型的道德问责。

问责制的实质就是要“权责一致”,领导干部必须承担更大的政治、道德和行政责任。

辛鸣:从政治文明发展的层面看,对官员承担政治责任与道德责任的要求更高。2007年,山西洪洞县特大矿难发生后不久,临汾市长李天太即被问责。实事求是讲,矿难的发生有着很多的因素,我们很难说这位不走运的李市长究竟对这一不幸矿难有多大的责任。但为什么公众不仅不同情这位李市长,反而叫好呢?

理由只有一个,现代政治运行,有权必有责。领导干部作为公共权力的担当者,当他接受这一任命,走上这一舞台的同时,就意味着要承担起相应的公共责任,包括在其权力范围内的全部责任。不能有了成绩就是我的政绩,出了问题与我无关。这责任绝不仅仅是法律层面上的责任,更是一种政治责任和道义责任。

《决策》:《规定》的出台标志着问贵制度化迈出了第一步。要形成一套成熟健全的问责制度,下一步还需要做哪些完善和改进?

林喆:作为第一部问责的法规,民众确实非常期待,既符合时代的需要,也符合党的干部队伍建设需要。能不能使问责常态化、制度化,关键在于《规定》执行的力度。

《规定》中也有很多模糊的地方,执行中就会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具体来看,有关复出的规定显得比较模糊,复出时问太短。被问责干部深刻反省和检查的时间,至少需要2-3年。

另外,问责方式中应该加上“降级”这一种。从公开道歉直接到了免职,中间没有过渡,跨度有点大,在实际执行中比较难把握。对于有些事故造成了伤亡但不是特别重大,只公开道歉而不进行其它处分,就显得问责轻了,这时就可以降级处理。

可以出台《规定》的实施细则,对一些模糊的地方做出详细规定。在今后的实践中,也可以慢慢补充修改。

竹立家:现在的问责制主要是体制内问责,下一步要强调体制外问责。问责制度要真正落实,除了体制内问责以外,社会公众和媒体舆论的监督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只有把公共权力摊在阳光下,领导干部才不敢懈怠,才会积极负责。

辛鸣:问责制还是新生事物,制度的形成与完善要有一个过程、甚至是相当长的一个过程,欲速则不达。更重要的是,要理性承认制度本身的局限。制度是要细化,但制度不可能无限细化。

我国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权限设定事实上是不清楚、不明确的。现实中的关系不能细化和没有细化,却要求在制度设计上得到细化,这只能是痴人说梦。这也就是为什么在问责过程中会出现相关部门相互推诿,谁都有责任,谁又都没有责任;被问责者具体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模糊不清。

为了不使问责制度流于形式,也為了弥补制度意识的缺失,具有一定自由裁量权的、根据现场具体状况临机决断的上级部门行政决策问责,是对问责制能切实施行的必要补充。

猜你喜欢
问责制问责官员
让事故问责生威
监督执纪问责如何“备豫不虞”
“滥问责”的6幅画像
对“数字脱贫”要问责
十年来国内无为问责制研究的成果及前瞻性分析
作风建设视域下的无为问责制度建设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实困境与完善路径
官员在线
官员在线
官员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