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特殊教育政策法规分析

2009-09-23 04:55张亚芬
学理论·下 2009年8期
关键词:政策法规特殊教育广西

张亚芬

摘要:改革开放的30年来,特殊教育在政策和体系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发展。本文对广西的特殊教育政策法规的背景进行了分析,并将特殊教育的政策法规体系分为四个层次,并在此基础上对处于第四个层次的广西特殊教育政策法规的内容和特点进行重点分析,以期能对广西特殊教育的发展起到一定的启示作用。

关键词:广西;特殊教育;政策法规

中图分类号:G760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09)20—0269—02

党和国家对特殊教育一向都十分重视,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对特殊教育做出明确规定,将特殊教育纳入国家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特殊教育已经初步形成与普通教育融合又相对独立的教育体系,成为我国教育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与健全人教育相比,特殊教育仍处于滞后的状态,总体水平和质量还有待提高。特殊教育的发展需要党和国家给予更多的关注,因此本文将对广西的特殊教育的政策法规进行对比和分析,以期能更好的促进特殊教育的发展。

一、特殊教育政策法规的背景和层次

中国特殊教育的开展和法律建设是在改革开放开始的30年间才真正发展起来的。在这将近30年间已经基本上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关于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统一体系,特殊教育的发展成就也超过了以往任何一个时期。特殊教育受到党和政府的特别重视和关注,纳入到法制的轨道,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国家的根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第45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这条规定是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事业的基本法律依据;第二个层次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义务教育法》的第9条和《残疾人保障法》的第18—26条规定了国家对特殊教育的职责、发展方针、办学渠道、特殊和普通教育方式、成人教育和师资等方面;第三个层次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对特殊教育的各个方面做了原则而又细致的规定;第四个层次是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和中央教育部门制订的执行中央法令的具体规定和地方法规,这些是更细化的、更具体可操作性的文件。这四个层次构成了一个关于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体系,使特殊教育走上了科学、规范和民主的有领导的发展轨道。

二、广西特殊教育政策法规的内容

正是在上述背景之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特殊教育事业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和中国残联的指导之下,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特殊教育的政策法规建设,如1990年颁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我区特殊教育的决定》(桂政发[1990]116号)、1994年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02年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以及历来的广西残疾人事业“八五”、“九五”、“十五”计划纲要,尤其2006年开始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十一五”规划》,都使得残疾人事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得到很大程度的发展。

三、广西特殊教育政策法规的特点

我们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十一五”规划》中关于教育部分的内容作具体分析,发现它提出了广西特殊教育各方面发展的奋斗目标和实施措施,为广西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工作的开展提供指导方向。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教育目标日趋明晰。1994年7月29日公布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各条款中均体现了广西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为了残疾人教育的发展需要进行统一的工作规划,并且强调在对特殊教育没有发展或者达不到规定任务目标时,要督促定期落实。但这些条款中对于广西残疾人教育的发展目标具体是什么没有进行论述。发展到“十五”规划,在残疾人教育总体目标的论述上更为具体:“努力满足残疾人的教育要求,义务教育入学率在‘九五基础上有较大提高。”很明显,这个目标较94年的论述更为具体明确,但其重点仍在义务教育上,对其它阶段的教育没有论及。发展到“十一五”期间,其论述为“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切实保障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权利。”由此可见,残疾人教育的不断发展与各级政府在政策上的支持是离不开的,在不同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其发展的目标也不一样,总体趋势来看,呈现一种日渐明晰和纵深发展的态势。

第二,教育途径日渐多样化。突破以往单独由特殊学校来实施开展特殊教育的模式,一方面开设特殊学校,另一方面推行残疾学生随班就读和在普通中、小学校设立特教班。几个文件中都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4)、“切实将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将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巩固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与水平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按照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大力推进我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发展,努力满足广大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2002)。这里讲到了残疾人教育要和普通教育统一并逐渐达到同步发展的问题。过去对于残疾人教育主要是靠单独建立特殊教育学校的模式,但这种模式在中国这样一个大的环境下并不现实。为了能让每一个残疾儿童少年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我们要在办好特殊教育学校的同时,有计划地在一部分普通小学附设特殊教育班或吸收能够跟班学习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

第三,教育经费来源得到保障。教育经费是办学教育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列入计划,多渠道筹集基建资金。教育部门设立的特殊教育学校的事业费纳入教育事业费,在教育事业费中专项列支,并随教育事业费的增长而增长。特殊教育经费和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的事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者挪用。自治区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费,用于扶持和鼓励各地发展特殊教育事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4)“加大投入,为特殊教育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坚持特殊教育经费以地方人民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努力增加特殊教育经费。特殊教育所需经费应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发展特殊教育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89]21号)的6个渠道进行筹措,保证特殊教育必需的办学经费,并使特殊教育学校生均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生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2002)从以上两个文件的内容不难看出,广西壮族自治区在对于特殊教育的经费问题上,坚持以地方政府的投入作为特殊教育发展的保障,同时强调特殊教育事业费的专款专用,并在保障教育事业费投入的同时,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以更好发展广西特殊教育事业。

第四,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得以加强。随着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特殊教育师资人才的需求也日益多样化,特殊教育师资的培养越来越显出其重要性。“十一五”规划规定“在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专业或课程,提高特殊教育师资人才队伍的质量和数量;组织开展盲文、手语特殊教育培训,为盲人、聋人接受义务教育和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创造条件。” 而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两个文件中,对于广西特殊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问题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论述。“第十九条:教育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提高特殊教育教学水平。有条件的师范院校,应当开设特殊教育专业或者特殊教育师资班;第二十条:特殊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班的教师,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第二十一条: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盲人翻译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教育津贴。普通中、小学校接受盲、聋哑和弱智残疾及其他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其有关教师可以按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五,逐渐形成比较完整的特殊教育的学制体系。特殊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级中学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和高等教育机构的日渐完善,开始逐步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特殊教育体系。“大力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积极发展高级中等、高等特殊教育”、“积极发展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地级市特殊教育学校和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要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设立特殊教育高中班。有计划地扶持普通高等学校开设特殊教育专业。”“十一五”规划中的这些条款都为完整特殊教育体系的形成起到重要的作用。

第六,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在任务指标上强调“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普遍得到职业教育或培训”,并同时提出措施为“依托社会普通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普遍开展适应劳动力市场需求的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城镇与就业相结合,农村与生产和扶贫相结合,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教育和中短期实用技术培训。建立自治区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校,充分发挥具有特殊教育手段的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职能作用。”其目的在于提高残疾人未来生活自理自立的能力,为其就业发展做好准备。

四、广西特殊教育存在的问题

虽然从广西特殊教育的政策法规的分析上可以看出各级政府对于特殊教育日趋重视,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目前特殊教育在现实的开展过程中还存在着极大的问题,如特殊教育的学校数量仍与特殊学生接受在校教育的需求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教育经费的投入仍然存在严重不足、学校办学条件差、特殊教育质量不高等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都要求我们一方面要更大程度的加强特殊教育立法的力度,另一方面要求我们各级党和政府必须要加大特殊教育政策法规的执行力度,将各项法规政策真正落到实处,促进特殊教育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赵小红.改革开放30年中国特殊教育的发展及政策建议[J].中国特殊教育,2008,(10).

[2]刘春玲.特殊教育导论[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3]张福娟.特殊教育史[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4]顾定倩.对《义务教育》有关特殊教育条款的分析[J].中国特殊教育,2007,(5).

[5]刘贤伟.“全纳教育”呼唤中国完善特殊教育政策和教育立法[J].中国特殊教育,2007,(8).

(责任编辑/石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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