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 捷
摘要:企业内部审计独立性是企业审计的首要准则,是审计工作的灵魂和本质,是能否增加企业价值、改善组织运营的关键。但是,我国企业内部审计独立性不强,使内部审计的作用不能有效发挥,直接或间接影响了企业的经营效益的提升。分析了内部审计缺少完整独立性的原因,并提出了提高内审独立性的建议。
关键词:内部审计独立性;机构的独立性;内部审计人员独立性
中图分类号:F239.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3-0146-02
1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内涵
我国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一般准则”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我国内部审计协会2006年5月9日发布实施的《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2号一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与客观性》给予了明确的解释:独立性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活动时,不存在影响内部审计客观性的利益冲突的状态。独立性一般指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客观性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活动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保持公正、不偏不倚的精神状态。其独立性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1)内部审计机构隶属关系的独立性;(2)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3)内部审计业务的独立性;(4)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2内部审计独立性的现状
2.1我国内部审计法律、法规不健全
关于内部审计的只有审计署颁发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实施的《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以及24项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并未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导致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民间审计地位上的差异,使得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地位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内部审计没有具体可操作的部门、行业规章制度,审计人员面对具体问题也无章可循,这在根本上制约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2.2内部审计机构不独立
我国企业内审机构设置大体有六种形式:一是在财务部门设置内部审计部门,受财务经理的领导;二是审计机构与纪委监察部门合署办公,一般受企业的纪委书记领导,也有受企业法人委托由总会计师或行政副职领导;三是内审机构隶属于监事会,受监事会领导;四是内审机构隶属于总经理(或总裁),受总经理(或总裁)领导;五是内审机构隶属于董事会,受董事会领导;六是内审机构隶属于审计委员会,受审计委员会领导。在这六种形式中,前四种独立性较差,内审不能真正发挥作用。第五种形式的独立性比前四种强。第六种的独立性最强,能真正发挥其作用。
从我国审计构设置可以看出内审机构不具有层次性和系统性,没有建立上下结合、下审一级的内部审计体系,不能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而且内审机构受各方面利益牵制,难以开展独立的经济监督活动,严重制约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2.3内部审计人员缺乏充分的独立性
内部审计人员管理体制是内部审计人员直接受所在单位控制,对内审人员人事调派权、工资管理权、奖惩权等由所在单位掌握,即内部审计在本单位主要领导人直接领导下对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和公司、单位其他部门人员同属一个机构,潜在的或实际出现的利益冲突和偏见不可避免;内部审计人员也时常要承担经营责任,因此,内部审计人员独立性易受损害。
3提高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对策
3.1加强内部审计的法制建设
我国必须尽快抓紧制定、颁布关于内部审计的法律和法规。根据宪法赋予审计独立性的精神,由立法机关制定具体明确的内部审计独立性规范体系,将内部审计制度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内部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和权利,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具体可操作的规章制度,使内部审计纳入法制化轨道。用法律保障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只有内部审计的法律建设完善了,内部审计才能发挥其对本单位经济管理活动的监督评价作用。
3.2重构内部审计机构模式
机构的独立性使内审作用的发挥得到了保证,能实现真正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设想;第一层次:在一级公司(即集团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受其直接领导的审计委员会或同类部门,作为一级公司内部审计最高领导机构。第二层次:在二级公司(即核心层企业,如总公司)设立总经理(或总裁)直接领导下的审计部(室),二级公司的审计部(室)在一级公司资金或控股的企业内部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或同类部门报告。第三层次:在三级公司(即紧密层企业,如公司)设立总经理(或总裁)直接领导下的审计科(室),对三级公司进行审计,向二级公司的审计部(室)报告,如有重大审计事项,则向审计委员会或同类部门直接报告。第四层次:当一级公司所属二级公司和三级公司数目不多,审计委员会或同类部门领导下的审计部门可直接对二级公司、三级公司进行审计。但当二级公司、三级公司数目太多、跨度太大,审计委员会或同类部门领导下的审计部门由于精力有限以及不能深入了解二级公司或三级公司情况,这时就可设立总经理(总裁)领导制。这种内审机构体系可以解决不同规模企业内审独立性问题。
3.3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独立性
首先,要完善内部审计人员管理体制。内部审计部门的撤并以及内部审计人员的任免应由监事会确定;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经费、人员经费单列公司预算;内部审计人员不得承担经营管理责任。不能参与内部控制系统的设计、安装和执行,而只应承担与检查、评价和建议相关的审计责任;内部审计人员应定期轮换。其次,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素质。国家审计署应制定内部审计人员考试制度,内部审计人员应通过相关的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同时建立内部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制度;扩大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考点范围;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技能,加强对内部审计师职业道德的教育;创造良好的内部审计环境,积极推进内部审计人员资格化和人员结构多元化,优化群体结构。
3.4提高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其他途径
内部审计机构作为公司的一个职能部门,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管理层的影响,很难有真正的独立性,甚至可能和管理者共同欺骗所有者。适当的内部审计外部化,即将内部审计职能部分或全部通过契约委托给组织外部的机构执行。他们独立于公司的所有者和经营者,能够站在一个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评价,能够指出公司经营和控制中存在的漏洞,从而使内部审计独立性增强。